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实选择
净化执法环境。进一步强化《合同法》、 《破产法》、 《担保法》等有关法规的执法力度,硬化企业还贷机制,严格保护并落实中小企业转制过程中的债务,坚决抵制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消除银行与企业问的信用障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一)优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环境
1.净化执法环境。进一步强化《合同法》、 《破产法》、 《担保法》等有关法规的执法力度,硬化企业还贷机制,严格保护并落实中小企业转制过程中的债务,坚决抵制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消除银行与企业问的信用障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2.进一步完善有关金融法规,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和扶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机构,规定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及融资措施;规范中小企业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的职责、资金来源、运作方式;规定政府组织管理机构、政府扶持的方式以及政府扶持的经费预算等;确定各类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最低比例和融资方式,地方性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以中小企业为信贷重点,促进中小企业公平参与融资市场竞争,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征的间接融资市场体系
1.进一步发挥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部的作用,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从法律法规建设上来硬化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制度安排。根据中小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金融扶持的重点、融资的最低比例和融资方式,各商业银行设立的中小企业信贷部要积极、有效、合理地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业务。银行、信用社除了信贷支持,还要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为中小企业提供结算、汇兑、转账及财务管理、咨询评估、资产核算等项服务,对资信良好、产供销状况稳定的中小企业推广使用商业汇票、信用开证,办理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支持企业扩大票据融资,以满足中小企业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要求。
2.培育、完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根据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可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若干个区域金融中心。在区域内设立若干个中小企业银行,这些银行既包括政策性银行又包括商业性银行,以专门扶持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融资机会和便利条件。
3.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种渠道:一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的专项资金。二是通过证券市场发行债券,向社会直接筹资。二是中小企业互助基金。
4.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制。中小企业贷款的特点是时间紧、频率高、数量少、管理成本高、风险相对高,为有效防范国有商业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要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制,把最终防范信贷风险的重点放在第二还款来源的控制上。首先,要建立区、县一级信贷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县、区应该按照《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积极筹建信贷担保体系的分支机构,从制度上为银行规避金融风险,也为中小企业贷款创造必要的条件。其次,积极探索建立全国性信贷再担保机构。当担保放款总额超过担保公司自有资金3倍时,必须进行再担保,以分散担保风险。最后,应探索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制度。通过设立贷款保险机制。可分散或适当转移风险,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放贷积极性。
(三)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征的直接融资市场体系
1.股票市场融资。应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在股票市场上融资,股票市场应取消上市主体成分的限制,真正向中小企业打开绿灯;分配股票上市额度给相对具有发展潜力和规模优势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以使其上市;已上市的中小企业要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再融资。
2.创业板市场融资。创业板是相对于股票市场主板市场以外的另一个市场,由于它对上市企业没有严格的盈利要求,没有数额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并经有关部门审核,都可以申请创业板上市,这对那些处于创业阶段又急需资金,且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有着极强的吸引力,是一个难得的融资机会。
3.企业债券融资。企业债券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方式。应积极培育和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理顺企业债券发行审核体制,逐步放松规模限制,扩大发行额度。要完善债券担保和信用评级制度,积极支持经营效益好、偿还能力强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此外还可适当放开债券利率、丰富债券品种,让企业以其可承受的利率获得生产发展所需的资金。
4.发展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是对新型创业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并通过资本经营服务对所投资企业精心培育和辅导,在企业发育到相对成熟后即退出投资以实现资本增值的—种特定形态的金融资本。在我国发展中小企业风险投资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迅速转化,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长足发展。发展风险投资,首先,应开辟多种形式的风险投资筹资渠道。其次,要建立风险投资公司,可采取由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科研及高校等多家联合组建的方式,资金来源除自有资金外,可开展如信托存放款、投标、财务担保、债券、租赁、提供各种咨询服务等业务取得。再次,应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投资的产权交易市场。建立产权交易市场,有利于风险投资基金的退出,促进风险投资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