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特征及应对策略
票据市场是中国发展最早的金融子市场之一,自20世纪80年代初创建以来,票据在充当企业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的发展壮大,票据的功能逐渐从传统的支付结算工具演化为融资、
作者 / 朱明韬 姜弘杰 陈亚楠
票据市场是中国发展最早的金融子市场之一,自20世纪80年代初创建以来,票据在充当企业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的发展壮大,票据的功能逐渐从传统的支付结算工具演化为融资、交易和投资的工具,也因功能的升级和交易规模的扩大,票据市场出现了鱼龙混杂现象。
特别是近几年,银行借助信托计划、票据代持、资管计划做大票据业务的同时,票据中介乘虚而入,通过虚假包装、自开自贴、控制同业户等多种手段进行监管套利,导致票据领域乱象众多,票据掉包、空壳公司骗贷等同质同类的票据风险事件甚至案件频繁暴露。
鉴于此,2016年12月8日,上海票据交易所正式挂牌成立。票交所成立后,变革了票据交易的流转方式,实现了出票、流转、兑付、托管等过程的完全电子化和交易信息的透明化,减少了假票、变造票的风险,终结了掉包案件。
但票据实现线上交易后,票据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能改变,票据的支付功能和交易功能并不能改变,银行票据业务同样会面临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经营风险;且因新功能、新规则、新理念带来的灵活性,票据业务风险控制变得更有挑战性。
新规则不改变信用风险传导路径。
《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将银票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主体调整为“承兑行(确认)、贴现人、保证增信行、承兑保证人和贴现保证人”,商票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主体调整为“贴现人、保证增信行和贴现保证人”。调整后,票据持有人误认为其无需承担《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追索权,因此就不需按照“信用风险仍在表内承诺或协议”计提资本。
市场的调整,虽然为银行扩大票据交易量提供了友好的环境,但不利于票据持有人有效识别、计量、监测信用风险。因为《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换句话说,票据持有人不因市场规则的调整,改变承担票据风险的责任。如某行南通分行(系“持票行之一”)曾为某村镇银行(系“承兑行”)开出银票办理转贴现业务,因出票人属于空壳公司,且村镇银行没有支付票款的能力,该分行作为转贴现行,因被票据后手追索已垫付了数亿元资金。
新模式不改变“票据池”业务的交易风险。
票交所对电票业务的市场主体进行了扩容,允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主体从事票据交易,并新增了票据质押、托管业务,为将票据作为“标准化产品”交易流通提供了便利,方便了银行利用“票据池”业务进行票据交易。调查发现,部分企业在办理电票“票据池”融资业务时,将零散小票质押后,通过银行的增信,化零为整再次开出同等金额的银票,方便了银行持票交易,形成了“票据质押+开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投资+托管”等交易组合。这为银行提供更多业务机会的同时,也增加了转贴现价格不公允、投资不穿透、托管不尽职等操作风险点。银行一旦被身披商业保理、空壳贸易公司、互联网理财外衣的票据中介利用票据质押业务套取信用,自我增信风险就会升级为信用风险。
新业务功能增加新的经营风险。
从1995年出台《票据法》到2017年6月票交所正式上线,票据从企业支付结算和融资工具,拓展到银行调剂贷款规模、赚取利差、银行间融资的工具,票据新功能的拓展,使得银行的票据盈利模式从赚取中间业务收入向赚取交易差价转变。也就是说,票据在充当“标准化产品”交易时,银行因票据交易节奏快,票据利率波动频率和幅度大,视票据为交易物赚取差价的动机特别强烈。可是,部分机构又因为宏观形势判断失误、资产负债管理欠缺,应对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票据利率大幅波动的经验不足,加大了票据交易的市场风险。此外,票据在充当贷款替代品时,难免会出现票据买卖价格与规模调剂时点不吻合的现象,导致银行顾此失彼,在满足贷款规模或资本充足率考核时,难免会出现亏损。如某农商行因资本充足率和贷款规模不达标,加之票据市场价格波动,在2017年的第一季度季末和第二季度末不得不亏损卖出票据。
新交易理念面临新的合规风险。
