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2022-04-06 15:31 8064

2022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于2021年12月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

2022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于2021年12月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谅解备忘录》,自2022年4月3日起生效。规定:法律查明请求只能就正在进行的民事或商事诉讼的管辖提出,经由两国最高法院相互传递、接收并答复。答复所提供的信息和意见仅供参考使用,对请求法院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未来的诉讼中裁判任何法律问题或在其他方面都不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指定最高法院注册处为本备忘录项下联络部门。备忘录的适用不妨碍两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通过国际公约、双边条约、国内法律等其他方式查明对方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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