下调民间借贷利率,持牌机构能否独善其身?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以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以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靴子落地,市场非但没有松一口气,反而陷入更大的不确定性之中。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具体影响几何,却只能等现实来揭晓。相比后续影响的复杂性,本文只能就一些相对明显的问题尝试做一点解读。
持牌机构不能独善其身
最高法限定民间借贷利率,持牌金融机构不可能独善其身。
在新闻发布会中,最高法已经明确下调民间借贷利率是基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激活市场主体活力”的大局和逻辑,这个大局和逻辑同样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甚至可以说持牌金融机构更应该去主动服务这个大局。
以2020年7月一年期LPR的4倍15.4%为限,调整后的民间借贷利率已经明显低于不少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水平,不难预计,民间借贷利率下调之后,持牌金融机构利率也会面临很大的下调压力。
比如信用卡的分期利率,现行日息万分之五(年化18%)的定价上限肯定要下调。不说别的,仅就3亿持卡人投诉银行高利贷的担忧,就足以让银行主动下调利率,规避潜在风险。
信用卡分期利率是很多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以及互联网贷款产品的定价基准,信用卡分期利率下调,也会带动整个持牌放贷机构体系的定价下行。
一旦利率定价大幅下调,会对“高进高出”的商业模式产生明显的挤出效应,那些不能迅速压降综合成本的贷款机构会被快速淘汰出局。在实践中,降成本非常困难,短期内只能通过挤压利润的方式来确保定价合规。所以,未来一到两年内,持牌放贷机构的盈利水平会出现趋势性的显著下降。
放贷机构盈利水平下行,又会通过产业链挤压上游供应商利润,倒逼贷款导流平台、金融科技服务商下调收费标准,继而引发导流平台、金融科技服务商的优胜劣汰。
一只蝴蝶扇一扇翅膀,就能在大西洋引发台风。未来一两年内,我们有望看到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产生的蝴蝶效应。
普惠金融的倒退?
从业者喜欢用“高风险高定价”为高利率辩护,要普及高风险借款人,就必须允许高定价,否则商业模式不可持续。限制高定价,必然会限制贷款的普及范围。
实践中,根本不存在又普又惠的金融模式。放松利率管制,是牺牲“惠”实现“普”;下调定价上限,则是牺牲“普”寻求“惠”。从这个意义上,下调贷款利率上限,并非普惠金融的倒退,只不过是“普”与“惠”的天平发生偏移,从一端移动到另一端。
天平的偏移,必然会对金融体系产生冲击和洗牌效应,但决定天平转移的驱动力量从来都是实体经济。当限制利率定价利好实体经济时,就会限制利率定价,至于金融机构的利益受损,只要不引发系统性风险,也只会被视作变革的必要成本。
毕竟,金融从属于实体经济,金融体系让利实体经济,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一定能换取实体经济更大的利益吗?这个账没人算得清,只能说,相比前几年,下调利率更能利好实体经济的概率在变大。
先说小微企业融资。随着普惠型小微贷款成为银行业的硬指标,大量低息资金涌入小微贷款市场,也激活了非银放贷机构发力小微金融的积极性。可以说,小微金融市场的资金供应是相对充足的,融资难的问题已明显缓解。
此外,考虑到目前的经济形势,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盈利能力持续下行,定价利率高于16%的贷款,对小微企业而言算不上支持,更像是饮鸩止渴,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本意背道而驰,不要也罢。
从数据中看,2020年1季度,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在营收中占比仅为10%左右,根本无力负担16%以上的贷款。
再说个人贷款。下调利率上限,肯定会把一大批借款人踢出借贷市场。但只要你把限制理解为一种保护,也就说得通了。
消费固然重要,高息贷款驱动的消费并不值得提倡。尤其随着居民杠杆率的提高,限制中低收入群体的负债行为,已经被视作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的一部分。
谁是受益者?
任何一项政策,都有相对受益的一方。
就这项政策而言,中低风险借款人群体是最大的受益者,借款成本显著下降,借款体验也会有显著提升。就金融机构而言,以15.4%为基准,包括银行在内的所有放贷机构都会受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同,也会产生相对受益方。
如果把这项政策对放贷机构的影响比作小行星撞地球,所有能活下来的物种都可视作受益者。
银行仍是毫无疑问的受益者,用“人择原理”的理念说,如果这项政策影响到银行的生存,这项政策就不可能出台。虽然银行也有高息贷款业务(信用卡分期、助贷与联合贷款),但低息贷款仍是主流。限制高息贷款后,银行业的营收、业务规模会受一定影响,但不会伤及根基。
消费金融机构,也算受益者,毕竟有消费金融牌照加持,最坏的结果就是控制权转让,不存在倒闭退出的问题。不过,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可能会受到明显影响。
多数消费金融公司的大股东是银行,而银行之所以成立消费金融公司,一个目的是跨区域经营,另一个则是差异化经营,覆盖中高风险的借款人。如果定价限定在15.4%以内,银行会倾向于自己搞定借款人,给旗下消费金融公司导流的必要性就不存在了。
小贷公司会迎来大洗牌。小贷公司的牌照含金量不高,遇到冲击缺乏牌照加持,全靠自身抵抗力,必然有大量小贷公司要退出市场。
此外,从产业链分工的视角看,资金主要集中在银行,流量主要集中在互联网平台,理论上讲,除非背靠流量平台,大量的小贷公司在产业链中并没有差异化优势,退出市场也是迟早的事。
以4倍为上限合理吗?
就这项政策而言,有很多人质疑“以4倍为上限”的合理性。为何是一年期LPR的4倍呢,5倍不行吗?
此次以4倍为上限,是援引1991 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要求,而1991年提出的“4倍利率上限”,基本是个拍脑袋的决策。
那为何还要援引一个拍脑袋的惯例呢?因为利率上限界定了高利贷的边界,而对高利贷的限制更多的是个社会伦理问题。社会伦理,基于一种约定俗成的惯例,初始设定不重要,遵循初始设定才重要。
从历史上看,人们会出于不同的理由来限制高利贷,有的基于宗教教义,有的基于哲学理念,有的则基于社会分配的主流思想。一如凯恩斯所说:
“利息率不会自我调整到最好的水平来符合社会的好处或优势,而是会经常上升到较高的位置,所以明智的政府都会通过法令、习惯甚至道德的制裁来对此进行约束控制。反对高利贷的规定是我们所知道的有记载的最古老的经济实践。”
亚里士多德也曾明确提出“最可憎恨的一种,而且是最有理由被憎恨的,就是高利贷”的理念。某种意义上,对高利贷的限制,是社会大众追求公平与平等的一种具象化表现。
这几年,高利贷、暴力催收之所以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这些事件引发了人们内心深处的伦理正义,即高利贷是不正当的。
经济是社会的子集,经济世界中的自由竞争观念是不能对抗社会层面对公平与平等的要求的。所以,不论从业者怎么从经济效率、普惠金融的角度辩解,都于事无补。
最现实的做法,就是接受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