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香港跨境人民币结算联动监管机制
香港作为人民币离岸中心,在跨境人民币业务取得快速发展的同时,有效防止了国际资本对内地金融市场的直接冲击,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既能发挥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在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方面的独特作用,又可以有效控制两地人民币跨境流动的风险。
香港作为人民币离岸中心,在跨境人民币业务取得快速发展的同时,有效防止了国际资本对内地金融市场的直接冲击,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截至2012年6月末,通过中银香港渠道收付的跨境人民币结算资金共计43423.4亿元。香港人民币存款5577亿元,占该地区存款总量的近10%。为支持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国务院近期又出台了一系列惠港措施,包括支持第三方利用香港办理人民币贸易投资结算,发展离岸人民币贷款市场,进一步丰富香港人民币离岸产品等,这些措施使香港跨境人民币结算量进一步增加。但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不断向纵深发展,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起伏,跨境人民币业务潜在风险开始逐步显现。建立内地与香港跨境人民币联动监管,不仅可以较好地维护两地经济和金融稳定,发展两个金融体系互助、互补和互动关系,还可以为稳步推进人民币“走出去”,以全球的视野,在更高的层次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供经验。
人民币跨境流动存在的潜在风险
投机资本假借各种名义出入境。目前,跨境结算的人民币同国内流通的人民币在性质上并无差异,不依靠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有效的甄别,较难对跨境资金的性质和背景逐笔做出正确的区分和判断,可能会造成部分热钱假借各种名义出入境,从而累积和蕴藏风险。如虚假投资,关联企业间通过垫款、内部往来转移资金,假借贸易信贷或非贸易等手段和方式在两地进行投机资金的转移等。
汇率及利率差异引起资金异常流动。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不在于国际化本身,而在于与其相伴随的汇率和利率制度的转轨。目前,两地人民币市场发展的深度和广度仍有待提高,加之人民币为非自由兑换货币,持有者对人民币汇率的预期容易出现“一边倒”的现象。如,2011年9月下旬,因欧债危机、美元走强及看空中国经济引发的香港人民币抛售潮,使香港CNH多次跌停,随后内地人民币汇率CNY也出现了12个跌停。另外,由于两地人民币利率的形成机制不同,利率差异不可避免。这样,利率和汇率差异导致的资金流大规模流动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两地的实体经济。
宏观调控的难度增大。人民币国际化前,央行通过收放银根就可以相对有效地调控市场流动性以及与流动性关联的一系列资产和投资问题。而当前,货币操作思路由中国境内从中心到点的平面系统,转变为遍布全球与其他国家央行联动的网状立体系统。由于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以及各种市场信号检测的滞后性,使确定货币供应量难度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内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目前,香港与内地的资金流动还受制于两地流量管理和多方面经济因素的影响,暂不会对宏观调控造成太大的影响。但随着香港结算规模的扩大和两地金融合作广度和深度的增加,离岸中心派生存款会对我国宏观调控造成一定影响,削弱货币政策实施效果。
国际资本冲击金融市场。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还需借助资本账户管制,适当分离国际市场风险。但在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人民币可通过港币间接地与其他货币形成自由兑换,使人民币实际可自由兑换程度大为提高,这使国际资本借助香港进入内地资本市场成为可能。国际投机者可能利用香港金融市场冲击人民币汇率制度,会对两地的金融市场、国际收支和社会经济产生较大影响。
内地与香港建立联动监管的策略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货币自由兑换和资本自由流动,而中国内地对资本跨行业、跨区域和跨部门流动有较多的政策规范,且经常随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经济发展目标的调整而调整。因此要充分考虑香港与内地经济金融体系的匹配程度,以及应付外部冲击的承受能力。既能发挥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在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方面的独特作用,又可以有效控制两地人民币跨境流动的风险。为此,可采取以下监管方式:
交易主体的流动平衡监管。跨境人民币资金监管离不开对交易主体的总体监测及资金流动意图的洞悉。香港金管局不像人民银行有众多的分支机构,因此两地监管部门应“抓大放小”,实施重点企业平衡监管模式,实现监管政策与结算业务的有效对接。在主体监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两个平衡性指标,以强化对滞留人民币资金的量化分析和流动监测:出口收入平衡率=贸易收入÷(一般贸易出口收入+来料加工工缴费+全额进料加工复出口收入+进料轧差收入数)×100%;进口支出平衡率=贸易支出÷(一般贸易进口支出+全额进料加工进口支出-三资企业投资设备进口支出)×100%。当平衡指标的监测值设为30%(三个月的进出口量),超过平衡预警监测值即可筛选出可能存在异常的情况,明确关注对象,使监管有的放矢。
