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私募“通道”风险?外部推荐项目的风控要点简析
1、2017年5月证监会强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资管业务应坚持资管业务本源,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不得从事让渡管理责任的所谓“通道业务”。
1、2017年5月证监会强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资管业务应坚持资管业务本源,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不得从事让渡管理责任的所谓“通道业务”。
2、2017年11月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发布了《机构监管情况通报》通报了两起通道业务管理人因未勤勉尽责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最近泸州老窖专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维权案例也比较突出,容易影响管理人及背后集团的口碑和商誉)
3、《资管新规》第22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目前资管行业的统一监管趋势下,禁止开展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
风险:《资管新规》第8条单列明示了十一项受托管理机构职责,并要求:“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勤勉尽责的要求十分模糊,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因此风险难把控。
私募基金管理人针对外部推荐项目应勤勉尽责履行管理人责任,具体要点如下:
1、做好投资者管理工作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其他监管规定的有关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方面存在一系列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除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外,私募管理人是不能委托其他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针对外部推荐项目,需落实投资者资格审核和适当性管理,做好投资者管理工作的底稿留存和归档工作。
2、勤勉尽调,充分揭示风险
对投资标的进行充分尽调,勤勉尽责,了解投资标的的实际状况,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确保投资者自愿承担风险进行投资,作好相关工作的留痕及材料留底。
3、落实备案、托管及信息披露制度
外部推荐项目在把控项目投资风险的同时应关注项目合规风险,认真履行外部监管的基金备案要求,选择优质托管机构为项目保驾护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障过程管理的合规性。
4、明确投资决策及运营管理
基金投资运营过程也是确定管理人责任的一个重要环节。运营管理涉及到投资决策及投后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
作为基金管理人不得完全让渡管理人的职责,可以通过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设置及投资顾问制度来明确管理人责任问题。
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顾问的设置需要根据每个项目的诉求并结合外部监管要求进行安排。基金投资运营过程中还需明确公章管理、基金财产账户管理的问题。
5、退出安排设计
基金无法按期退出或者基金无法兑现投资本金等事件,将会引起投资者的不满及监管的关注,甚至引发司法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针对外部推荐项目应提前作好项目退出的安排,明确退出的方式及途径。常规的退出方式有对赌业绩和退出时间、投资标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第三方进行回购、投资标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提供差额补足或流动性支持等。
所有的退出安排都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才能顺利启动,同时还可能存在交易对手当期的履约风险,因此,需要对退出安排的合法合规性及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并在基金风险提示部分对退出风险充分进行提示。
6、财务顾问等其他费用问题
外部推荐项目可能会涉及到项目推荐的费用问题。一般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单牌照管理人、双GP模式”,由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GP担任有限合伙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按一定比例参与基金管理费的分配,或者甚至均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收取。
此中模式下,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GP只能执行基金募集以及投资运作以外的非基金管理事务,且应该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同时,若无牌照执行事务合伙人获得大部分基金管理费的分配,而基金管理人则收取少部分管理费,可能会遭到有些基金托管银行拒绝接受要求托管银行从基金财产中向未持牌GP支付管理费的划款指令,同时,在产品备案时基金业协会有可能对此提出异议反馈。
(2)投资顾问形式。对于股权类私募基金而言,未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的机构以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形式向有限合伙基金收取相关费用,目前并无明确禁止性规定,且对担任股权类私募基金的投资顾问的资质暂无相应监管政策要求。投资顾问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需要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此方案下,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基金管理费可相应下调。但是,若将基金管理费全部或大部分变为支付给第三方的投顾费用,与监管政策取向相悖,备案时可能会有异议反馈。
(3)基金体外财务顾问费用形式。依据公司内部财务费用政策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