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篇)
近年来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案件日趋增多,2019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不含调解结案)的特许经营合同民事纠纷2170件,执行案件454件。在地域分布方面,让笔者惊讶的是涉案最多的地区不是北京和上海,最终浙江省以399件案件数量名列第一,江苏省以354件紧随其后。
作者:杨舒茜,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来源:贸易金融
近年来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案件日趋增多,2019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不含调解结案)的特许经营合同民事纠纷2170件,执行案件454件。在地域分布方面,让笔者惊讶的是涉案最多的地区不是北京和上海,最终浙江省以399件案件数量名列第一,江苏省以354件紧随其后。
1、商业特许经营(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一)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二)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三)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2、在认定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性质时,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为主要依据,但需要注意:合同名称及合同中有关“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等类似约定一般不影响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合同的实际履行与合同中相应约定不一致的,该实际履行可以视为对合同相应约定的变更,并可与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一起作为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依据。 3、根据2019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的《海淀区法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3-2019)显示,特许经营所涉的商业服务类型涉及教育类、电子商务网站类、餐饮类、美容服务、汽车维修、物流服务、家政服务、母婴用品服务等各领域。 综上,笔者认为,由于欠缺该领域的专业法律知识,部分当事人在案由选择时因其对特许经营合同特征缺乏了解,从而案由选择错误,最终导致败诉。正因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与其他合同纠纷在立案管辖以及审理中的规定及适用大相径庭,在选择案由时一定要注意把握好特许经营的特征并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以此达到诉讼目的。 参考案例: (2019)京0102民初5653号 (2019)京73民辖终60号 常见误区:通常认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由规定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的合同纠纷项下,但实际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纠纷的下级案由。因此,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一审、二审管辖均有自身的特殊性。本文以笔者所在的北京地区为例,浅述一下关于管辖的相关问题。 (一)一审管辖 1、管辖的一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适用上述一般管辖规定。 2、管辖的特殊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 : (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四)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门头沟区、昌平区、延庆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不做调整,仍继续审理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北京市房山区、大兴区、顺义区、昌平区、怀柔区人民法院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全国其他地区亦有跨区域管辖的规定,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沪高法[2016]35号),立案时须遵从上述特殊管辖规定。 3、管辖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 综上,笔者认为特许经营合同作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在立案时一定要注意受理法院以及跨区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北京以外地区应以当地相关规定为准。 参考案例: (2019)京73民辖终345号 (2019)京0115民初5353号 (2019)京73民辖终113号 (二)二审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北京地区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上海及广州地区的二审审理法院分别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其余二审案件在无特殊规定情况下,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为2019年全国二审法院审结案件数量排名。 (三)再审管辖 2011年-2019年经判决、裁定的再审案件为113件,在案件量逐年增高的情况下,2017年再审案件达到峰值,2018年有所回落,2019年仍有攀升趋势。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再审管辖应根据生效判决的法院级别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 1、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依法可以向该基层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 2、对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依法可以向该知识产权法院或者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依法向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由该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参考案例: (2019)京民申3391号 综上,相较于传统的合同纠纷以及知识产权案件而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兼具了商事案件和知产案件的双重性,法律适用也极其复杂。单从立案管辖来看就与普通合同纠纷案件存在很大区别,以笔者代理的北京地区部分案件来看,以海淀区为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均由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进行集中审判,体现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重视程度以及对审判法官的专业性要求。 路漫漫其修远兮,管辖只是序幕,审判还未开始,未完待续。 (注:本文中引用数据均来源于无讼,感谢无讼) 作者简介: 杨舒茜,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具有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其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商事风险防控、企业内部治理、投资与并购、民商事争议解决,先后担任外国驻华使馆、政府机构、国企、内资企业等多领域的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