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开展外汇支付业务的名录登记、交易主体识别、人员配备、交易审核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对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合理审核等银行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本文拟从银行角度,从以下几方面对《管理办法》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
跨境电商是近年来发展最为迅速的国际贸易新业态之一,为满足跨境电商特有结算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5个地区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并于2015年将试点扩大至全国。为更好服务跨境电商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今年4月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开展外汇支付业务的名录登记、交易主体识别、人员配备、交易审核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对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合理审核等银行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本文拟从银行角度,从以下几方面对《管理办法》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银行应“对合作支付机构办理的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合理审核。未进行合理审核导致违规的,合作银行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机构及合作银行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而在此前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文件,仅提到了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真实性审核等不符合要求的外汇支付业务支付机构予以处罚。此外,《管理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应与符合要求的银行签约并办理业务,同时在提交支付机构名录登记资料时材料内容应包括“合作银行对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合规审核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以及相关技术条件的评估认可情况”并且“合作银行应对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合理审核,建立业务抽查机制”。跨境电商项下收付因金额小、笔数多、频率高等特点,真实性及合规性、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审核较一般贸易难度更高,本次《管理办法》要求支付机构与银行共同做好上述审核业务,实质上是对银行自身的业务审核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对银行选择合作支付机构的标准以及准入要求进行了明确,并在“业务审核”这一业务环节及宽泛概念中进一步将支付机构与合作银行捆绑为“责任共同体”,双方需要充分合作,在选择合作方及业务开展阶段相互评估业务审核能力,共同应对监管要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综发[2013]5号)文件规定,支付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不超过3家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此次《管理办法》指出“支付机构应根据外汇业务规模等因素,原则上选择不超过 2 家银行开展合作”。《管理办法》相较原表述从“外汇业务规模”角度提出了支付机构合作银行数量要求,评判口径更为合理,合作数量更为精简,支付机构选择合作银行势必更为审慎。对于交易主体审查及备付金的明细,根据此前规定主要是支付机构负责准入审核及管理,银行责任较少,本次《管理办法》明确了交易主体概念,明确了银行抽查责任同时建立了备付金信息的逐日核对机制:“合作银行应建立支付机构服务的市场交易主体随机抽查机制,抽查情况留存备查”;“支付机构和合作银行应建立外汇备付金信息核对机制”。对于结售汇数据报送时效,将汇发[2015]7号文件要求的交易后的第5个工作日(T+5)报送时段缩短至第1个工作日(T+1),数据报送时效性提前,也反应了监管机构对于支付机构外汇支付业务量逐年攀升后的数据统计的进一步要求。针对上述《管理办法》提出的支付机构合作银行各项要求,银行要充分领会监管精神,同时做好应对措施,提高自身能力:《管理办法》对支付机构合作银行的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以及反恐怖反融资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由于小额高频、监管信息源分散等特点,人工进行跨境电商结算业务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审核难度较大,且效果难以保证,银行势必要加强反洗钱等系统建设,将审核机制纳入系统流程,实现“机控代替人控”。同时定期跟踪审核效果,达到事半功倍效果。在支付机构合作模式下,银行与“市场交易主体”不直接发生业务申请及受理关系,无法获取一手资料,新规对银行业务审核提出了较高要求,这就要求银行在接受支付机构提交业务申请时候,从支付机构获取业务申请等足够信息用于自身业务审核需要,实现“穿透”至市场交易主体以及业务本身进行单笔业务审查。《管理办法》要求银行应该对拟合作的支付机构业务合规审核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以及相关技术条件进行评估,因此银行应在准入阶段针对支付机构进行全方位的评估,重点关注其业务审核的机控能力、是否因为反洗钱等原因受到监管处罚、外汇业务人员配备情况等,并对合作后的业务模式及审核模式进行明确,审慎出具评估报告。针对新规本次较以往文件特有的审核规定,如对市场交易主体的抽查、建立备付金账户信息的逐日核对机制以及提高结售汇统计报送速度等,银行应尽快反应,建立满足监管要求的流程及机制,尽早达到合作标准。本次《管理办法》除了针对银行以“合作方”的角色与支付机构就跨境电商项下结算合作开展业务进行明确以外,同时针对银行直接发挥自身支付职能,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结算服务予以明确认可。虽全文涉及银行跨境电商结算资质的描述篇幅很小,但银行在跨境电商结算领域的产品创新有了明确的依据,银行将直接参与市场,势必将对今后的业态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目前从跨境电商收付已经被支付机构占据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并逐渐形成寡头垄断态势,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市场经营主体的结算习惯已经逐渐固化。但从业务流程来看,支付机构的跨境电商结算业务需要与银行合作,“通过合作银行为市场交易主体办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银行在结算过程中可以发挥·自身支付以及结售汇职能,缩短业务环节,理顺流程链条,提高业务受理效率,同时降低跨境电商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等市场各参与者的经营及消费成本。笔者认为,银行拓展跨境电商结算存在以下几个有待解决问题:根据《管理办法》,支付机构模式项下消费者可不受个人年度结售汇便利化额度限制,但对银行作为支付机构模式项下的个人年度结售汇便利化额度占用规则没有明确,笔者理解,银行作为支付机构职能应暂时无法适用这一政策红利,银行发挥跨境电商收付职能应注意个人年度结售汇便利化额度限制。进口电商方面,银行应发挥银行卡等线上支付功能,为进口电商平台提供消费者直接选择银行卡作为结算方式的选择渠道,深度参与进口电商消费者结算行为,培养消费者结算习惯。出口电商方面,应针对跨境电商收汇特点优化收汇流程,形成相较现行支付机构收汇方式在流程、时效性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以比较优势获客。跨境电商业态由于小额高频等上述业态特点,对银行自身反洗钱及合规筛查系统将提出很高要求,能否有效识别各项基础交易背景信息用以规避反洗钱及合规风险,同时满足业务处理效率要求将成为银行提供跨境电商结算功能有待解决问题之一。作为新的业务领域,银行拓展跨境电商结算应注重业态规律,重点从以下方面入手:进口电商方面,银行可以通过与电商平台合作,基于持卡类型开展面向进口电商C端消费者的积分、让利等推广活动,树立使用银行卡线上结算的优惠措施印象,逐渐提高直接选择银行卡作为结算方式的占比。出口电商方面,降低收汇费率实现减费提效。目前一些银行已经自建了电商平台,从目前来看成交量呈逐年递增,银行提供进口电商结算服务应首先选择自建电商平台上开展试点,待业务模式成熟后推广至外部电商平台。综上,本次下发的《管理办法》是支付机构跨境电商结算业务在2013年试点、2015年推广全国后,结合当前业务发展新态势、新需求进行的一次全面的规范,强调了银行在业务审核中的连带责任,明确了银行可直接为跨境电商市场经营主体提供结售汇及资金收付服务。相信《管理办法》下发后将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商结算业务,完善支付机构业务管理,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同时规范支付机构有序创新,提振整个跨境电商行业发展信心,助力跨境电商新业态进入更高层次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