进入票交所时代,银票主要以电子票据为主,实现了开票、贴现、交易票据全生命周期的交易留痕,纸票伪造变造风险显著弱化,且大大减少了票据业务的违规操作风险。但是新的交易环节、新的作业模式,使得银行面临新的合规风险。
一方面,线上电票交易使得银行的内控要求不达标。在纸票时代,商业银行的票据业务实物保管、资金清算通常在运营管理部,做到前中后台分离。线上票据交易后,使用、管理票据系统的均是票据部,与票据业务相关的发起、开户、票据线上托管、质押票据池入库、资金清算也由票据交易员完成,形成了票据业务的授权授信审批、风险审查等风控流程与票据交易全程交易“两张皮”的现象。且因运营管理部对票据实物不核算、不账实核对、不定期查库,风险管理部对票据业务的定价及流程不介入,客观上形成交易员“一手清”,违背了商业银行前中后台岗位制约的内控要求。
另一方面,票据贴现业务流程与合规要求相违背。《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29号)提出为提高票据交易效率,简化票据贴现贸易背景审核,票据贴现无需企业提供合同和发票。从合规管理角度来看,这一规定与《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票据交易必须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要求不符。从交易主体角度,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中介开展无贸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业务,不符合银行利用票据业务支持实体企业的发展战略。
转变经营理念,从根治票源风险入手,降低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发展的定位上,应重点突出服务实体企业和提高资产负债运营效率的理念。在票据一级市场上,要突出服务实体企业理念,强调票据承兑、贴现环节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并将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作为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应改变市场上部分银行贴现环节90%票源来自票据中介、10%来自实体企业的现状,有效控制票据中介利用空壳公司套取银行信用,防止其将带毒的票据流入票据市场,导致风险蔓延,引发信用风险事件。
转变风控理念,从强化内部控制角度,防范操作风险。
票交所时代,商业银行不能唯效率、唯业绩是图,要从内控优先角度出发,防控风险,改变票据业务只交给票据部完成的现状,发挥中后对票据业务风险的管控。具体分析,运营管理部门应从开户、对账、印鉴管理、线上(含线下)票据实物管理等多方面防范操作风险;风险管理部门应从定价、交易对手评级、风险敞口管理等多方面防控信用风险;合规部门应加强合规文化教育,定期排查重要岗位人员八小时内外的异常行为,防范交易员道德风险。
转变盈利理念,认清票据交易风险本质,防范市场风险。
在战略上,银行应将票据交易作为标准化产品进行管理,在赚取票据利差时,应充分识别利率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在战术上,应平衡票据交易业务与传统的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票据贴现业务、票据池业务、票据资管业务、票据投资业务的关系,合理匡算业务规模和时点限额,合理控制期限错配、品种错配比例,平衡好前中后的关系,防控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
转变合规理念,从兼顾市场规则和监管规则角度,防范合规风险。
一是改进票据贴现环节贸易背景审核方式,满足《票据法》规定的贸易背景审核条款。银行应从风险防范和合规经营的角度出发,在对贴现企业授信时,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规模、纳税申报额、用电量等方面确定企业的最高贴现额度,确保业务量与贸易背景匹配,使得市场规则和监管规则保持一致。
二是有效控制自开自贴关联交易的违规风险。银行可以通过跟踪资金流向的合规性,防范票据中介、票据理财公司利用自开自贴规则骗取银行信用。
三是改进转贴现负债的风险计量方式,满足监管规定的资本计提要求。按照现行的监管要求,银行应将未到期的转贴现负债纳入加权风险资产计算的范畴,但结合银行从实际承担风险的大小分析,可以由商业承兑汇票保贴行、保证增信行、首笔转贴现行按照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属性,计提加权风险资产,合理体现风险分担原则。
四是有效识别线上线下组合交易的风险。商业银行要主动修订线上与线下票据业务规章制度,做到线上交易与线下交易分离,做到实物保管与对应主营业务定期对账,防止“一女多嫁”的风险。
转自云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