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宇:资管新规后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发展与创新
资管新规发布之后,银行保本理财业务走进了历史,许多银行通过保本理财稳定客户、吸纳低成本负债的业务模式受到极大挑战。而正是这一背景下,结构性存款越来越引起市场的注意。从数据上来看,2018年3月末结构性存款体量为8.8万亿人民币,较年初增长了26.47%,一季度增量已达到去年全年水平。
来源:银行家杂志 作者:王光宇
资管新规发布之后,银行保本理财业务走进了历史,许多银行通过保本理财稳定客户、吸纳低成本负债的业务模式受到极大挑战。而正是这一背景下,结构性存款越来越引起市场的注意。从数据上来看,2018年3月末结构性存款体量为8.8万亿人民币,较年初增长了26.47%,一季度增量已达到去年全年水平。其中个人和单位结构性存款较年初分别增长37.15%和19.42%。目前,业界都在议论结构性存款能否接过保本理财的担子,继续后者使命,相信监管部门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管理规定也在制定出台过程之中,结构性存款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和创新,将迎来发展的分水岭。
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发展现状 按照一般的通行做法,结构性存款产品募集资金以后,将会把部分资金投资于存款获得稳定收益,另一部分资金投资于远期、掉期、期权或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或利率、汇率、股票、商品、信用、指数及其他标的物挂钩的金融产品,从而获得增强收益。但是,目前很多银行的结构性存款普遍偏离了产品的内在本质,有的甚至出现合规问题。 结构性存款产品管理难度大,部分银行不满足产品运营条件。一方面,与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比较,结构性存款起购金额更低(一般为5万元),且不存在利率上浮限制,银行可以自主定价来吸纳资金,因此是资管新规下替代保本理财产品的绝佳选择工具。与传统的存款和大额存单相比,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核心交易结构是“存款+挂钩金融衍生工具”,与传统存款相比,设计及保留结构性存款头寸需要更强的风险管理能力,对于发行银行自身的管理能力要求高,要求具备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目前,部分银行并没有相应的衍生品交易资格,从而导致一些中小银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并未与衍生品挂钩,名不符实。另外,结构性存款通常挂钩的金融衍生工具众多,且大多是高杠杆、高波动、高风险特征的金融产品,无论从投前还是投后管理方面很多银行均无相应能力与之匹配。目前,部分无衍生品交易牌照的中小型银行采取委托投资的方式,委托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大型银行等外部机构进行衍生品端的投资,虽然这解决了运营合规性问题,有助于减轻该业务的风险,但也使得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关联性风险增加,容易导致市场风险的跨界限传染,引发区域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结构性存款市场混乱,假结构性存款产品泛滥。由于结构性存款的运作相对复杂,现实中部分银行借助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发行假结构性存款以实现高息揽储目的。假结构性存款主要表现为衍生品端的期权触发概率很小甚至为零,产品总体收益率基本固定,类似于保刚兑的固定收益产品。国内主流结构性存款大多将本金投资于定期存款,将所有或部分利息收益投向几乎难以行权的深度价外期权。而结构性存款更像市场风险有限的高收益存款产品。究其原因,这与结构性存款的投资者群体有一定关系。目前,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客户与购买普通低风险理财产品的客户基本上为同一群体,这类客户对于投资收益率的波动非常敏感,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当然换个角度来看,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的一个主要目的也在于对冲理财资金外流压力。为了响应投资者风险收益的需求,防止客户流失,银行被迫在结构性存款设计上弱化衍生品端价格波动对产品收益的影响,借以保证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的特征。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一些银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实质为保本金、固定收益的刚性兑付产品,这样的产品设计本身与资管新规消除刚兑的政策导向背道而驰。随着监管的加强,一些假结构性存款可能受到清理,这块业务的规模可能大起大落,这从4月份结构性存款的规模增速下降已经反映出来。 结构性存款季节性波动较大,难以成为稳定银行存款规模的利器。2017年以来,在一系列金融监管规则的压力下,商业银行同业理财业务规模大幅下降,其他同业负债也明显收缩,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银行的存款业务,包括国有大行在内的许多银行面临负债端的巨大压力,拉存款的口号再次出现在业务营销中。而与之相对的是,2017年以来金融去杠杆和保持经济稳健增长的背景,导致实体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的需求更为迫切。于是,结构性存款成为商业银行解决负债端资金来源,支持资产端实体经济信贷需求的重要工具。由于结构性存款的利率定价并不受监管限制,收益率和市场化程度较高,因而成为银行营销存款的有效利器。但另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与普通存款产品类似,结构性存款规模的季节性波动较大。如2018年一季度之后,4月份结构性存款的规模增速出现较大下降。 从银行存款的运营特征来看,由于每个季度分支行都面临行内存款规模考核、流动性指标考核等的约束,各家银行往往在季度后期加大存款营销力度,通过发行短期限、高收益的保本理财产品等吸引资金流入,但是下一个月资金就会流出,导致存款规模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出现较大波动。