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多级转贷的刑事分析
哲某伙同某能源公司对外融资,由能源公司与哲某的公司签订虚假贸易合同、开具虚假发票、提供虚假运输单证等,并向某银行申请开票。银行基于对能源公司国有性质的考虑,赋予其高额授信额度,遂在无担保的情况下,先后为其出具近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按其指示以哲某的公司为收款人。哲某取得汇票后贴现,并私下向能源公司给付10%的利息,后又以20%的利息将所得贴现款借与两位做资金生意的朋友使用。
作者:王正军,郝赟
哲某伙同某能源公司对外融资,由能源公司与哲某的公司签订虚假贸易合同、开具虚假发票、提供虚假运输单证等,并向某银行申请开票。银行基于对能源公司国有性质的考虑,赋予其高额授信额度,遂在无担保的情况下,先后为其出具近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按其指示以哲某的公司为收款人。哲某取得汇票后贴现,并私下向能源公司给付10%的利息,后又以20%的利息将所得贴现款借与两位做资金生意的朋友使用。
一、能源公司的行为成立骗取票据承兑罪还是高利转贷罪?
二、哲某作为资金使用人,是否成立能源公司的共犯?
三、哲某将票据贴现款借与他人的行为是否成立高利转贷罪?
若哲某并未以任何形式参与能源公司骗取票据承兑、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仅是作为单纯的资金使用人自能源公司处受让了以汇票形式存在的信贷资金,那么,即使其明知该汇票资金系能源公司自银行处套取后转贷,其也不成立能源公司的共犯。
这是因为,尽管能源公司可能系出于对哲某资金需求的考虑,期待甚至预见哲某会接受转贷而实施系列不法行为,但并不能由此推定哲某与能源公司存在成立共犯的事前通谋,至多只能认为其客观上存在对能源公司的放任的不作为的心理帮助。
然而,借款人(汇票资金受让人)的身份并不当然形成保证人地位,不发生相应的作为义务。
换言之,要求资金使用人承担积极审查信贷资金来源并主动拒绝受让转贷资金的作为义务,不具有法律根据,系对资金使用人的过分苛求和不合理负担。故即使认为哲某客观上存在对能源公司的心理帮助,其也不具有违法性,不成立能源公司骗取票据承兑、高利转贷行为的共犯。
若哲某确与能源公司存在关于骗取票据承兑后转贷的事前通谋,则在不承认共谋共同正犯的法语境下,哲某的行为成立狭义共犯之教唆犯。
若哲某不但与能源公司存在前述事前通谋,还具体参与了骗取票据承兑的行为,譬如签订虚假贸易合同、开具虚假发票、提供虚假运输单证等以虚构贸易背景,则其与能源公司已实现共同的行为决议与共同的行为负担,成立共同正犯(从犯)。
本案中,关于哲某与能源公司是否存在事前通谋,证据未达确实、充分。但哲某确与能源公司签订了虚假贸易合同,此即参与了能源公司骗取票据承兑的前行为;而后哲某又在对能源公司转贷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性质具有明知的情形下,受让了该笔转贷资金,此即参与了能源公司高利转贷的后行为。故哲某的行为成立狭义共犯之帮助犯。
问题三:哲某将票据贴现款借与他人的行为是否成立高利转贷罪?
本案存在不同借贷主体间的两次“高利转贷”行为:
其一,能源公司将其自银行处套取的银行承兑汇票以10%的利息转贷于哲某以贴现;
其二,哲某将其自能源公司处受让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将贴现款以20%的利息“转贷”于两位做资金生意的朋友使用。
如前所述,就第一次“高利转贷”行为而言,能源公司与哲某成立共犯;那么,哲某独立实施的第二次“高利转贷”行为是否另行成立高利转贷罪呢?
作者介绍:
(一)王正军
靖霖全国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浙江省山东商会常务副会长总法律顾问
杭州市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咨询专家
教育背景:
烟台大学法学学士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硕士
执业领域:
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
刑事控告及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刑事合规)
工作背景:
曾任职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法制科副科长、情报大队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裁决处副处长、执行查控处副处长、一级法官,2014年底转岗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过多起成功案件,其中不乏全国、全省有影响力的重大案件。 兼任过的社会职务:公安部部级教官(经济犯罪)、浙江省警察学院兼职教官、浙江省公安厅专业人才库成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库成员、杭州市金融办(上市办)联席会议成员、杭州市发改委信用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等。
部分社会活动:
出版《金融犯罪认定与侦查》等专著,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专业论文数十篇,撰写经济犯罪专业调研文章百余篇,其中多篇获国家、省部级奖项。
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在公安部及浙江、北京、广西、江苏、河北、内蒙、贵州等十余个省市公安厅局授课;
在阿里巴巴、传化集团等企业、外地驻浙商会、各行业协会、企业权益保护论坛等就企业法务工作、风险防控、危机公关、经济犯罪预防、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专题授课。
(二)郝赟
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教育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法学)硕士(刑法学方向)
执业领域:
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刑事控告及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刑事合规) 专业研究:
1. 个人微信公众号“应用刑事法学”持续更新专业研究文章;
2. 论文《论债权之受领权能作为财产罪中的占有形态》发表于《法理》第6卷第1辑,商务印书馆;
3. 论文《论诉讼时效对物权请求权的不适用——评<民法总则>第196条第1、2项》发表于《社科大法学》2019年第1期;
4. 《第四届中德刑事法研讨会会议综述》于2018年12月2日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官方微信公众号“社科大法学”;
5. 论文《紧急避险责任阻却一元论之提倡》发表于《研究生法学》2018年第2期;
6. 作为合作撰稿人参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项目《中国刑事司法大数据报告(2013-2017)》,撰写《中国侵犯财产罪数据画像(2013-2017)》一章;
7. 论文《核心卡特尔之本身违法原则研究》于2017年12月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术论文大赛优秀奖;
8. 论文《“直接适用的法”在我国的界定》于2015年4月获中国政法大学第一届“金诚同达杯”国际法论文大赛二等奖。 资格荣誉:
1. 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一般从业资格考试;
2. 通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3. 北京市优秀毕业生;
4.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优秀毕业生;
5. 辽宁省优秀共青团员;
6. 全球华人艺术风尚盛典暨第三届国际华人艺术大赛(ICAC)(小提琴组)金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