两地金融市场的异动监管。异动监管是指两地监管部门根据宏观经济数据做出一个资金流向的近似判定,在国际金融市场发生动荡时,监管部门根据异常资金流动时发出的预警信号进行重点监管。这里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国际资本投机经济信号,即利率和汇率。监管当局应测算出CNH和CNY的加权汇价价差值,当CNH和CNY的价差值超过CNH和CNY的加权汇价价差值20%时,两地监管部门可对两地大额资金流向进行重点核查,剥离正常贸易和投资用途的资金,对可疑交易进行流向和用途的跟踪监管。另外,只要香港和内地存在利率差,境外游资就会见机行事,选择机会进出境内投机获利。因此,利率指标一方面向境外游资提供投机的时间点,也给监管部门提供了强化监管的时间信号。
支付与清算系统的后续监管。为防止洗钱、投机等性质的人民币资金利用各种渠道出入香港与内地,应实现跨境人民币支付系统和银行清算系统人民币资金后续监管。离岸的人民币存款,通常只是在我国之外或我国金融循环系统之外的账户做出与内地金融机构账户对应的记载和反映,是人民币的影子货币,而有形人民币资金并没有离开我国。因此,人民银行可考虑在正在建设的跨境人民币支付系统和银行内部清算系统中,设定单笔资金流量的均值、交易主体收支频度值和一对多、多对一的主体衔接值,对超过均值、频度和衔接值过高的资金流动进行重点监测,与香港监管部门共同对异常和可疑资金的资金来源、交易性质和交易动机等进行甄别、判断,进行加强资金流动的后续监管。
两地监管部门间的应急监管。两地监管部门应建立应急监管紧急磋商机制,当金融形势发生逆转或急剧恶化时,立即对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和判断,必要时启动两地非常监管程序。进行源头监管或对资金流动采取临时性限制措施,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资金流动监控中心长效监管。从长远看,应设立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动监控中心,综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内地监管部门与香港监管当局,以及两地的经贸、工商、税务、海关、公安、房管、行业协会、统计局等部门信息,实现监管信息的全覆盖。两地监管部门要实现对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并表流动性风险监管。金融机构可通过监测中心及时查询企业的资信实力、业务范畴、进出口情况等综合信息,核定业务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香港与内地在审查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过程中,若发现可疑交易信息,可以直接上报,由监测中心进行复核,认定事实后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相关管理部门,并做出相应处理。同时由监控中心完成两地甚至多地的全面监管,实行多位一体的长效监管机制。
联动监管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两地要实现有效监管并取得良好成效,除指标设置要科学合理外,还应具备完整的数据信息、先进的数据处理手段以及必要的知识技能等配套措施。但从目前看,要想具备这些条件,还需解决以下问题:
资金流动的管理系统需完善。掌握跨境人民币交易主体准确、全口径的数据信息是有效监管的基础。但目前跨境人民币业务系统数据信息采集还不够全面,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联合监管的效果。建议整合数据资源,实现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与其它系统的兼容对接。收集各部门监管和统计信息,实现监管信息的全覆盖。增加业务系统纵向、横向自动校验匹配功能。创新技术手段,开发多维校验核查功能,实现系统内、系统间数据的校验和整体关联,有效识别异常交易行为,提高分析监测水平。
内地监管部门的合作需加强。短期跨境资本流动的渠道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需要多个部门的密切配合才可能实现更为有效的监测。但当前,内地各部门间合作还不够紧密,各部门根据自身需要设置的统计指标各有不同,也没有机制将数据汇总对比,造成了监管信息来源不够畅通。建议对现行的跨境人民币监管政策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牵头“三会”、发改委、商务、海关、税务等职能部门起草制定内地联合监管的相关条例,统一规范内地联合监管的工作职责、标准,建立金融监管的指标体系,以便实现与香港联合监管的有效对接。同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对监管方案、程序和技术不断进行修订和调整,以适应形势发展和监管的需要。
联合监管的外部环境需改善。内地监管部门与香港金管局无隶属关系,内地的监管部门目前也没有建立跨境人民币协同监管机制,香港与内地联动监管体系的建立目前还没有法律层面的条文支持,管理层面的制度支持和技术层面的平台支持,外部环境欠佳。建议建立两地监管合作工作协调机制,促使内地和香港监管部门,特别是具体负责监管事务的官员与工作人员之间相互了解、信任与谅解,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同时,通过合作备忘录等形式就相互提供监管信息的程序、信息的比对、使用和保密范围等做出具体的规定,在监管时要兼顾两地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