即便监管部门加强了存款的偏离度考核,这一现象仍然无法杜绝。资管新规发布之后,由于保本理财产品不能新增,许多银行转而求助于结构性存款,希望借助发行短期限结构性存款来稳定存款规模,但是这可能只是一个短期限的游戏。至少从数据来看,结构性存款虽然为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产品,仍然没有摆脱普通存款产品规模在特殊时点容易波动的特点。 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要素仍未厘清,市场发展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规范性因素。从理论上说,由于金融市场的发达,结构性存款可以设计成无穷类型产品,但现实中银行端结构性存款产品的类型相对有限。目前,监管层面尚没有结构性存款的概念界定、结构设计、运营管理、营销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有关的政策指引。这导致假结构性存款产品泛滥,市场发展不规范,投资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些金融机构也习惯于钻政策空子,这与国外成熟金融市场的结构性存款业务存在较大差异。结构性存款作为银行表内保本理财的替代产品,且是利率市场化背景下银行的有效揽储工具,可以预计,今后一段时期内结构性存款规模将保持增长,在规范性的监管政策出台之前,结构性存款市场的发展更多依赖于商业银行的自律行为和内控程度。 未来对于结构性存款的管理,必须要考虑一些问题。例如,如何对现有的结构性存款或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进行合理定位。如果将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列入表内存款范畴,则这类产品的首次临柜风险评估、起售金额和销售中的双录要求是否需要修改,以降低现有产品运营的门槛。又如现有的一些结构性存款产品并不是必然保本的,存在非保本因素,那这类产品属于表内业务还是表外的资产管理业务范畴呢?诸如此类问题都需要政策层面厘清。 资管新规后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创新发展 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资管新规发布后,短期内监管层可能针对通过假结构性存款高息揽储的行为进行治理并规范,尤其是挂钩金融衍生工具价值为零的产品。结构性存款业务相关的销售管理、风险评估、风控要求、信息披露等管理细则预计也将明确,结构性存款将迎来新的创新发展时期。 丰富结构性存款产品种类,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选择。结构性存款由于部分资金投资于衍生金融工具(主要是期权),因而可以便利地进行产品创新。根据挂钩的资产种类,结构性存款可以设计“存款+汇率”挂钩、“存款+利率”挂钩、“存款+指数”挂钩、“存款+信用”挂钩、“存款+商品”挂钩等产品类型。国际上结构性存款产品的种类较多,国内的结构性存款则较多与股指、黄金期权等挂钩,相对业务类型单一。商业银行应借助于资管新规后结构性存款面临新发展机遇的机会,大力推动挂钩资产的多样化。在交易结构设计方面,根据挂钩标的资产的变动情况,结构性存款可以设计成产品最终收益与挂钩标的资产单向变动的看涨或看跌类型产品,或最终收益与挂钩标的资产价格运行区间时间段有关的区间累积型产品,或最终收益与挂钩标的资产波动幅度直接相关的波动型产品。应通过这些细致金融技术的运用,打造独有的真实结构性存款产品,以此推进该产品的创新发展。 利用资管新规发布后市场的空间,协调发展结构性存款与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是表内业务,理论上可以将这一业务思维复制到表外理财,即结构性存款理财。银行设计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存款保本的部分可以纳入表内资产负债表核算,募集资金投资金融衍生工具的部分则在表外运作。该类理财产品实际上借鉴了表内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运营逻辑,只不过表外化身为理财业务运作。商业银行可以借助于现有理财业务的经验,或设计单纯的策略保本类结构,或根据投资者的个性化需求,设计挂钩多项资产的浮动保本型结构,以满足不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资产配置与风险对冲的需求。目前,许多上市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理财,策略保本类结构化存款理财产品的市场空间较为突出,商业银行既可以进行结构性存款业务,也可以运作结构性存款理财业务,表内表外并驾齐驱。 设计合理的结构性存款业务运营机制,深度促进业务稳健发展。由于结构性存款业务需要商业银行具有衍生品投资交易资格,部分中小银行暂时并不具备这一条件,只能委托外部第三方进行投资。而对于具有衍生品交易资格的银行,资金投资运作上,更多采取的是总行归集分行资金统一进行投资管理,分行主要负责产品销售的模式。结构性存款业务由于涉及衍生品挂钩交易,相对传统存款业务业务复杂程度高,产品设计和投资管理方面更为适合“从上至下”的模式。各家银行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资源禀赋,做好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管理模式和运营机制建设,合理划分总分行责权利关系,做好风控管理,以便推动这一业务的持续稳健发展。 提升结构性存款业务含金量,探索产品衍生品交易端的定价权。无论是结构性存款还是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金融衍生品交易端的定价权问题,商业银行一直以来都较为依赖于外部机构,自身主动性较小。商业银行对于此类产品的创新,更多集中在挂钩的投资标的上面,真正根据自身的市场研判、利用挂钩金融衍生品交易并基于此设计的产品仍然较为稀缺,实践中银行往往将挂钩衍生品期权交易外包给证券、基金等外部机构。此外,作为结构性存款产品发行主要力量的商业银行,在产品投资运作的衍生品交易端缺乏完善的定价权,现实中主要根据外部证券机构询价报价进行,即结构性存款业务的核心能力还较为欠缺。从数量型发展向质量型发展过渡的角度,提升结构性存款业务内在含金量,真正做大做强这一业务,而不是将其作为实现其他业务目标的短期化工具,商业银行需要及时将这些能力短板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