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基金密集成立 广东印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附全文)
来源:广东省发改委官网整理:信贷白话(ID:xdbh01)信贷白话博主曰:日前,《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予以印发执行。
来源:广东省发改委官网
整理:信贷白话(ID:xdbh01)
信贷白话博主曰:日前,《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予以印发执行。
根据该办法,广东省财政首期出资规模120亿元,通过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入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铁路引导基金。以后根据需要,还可设立基础设施其他领域的引导基金。原则上同一领域不重复设立引导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深圳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也举办了揭牌暨签约仪式。多家市属国企共同出资,基金首期规模1000亿元,远期规模2000亿元。基金将有效利用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
我曾在2016年发表的一篇文章(链接)中说过,政府筹资有个五个模式:一平台,二发债,三基金,四PPP,五政府购买服务,由于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较为便捷,估计将会比较奔放,而其他模式会受到一定冷落。去年以来,由于购买服务模式被叫停,棚改的口子也将被封闭,PPP的流程比较长,发债和基金模式再度受到重视。不过,由于银行理财资管业务的规范,基金模式跟过去会有所不同。下附广东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官方解读,重点已划,供各位参考。后期我再写解读文章。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资委
关于印发《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发改投资函〔2018〕668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反映。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资委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
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基金投资效率,深化我省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和《广东省推进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7〕70号)、《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组建方案》(粤府办〔2017〕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是指通过财政以资本金形式注入企业,由企业出资并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参与、为我省境内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资本金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以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任务为主要目标,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设立专项投资引导基金直投项目和出资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跟投跟贷、联合投资,共同参与我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四条 省政府成立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依法依规、独立自主负责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和经营决策。
第五条 政府部门不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和经营决策。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六条 省财政根据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资金使用和项目投资情况分期安排出资规模,首期出资规模120亿元,通过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铁投集团)一次性全部注入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铁路引导基金。
第七条 省铁投集团按照财政注资规模与基金管理公司共同设立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铁路引导基金,省铁投集团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双方委托协议,全权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铁路引导基金,省铁投集团负责配合基金管理公司做好设立铁路引导基金的相关工作,不参与铁路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经营决策,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担。铁路引导基金应按省委、省政府要求筹措铁路项目资本金,具体项目筹资应与省铁投集团沟通协商一致;省铁投集团要充分发挥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铁路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引入社会投资人提供支持。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专项投资引导基金有关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明确约定引导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九条 根据我省基础设施投融资需求和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运行情况,如增加安排出资规模,可设立基础设施其他领域的引导基金。原则上同一领域不重复设立引导基金。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引导基金自主选择银行、证券、保险、大型国企、优质民企等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直投项目子基金、行业子基金、地市子基金等。设立子基金采取认缴制,各出资人应根据合伙协议出资,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的出资比例由基金管理公司与社会资本出资人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1:1,低于1:1时需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牵头组建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相关重大投资事项进行论证和决策。
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对外投资应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完成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风控审核、投资决策委员会论证和决策等程序后签署投资协议。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市场水平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于日常运营及持续发展需要。年度管理费按照出资额0.25%-0.3%确定,从基金投资收益中列支(含利息收入),具体比例在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年度管理费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四条 坚持“同股同权”原则,基金各出资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基金对于项目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基金收益按各出资人的实缴比例进行分配。基金投资收益纳入国有资产收益统一核算,对财政注入资金合理收回资本经营收益。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中财政出资的收益部分,可对社会资本按50%-100%的比例进行让利。具体让渡比例及让渡方式等由基金管理公司提出,在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引导基金债务承担责任,不得向社会投资人承诺固定收益和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第十六条 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投资;
(二)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投资二级市场股票(省内已上市基础设施类公司的定向增发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六)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八)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自主选择具备相关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对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资产进行全程保管及监控。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资产的一切转移、支付均须在相关规定下由托管银行完成,保障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资产的安全。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约束机制,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将基金运行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国资委报告:
(一)对引导基金、投资项目的设立及退出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决定事项内容;
(二)按季度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三)按年度报告基金总体运行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谋划推动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出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投向意见建议;
(二)牵头协调省有关部门、地市、金融机构和有关企业,搭建业务交流合作平台,为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指导基金管理公司组建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完善议事规则;
(四)会同省财政厅、国资委制定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绩效考核办法,组织对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开展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包括:
(一)履行基金出资人职责,完成对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省级财政出资;
(二)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做好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主要职责包括:
(一)履行基金管理公司出资人职责,承担对基金管理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职责;
(二)推动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
(三)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做好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绩效考核工作;
(四)按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认真履行对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管理职责,主动接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和审计厅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国资委对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应根据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政策目标和投资方向,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募、投、管、退”运作过程中政策目标实现程度、风险控制情况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按照省属国有企业考核监督的相关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考核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审计厅依法监督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中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对审计、检查或绩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国有资产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如遇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调整,或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运营管理环境、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致使本办法部分条款明显不适用的,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国资委共同研究决定,可修改或变更本办法的有关条款。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国资委负责解释。
【官方解读】
来源:广东省发改委官网
问: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7年6月,省政府决定实施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明确组建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2017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组建方案》(粤府办〔2017〕58号),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组建方案》(粤发改投资〔2017〕639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和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工作稳步开展。制定《管理办法》是按照“资管新规”和国家最新财政金融政策要求,厘清省有关部门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边界和职责,明确该公司的权利义务,推动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加快投放。 问: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广东省推进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7〕70号)和《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组建方案》(粤府办〔2017〕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定义、投资原则和受托管理机构。 (二)第二章基金设立,明确了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设立程序、设立原则、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的出资比例范围。 (三)第三章投资运作,明确了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管理费率、财政资金投资收益让渡比例和权限及投资范围。 (四)第四章风险控制,明确了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资金托管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运行情况汇报机制。 (五)第五章部门职责,明确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的管理边界和职责。 (六)第六章考核监督,明确了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考核部门、考核原则和方法及考核结果处理。 (七)第七章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国资委负责修改、解释工作。 问:《管理办法》的规范约束对象有哪些? 答:本办法规范约束对象为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是指通过财政安排资金出资设立、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参与、为我省境内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资本金的政策性基金。 问:根据《管理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投资具体项目是否需要经政府部门审批? 答: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是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依法依规、独立自主负责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和经营决策。政府有关部门不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和经营决策。对引导基金、投资项目的设立及退出等重大事项,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国资委报告。 问:根据《管理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接受社会资本方“名股实债”方式出资? 答:《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财政安排资金与社会资本坚持“同股同权”原则,基金各出资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不得向社会投资人承诺固定收益和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只能接受社会资本方的真股权出资,不能接受“名股实债”方式出资。 问:根据《管理办法》,社会资本出资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可获得哪些收益? 答:《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基金收益按各出资人的实缴比例进行分配。除此之外,社会资本出资人还可获得财政出资部分的部分收益。考虑到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期限长、收益低等特点,为提高社会投资人参与项目投资的积极性,本《管理办法》允许财政出资的收益部分对社会资本按50%-100%的比例进行让利。具体让渡比例及让渡方式等由基金管理公司提出,在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备案。 问:根据《管理办法》,基金管理费用如何收取,由谁承担? 答:为满足基金管理公司正常运作与持续发展的需要, 《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出资额的0.25%-0.3%收取年度管理费,从基金投资收益中列支(含利息收入),具体比例在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