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205号文)出台后,商业保理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在金交所挂牌融资的可行性问题,笔者在之前的文章(“新规后,融资租赁与金交所的合作何去何从” )中做了初步探讨分析。
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205号文)出台后,商业保理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在金交所挂牌融资的可行性问题,笔者在之前的文章(“新规后,融资租赁与金交所的合作何去何从” )中做了初步探讨分析。金交所融资渠道被封,对于一些融资渠道本就狭窄的保理公司,存量业务长期积攒的合作资源,怎样通过合规渠道转化存续成为重中之重的工作。如之前分析,同时持牌融资租赁的保理公司,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挂牌金交所的渠道化解部分存量业务。但对于无融租牌照或底层资产逻辑无法转化成融资租赁交易结构的业务,是否还有其他渠道转化,很多保理公司提出这样的疑问。我们知道,许多保理公司基于在地方交易所募资的实际需求,都注册有配套的投资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管公司”)。保理公司在金交所融资渠道被封后,可否充分利用资管公司,通过资管公司替换保理公司,在地方交易所挂牌?对于这一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首先要厘清资管公司的概念,本文中所指的资管公司是指除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简称为“地方AMC”,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过银保监会监管备案后,可从事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处管理业务)以及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简称为“AIC”,是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内资民间资管公司。该类资管公司因不属于持牌机构或特殊行业,目前无专门的监管规定,设立门槛较低,公司可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投资的领域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外,核定公司的经营范围时,一般都可以用概括性的语言表述。常见经营范围一般包括: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项目投资;企业策划;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服等。一般在经营范围中,会明确批示禁止经营的业务范围,该类业务范围基本都是需要前置审批或持有金融牌照才可经营的业务,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因此,在较为宽松的监管环境下,资管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一般不存在合规问题。资管公司与保理公司的业务关联方式及其在交易所挂牌的角色不同,将决定资管公司的业务性质及业务的合规性。笔者将从资管公司在交易所可能的不同挂牌角色,进行简要拆解分析。根据上述交易结构,资管公司作为挂牌方受让融资方的债权,通过金交所挂牌债权项目募资,资金募集完毕后,将资金支付给融资方,实现项目资金募集及放款。此种交易模式最大的问题在于,资管公司直接对接资产端,与融资方直接发生资金关联,受让债权、募集资金、放款的流程,与以应收账款质押为增信条件发放贷款的交易结构非常相似,因此,此交易模式极有可能触碰发放贷款的合规红线。根据上述交易结构,资管公司作为挂牌方在金交所债权挂牌的管理人及服务机构,协助融资方在金交进行债权项目挂牌及募资,资金通过金交所最终进入融资方的募资账户,实现项目资金的募集。此种交易结构是交易所债权融资项目的常见结构,资管公司作为三方服务机构,为发行方提供综合服务(如咨询服务、项目管理服务等),资金流不过资管公司账户,可将此类业务范围归类为资管公司常见的资产管理或项目投资的经营范围。但该类传统业务并不能为保理公司存量业务化解及转化提供太大帮助。根据上述交易结构,资管公司作为摘牌方受让融资方的债权,同时对接投资方的资金管理需求,完成线下资金募集,最终通过金交所完成融资方的资金募集需求。此种交易模式中,资管公司与挂牌方通过金交所及其他三方项目服务方建立一道隔离墙,属于资金方/投资方的资产管理方,符合资产管理、项目投资的基本经营范围。相较于第一种作为挂牌方的交易结构,合规性更高。以北金所及天金所目前部分债权项目的挂牌情况看,均规定“最终受让主体必须为机构投资人,如涉及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情形,需进行实质性穿透”。因此,从实务层面上看,资管公司受让债权并合规募集资金的交易模式合规性比较高。综上,资管公司作为金交所债权项目的摘牌方及资金募集管理机构,在实操层面的合规性更强。可以作为保理公司转换金交所业务模式的一种备选方案。那么,资管公司是否可以就此高枕无忧,通过金交所开展债权融资项目?笔者认为,从保理公司及融租公司被纳入银保监会监管范围的历程看,不排除民间资管公司会被纳入监管的可能。如果保理公司通过资管公司化解业务达到一定的规模或出现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兑付风险,资管公司也很有可能被比照AMC或AIC的监管标准纳入监管,毕竟脱虚向实、防范金融风险将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不会变化的监管方向。因此,真正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审慎尽责对每一个项目做好研究及调查,把控项目风险,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才是长久发展的重中之重。
现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十年律师执业经验,在结构性融资、资产管理、金融科技、私募基金、仲裁及诉讼领域均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为多家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私募基金、金控集团提供常年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