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木地板出口美国受阻对上市公司影响不大
日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裁定,全球38家地板企业在美国销售的地板侵犯了荷兰Unilin及其关联公司爱尔兰地板工业公司和美国Unilin北卡罗莱纳地板公司的地板锁扣专利,其中包括中国的17家地板企业。
分析人士认为,这一裁定将使我国强化木地板出口美国基本无利可图,而且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也不复存在。但几家相关的上市公司均认为该裁定对其经营影响不大。
小锁扣锁住出口路
在宣布终裁结果的同时,ITC还签发了普遍排除令,美国海关随后将根据该令要求限制相关产品进口,而已输入美国和库存的产品将依据ITC的禁止令销毁或缴纳保证金。此外,ITC还裁定,如果中国强化地板还希望在美国市场销售,则必须向Unilin公司一次性支付10万至12万美元,外加每平米0.65美元的专利费。
业内人士指出,虽然参加应诉的是18家我国木地板企业,但实际上337裁决结果对我国所有木地板企业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终裁结果意味着我国众多强化地板企业要么“一走了之”,放弃美国市场;要么“花钱消灾”,向Unilin公司支付高额的专利费用。
据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统计,目前我国每年出口到美国的强化木地板约为3000万平方米。以此计算,这些地板若还想在美国市场销售,就要承担每年1950万美元的专利费用。
而数据显示,目前国内木地板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不到10%,出口每平米平均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0元,ITC的终裁结果将使我国国复合木地板出口美国基本无利可图,而且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也不复存在。
这一切仅仅源于强化木地板生产流水线上的一个不起眼的小环节——锁扣。2005年7月,Unilin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4项“地板锁扣技术”遭侵权为由,向ITC提出申请,要求启动337条款对侵权产品实施普遍排除令,并对18家被诉中国企业的违法行为发布禁止令。随后,我国12家企业分别组成4个团队应诉。
2006年7月3日,ITC在初裁中判定,圣象、四川升达和菲林格尔等企业的复合地板产品构成侵权,但其使用“第7号锁扣”技术生产的产品可以在美国销售;而深圳燕加隆利用自行发明设计的“一拍即合锁扣”技术生产的地板产品则不构成侵权。 中国房地产交易服务网站
但日前公布的终裁结果则部分推翻了初裁判定:除燕加隆外,其余17家企业均被判侵权,并且在初裁中获胜的“第7号锁扣”专利被推翻。
对上市公司影响不大
业内人士指出,由于锁扣主要针对强化地板,ITC的终裁结果对上市公司影响不大。
资料显示,目前生产地板的上市公司主要有宜华木业、吉林森工和大亚科技等几家。
宜华木业董秘吴华东向记者表示,宜华木业主要生产实木地板,不使用锁扣,因而ITC裁决对公司经营没有影响。
而曾为欧典地板贴牌生产的吉林森工在2005年年报中透露,公司有一条年产300万平方米强化地板项目于2005年底进行了试生产。吉林森工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司拥有自己的锁扣专利,因而ITC终裁结果对公司经营影响不大,“如果说有影响,那肯定是正面影响,因为小企业对美出口受限而吉林森工则不受影响”。
但裁决结果可能对大亚科技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控股的圣象集团拥有国内强化地板第一品牌“圣象”,也是此次被ITC判决侵权的企业之一。由于其使用的“第7号锁扣”专利被推翻,圣象集团强化地板产品出口美国也面临要么退出市场要么支付专利费的选择。不过,圣象集团总裁助理陈大南日前对媒体表示,由于圣象的主要市场在国内,出口量尤其是美国的出口量不大,因而此次败诉对圣象影响不大。
分析人士指出,此次木地板专利纠纷凸现我国木地板行业缺乏核心知识产权的现状,企业应该以此为戒,在研发上狠下工夫。在此纠纷中唯一获胜的燕加隆公司总经理何贻信也认为,企业应注重自主创新,掌握核心技术,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