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监管当局拟限制部分结构性存款产品发行
5月14日晚间,一则关于“监管动手结构性存款”的报道激起千层浪!
来源:城商行研究综合
导 语
5月14日晚间,一则关于“监管动手结构性存款”的报道激起千层浪!
新浪援引报道称,一季度中资银行的结构性存款升至纪录高点,且当季的新增规模已超过2017年全年增幅之际。中国监管层拟计划限制部分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发行,当局认为银行发行的部分结构性存款产品目的是为了规避监管,变相高息揽储。
日前,资管新规正式落地施行,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监管规则亦呼之欲出。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当前市场上结构性存款的现状吧。
结构性存款,根据华创证券研究院的定义,指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掉期、期权或期货等),将投资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股票篮子价格)、商品价格(石油、黄金等)、信用、指数(股价指数、商品价格指数)及其他金融类或非金融类标的物挂钩的金融产品。尽管挂钩的衍生品不尽相同,但其基本结构即为“存款+期权”,对于投资者来说,收益也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存款所产生的固定收益,另一部分则与标的资产的价格波动挂钩,因此在基础收益之上获得了较高投资报酬率的可能。
但结构性存款并不是一定保证本金,具体视衍生品交易合同规定,如果只是把存款未来收益或是未来收益其中一部分挂钩投资衍生品,则本金没有损失。
从公式看:结构性存款到期本息=本金部分(全部)+约定存款利息-衍生品交易成本+衍生品投资收益(或有)
结构性存款产品类型丰富
从挂钩的标的来看,实际操作中比较典型的结构性存款有:利率挂钩型结构性存款、汇率挂钩型结构性存款、信用挂钩型结构性存款、股票挂钩型结构性存款和商品挂钩型结构性存款。另外,根据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流动性、收益率类型、本金是否存在风险等还能继续进行细分。具体产品类型见下表。
目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主要有保本和非保本两大类。
保本理财产品应纳入银行表内核算,视同存款管理,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按银监会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去年年底,随着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的下发,关于“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的规定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这对银行表内理财,也即保本理财业务造成较大冲击,由此各大银行开始为表内理财业务谋求转型,结构性存款作为替代品再次受到广泛关注。
随之,自年初以来中资全国性银行的结构性存款规模持续攀升,成“保本”新宠。截至3月末,规模共计达到87958.84亿元,比2月末增加4335.44亿元,环比增幅5.2%。中资全国性大型银行(五大行、国开行和邮储行)结构性存款合计32403.41亿元,比2月末增加2245.91亿元,环比增幅7.4%;其中,个人结构性存款为18936.49亿元,比2月末增加2082.22亿元,环比增幅12%。中资全国性中小型银行(资产总量小于2万亿)结构性存款合计55555.43亿元,比2月增加2089.53亿元,环比增幅3.9%;其中,个人结构性存款为18994.33亿元,比2月末增加1638.14亿元,环比增幅9.4%。与去年末不到7万亿元的规模相比,今年一季度有超过1.8万亿的结构性存款流入银行,平均每天有200亿,季度规模增量创新高。当季的新增规模已超过去年全年增幅。
据《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资料显示,截至2017年底,银行理财产品中,非保本产品的存续余额为22.17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75%;保本产品的存续余额为7.37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25%。若未来表内理财产品均向结构性存款进行转型,结构性存款规模还将翻倍。事实上,去年年底以来,无论是大型银行还是中小型银行,结构性存款规模的扩张速度均较为明显,银行正在主动发力结构性存款产品,以应对表内理财规模逐步缩小带来的冲击。
结构性存款在央行的银行人民币信贷收支表中属于存款项下,被纳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内。如今却变身为银行揽储之利器,成为银行理财的重点推介产品。
目前,市场大部分结构性存款为真结构,即采用“存款+期权”,客户通过让渡部分利息收入来博取较高收益的可能。但是,变相的违规套利行为仍不乏少数,即所谓的“假结构性存款”。银行为期权组合设置了不可能执行的行权条件,使其一定能够按照较高利率兑付。它没有实质性的结构性操作,由于银行只需要支付交易对手方期权费,因此到期日只损失期权费,其余部分并未投向衍生品市场,是刚性兑付的产品。
在实践中,“一是商业银行将内部转移价格提高,再让利给客户,本质上而言,客户获得了无风险的较高利息收益;二是通过假分层的固收产品,如设置一个100%会实现某固定利率的触发条件,把原本存在风险和概率问题的收益稳定成固定收益。”这两种均违背了结构性存款的本质,是一种变相的违规套利操作。
对于银行来说,自资管新规出台后,表内保本理财可通过结构性存款这一途径来替代,但并不意味着结构性存是监管留出的口子,甚至是可钻的空子。
从香港、新加坡等国际发达金融市场经验来看,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管显著严格于普通存款业务,且结构性存款不同于普通存款,不受存款保险的保障,同时为显示结构性存款显著不同于普通存款的风险特征,“结构性存款”法律文本上的名称多为“结构性投资产品”。此前,监管态度也一直是将结构性存款类比于理财产品进行管理的。因此,在资管新规正式落地后,在当前严监管背景下,“监管当局拟限制部分结构性存款产品发行结构性存款的业务”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相信相应的监管规则也将很快落地,交易方面或将延续此前《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而销售端则接近于现有理财业务,而非存款业务。
文章来源:综合自华创证券研究所、华尔街见闻、中国证券网、新浪财经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