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与信用的关系
票据作为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证明和约束,其业务行为必须依附特定的信用关系。同时,票据在信用活动中的介入,使得一般的信用活动票据化,增强了信用活动的可靠性,票据的业务行为也同时相应地成为信用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来源:银票通
票据的信用基础
票据作为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证明和约束,其业务行为必须依附特定的信用关系。同时,票据在信用活动中的介入,使得一般的信用活动票据化,增强了信用活动的可靠性,票据的业务行为也同时相应地成为信用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经济活动中,卖方凭交付的商品换取买方的票据或客户凭交付的货币资金换取银行的票据,实质都是一般信用活动的票据化过程。因为,商品赊销或货币资金借出形成信用活动,引发票据出票行为,使得票据参与到信用活动中来,导致信用活动的票据化。
在票据出票人和付款人非同一人的情况下,会产生票据承兑行为。票据承兑行为是对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信用活动的票据化过程。付款人承诺凭出票人签发的票据支付持票人票款金额,表明付款人同出票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即《票据法》所说的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票据承兑行为得到了证明和约束,实现了信用活动的票据化。
票据的背书转让(包括各种贴现业务)过程,其实是票据在发挥流通职能过程中,对所媒介的经济信用活动的票据化过程。不管是商业交易中的背书转让,还是贴现业务中的背书转让,其反映的经济活动都是被背书人向背书人提供信用,并用通过票据背书的形式将这种信用活动票据化。
所以,票据在经济活动中,从出票、承兑到连续的背书转让等一系列票据业务行为,都有其所依附的特定信用基础,并代表着特定的信用关系。票据的背书转让使得其信用基础复杂化,信用关系呈现多元化。但在每一票据所代表的众多信用活动中,有一个存在于票据基本当事人之间的基本信用关系,这个信用关系由票据基本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决定,并直接决定票据的产生和票据主债务人。因而,票据的基本信用关系在票据代表的众多信用关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购货方)、付款人和收款人,其基本信用关系表现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收款人和出票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以及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中,因出票人与付款人通常情况下为同一人,所以这几种票据基本当事人为付款人(或出票人)和收款人,其基本信用关系表现为付款人(或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业务中的不良信用行为
票据业务作为信用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一切影响到信用可信度的不规范票据行为都将成为票据业务中的不良信用行为,对信用活动形成损害,进而影响到票据的信誉,阻碍票据业务的发展。目前票据业务中的不良信用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
伪造、变造票据。如擅自更改票据金额、伪造预留印鉴“克隆”票据等。
签发无真实贸易关系或无可靠资金来源的票据,使得票据业务脱离基本信用活动,违背了票据活动规则。
票据付款人到期故意压票或无理拒付,影响票据的正常解付
票据业务中不良信用行为,形成主要有三种动机:
欺诈蒙骗,非法占有他人资金。如伪造、变造票据行为。
故意拖欠,无偿占用他人资金。
套取他人信用。这主要表现为签发无真实贸易关系或可靠资金来源的商业汇票,通过背书转让或贴现,套取他人资金。
票据业务中的不良信用行为,严重制约了票据业务的发展。票据信用行为严重恶化,将会引发票据信用危机,动摇票据业务存在的基础。正如当前部分地区发生的由于逃废银行债务引发的银行信贷危机,导致银行机构大规模撤离。票据业务中的不良信用行为的严重恶化,势必导致票据业务的大规模萎缩,阻碍票据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如何维护票据的信用
切实加强对票据业务的管理,整顿票据业务中的不良信用行为,建立规范的票据信用活动,对于推动票据业务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一方面,要大力整治票据业务中的不规范行为,严厉打击票据诈骗活动,有效制止票据业务中的不良信用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舆论导向作用,强化票据当事人的信用意识,逐步建立票据业务中良好的信用活动秩序,促进票据业务的长期发展。
1、严格落实《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规范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行为。
人民银行作为票据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管理,并监督金融机构规范其客户的票据行为。而银行自身不遵守结算法规,故意压票、顶票,也是票据违规行为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这些票据违规行为的存在,反映出的一个深层次原因就是票据当事人信用意识淡薄,见利忘信。人民银行应从维护结算法规的角度,加大对票据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票据信用活动的规范化。
2、健全完善银行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增强防范票据诈骗行为的能力。
票据诈骗行为的得逞,很大程度上归因于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松懈。由于监督不力,银行内部人员有机会同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因此,票据经营机构应从健全内部控制完善制约机制方面下功夫,在不违反结算纪律、保障票据按时解付的条件下,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对票据诈骗活动的防范能力。
要强化票据业务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对票据业务的事后监督检查。对票据经办人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岗位轮换或强制休假。对银行汇票业务可建立查询制度,防范对经法院催示公告的银行汇票进行解付。加强对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和贴现业务中贸易真实性的审核力度,防范利用无真实贸易关系的商业汇票套取银行信用。
3、积极将高科技手段引进票据业务,提高票据防伪能力,增加不法分子利用票据作案的难度和成本。
不断改进票据生产制造工艺,增强伪造票据的难度;定期对票据版本进行改造,提高犯罪分子制作假汇票的成本;票据经营机构要配备先进的防伪鉴别仪器,培训熟悉鉴别技术的业务人员,增强对假票的鉴别能力;积极推进密码印鉴技术,提高票据审核的可操作性和客观性。
4、加强对信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积极推进社会征信制度,加快社会征信机构的建立,丰富和完善各类经济活动主体的信用档案,增强对票据当事人信用活动的监督和约束。金融系统可利用其掌握的丰富信用资源,联合组建征信机构,实现信用资源的共享。
另外,社会舆论要充分发挥其宣传和导向作用,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强化“擅自违约可耻、诚实守信光荣”的道德意识。要进一步加强信用评估机构的建设,健全对经济活动主体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让诚实守信的人切实体会到信用这个无形资产的价值。
5、加大票据知识宣传力度,揭露票据诈骗手段。
有组织、有针对地开展票据知识宣传活动,丰富当事人的票据知识,增强其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意识。经营机构应积极接受客户对票据业务的咨询,帮助客户对票据真伪进行鉴别。
来源:银票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