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百行征信看个人征信“新时代”的五大变化
个人征信市场翘首以待的最大利好终于落地。2月22日,央行官网发布“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许可信息公示表”,正式通过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下称“百行征信”)的个人征信业务申请,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个人征信市场翘首以待的最大利好终于落地。2月22日,央行官网发布“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许可信息公示表”,正式通过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下称“百行征信”)的个人征信业务申请,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回望来路,我国的个人征信市场中各路人马曾经短兵相接,技术创新搅动个人征信市场的发展,异化了个人征信的内涵。党的十九大报告、《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文件以及市场监管层的公开表态为我国个人征信厘清了定位与边界,提出了监管制度与安排,“百行征信”即为其中重要一步。在“百行征信”获得许可的2018年,在坚持市场配置、法律监管的原则下,个人征信市场将会正本清源,进一步健康发展。
一、技术创新异化中国个人征信市场
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都面临着互联网的冲击。国内的一些企业纷纷开始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颠覆与创新借贷市场,希望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提高借贷市场的效率,解决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能够获取信贷服务的人群数量较少等等信用市场上的痛点。拥有海量数据的企业以数据和技术模型为抓手,提升借贷规模和效率的同时不断拓展应用场景;一大批初创企业不断迭代自身技术算法,通过各种方式与外部机构合作,输出技术。
资本市场的青睐和广大群众真实借贷需求的两相助力推动着各类机构的不断发展,形成了广义的大数据“征信”产业链:首先,采集包括运营商、社交、电商、搜索行为等各类数据;其次,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进行数据处理;第三,输出信用报告、信用分以及其他增值性产品或者服务;第四,将这些产品、服务运用于信贷、融资、租房、招投标、商务合作等一系列应用场景中。
美国的创业公司同样也致力于运用技术解决个人征信市场的痛点。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显示,截止2015年底,2600万的美国消费者没有任何信贷记录,这个数字占到美国成年人口的十分之一;1900万的美国消费者没有信用分。另有超过4500万消费者无法负担向征信机构购买其个人信用报告的费用。针对上述问题,创业公司Credit Karma利用先进技术,从消费者个人获得数据,结合征信机构出具的征信报告,免费向消费者提供在线获取简版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测评、优化等服务;其通过向消费者推荐合适的信贷产品(贷款、信用卡等)从提供信贷产品的商业伙伴处赚取利润。
中美两国利用先进技术创新征信市场的方式和路径不同。中国目前的个人征信异化成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获得、加工消费者个人信息,并将其泛场景化使用的过程。市场主体的三个认识偏差,导致了征信在中国的滥用,消费者隐私得不到保护,并且机械地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区隔与不平等。
第一,市场主体定位过度模糊。大多数主体对自己的定位不够明确,时而出具信用报告,时而提供借贷服务。
第二,获取个人信息范围过度宽泛。消费者在进行各项活动所留下的痕迹都成为被收集的对象,除了一般的借贷信息、社保信息等以外,往往包含了社交信息、社交信息,甚至行动轨迹。
第三,征信信用运用场景过度泛化。消费者的信用状况被使用到了除借贷、租房等一般征信场景以外的领域,例如根据信用情况判断是否可以使用机场快速通道,又如不同信用评分能够获得的在线服务功能不同等等。
中国的个人征信市场应当有什么样的边界?什么样的监管架构是适合中国市场的?为什么2015年央行开展的八家“个人征信机构试点”效果不尽人意?实际上,国家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层的公开表示已经清理出我国个人征信市场的边界和监管框架。
二、个人征信市场的定位与边界
(一)个人征信市场是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的一部分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要求推进诚信建设,并且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个人征信市场建设需要立足于社会征信系统的大框架;第二层,个人征信市场是专注于个人金融信用信息的社会征信系统。因此,个人信用信息收集的范围应当进行合理的限缩,与此同时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应当进行合理的扩张。
(二)个人征信市场是政府有效监管,市场主体良性竞争的市场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还指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个人征信正是通过市场实现个人金融信用配置的实践。由市场供需决定信用资源配置的一个要求就是,以个人信用信息作为供需定价的参考:拥有良好记录的个人获得个人信用服务的成本低;拥有不良记录的个人获得个人信用服务的门槛高。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需要居中保障价格发现机制有效运行,一方面,监管各参与主体是否存在侵害其他参与主体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监管个人征信市场的良好竞争秩序是否被打破。
(三)个人征信市场是打破个人信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
《征信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个人征信业务指的是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个人征信市场是消费者个人、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信息使用者共同参与,以个人信用信息为标的的市场。
征信机构是打破信息不对称的核心,根据时任央行副行长陈雨露在2017年个人征信国际研讨会上的表态,征信机构应当遵守三大原则:第一,征信机构应当保持自身独立。征信机构不能是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否则其加工的个人信息将会有失偏颇。第二,征信机构应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征信机构在采集、整理、加工的过程中不能够造成对消费者的歧视。第三,征信机构应当始终注重保护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消费者通过让渡个人的部分信用信息来实现信息对称。征信机构有义务注重保护其个人信用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
三、个人征信市场监管安排
从《征信业管理条例》以及《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字里行间,结合监管层公开表态,我们发现监管想要为个人征信确定三个层次的监管安排。
(一)征信市场监管安排要求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信息数据库是三位一体的
《征信业管理条例》刻画的完整体系中,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在该机构的信息数据库中;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应当妥善处理信息数据库。这说明,征信机构应当设立属于本机构的信息数据库,信息提供者向该征信机构提供的数据需要纳入该信息数据库中。值得特别指出的是,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运行和维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向其提供信贷信息的信用征信系统。这套系统为《征信业管理条例》所固定: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我国征信业的基础设施。
(二)征信市场监管安排包含了国家强制层和市场交易层
国家强制层指的是信息提供者按照国家规定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贷数据。市场交易层指的是信息提供者和市场化征信机构达成自愿交易。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职能包括:第一,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和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并进行整理、保存、加工;第二,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而对于市场化征信机构来说,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可以就信息采集的范围,加工、整理的方式,以及输出的信用产品与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依照合同确定。
(三)征信市场监管安排要求将征信机构、行业协会和信用服务机构纳入监管
征信机构主要指的是一家专业国家征信机构和两类市场化征信机构。一家专业国家征信机构指的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国家的专业化征信机构,征信中心依法履职,建设、管理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截止2016年5月底,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超过9.2亿人。
经过多年的发展,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已经建设成为具有公信力的国家征信机构。在《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出台以前,另有一家公司曾经以“个人信誉公司”的主体身份探索个人征信业务市场化,那就是人行征信公司作为大股东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是根据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同意个人信誉公司在上海试点”的批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组建的。2000年和2002年,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大陆地区首份个人信用报告和首个个人信用评分。可以算是个人征信市场化在我国的最早尝试。
两类市场化征信机构指的是全面征信机构和专门征信机构。伴随着技术发展对征信行业的冲击,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认为,个人征信行业逐渐出现一个矛盾:“有能力、技术的机构,没有公信力;有公信力的机构,比如政府机构,却没有动力、能力做更细致的活,推出更丰富的产品。”市场化征信机构应当定位于既有公信力为公众所认可,又有能力、技术推出更好的产品与服务的组织。
同时,市场化征信机构本身还应当层次明晰,以便在不同领域推出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专门征信机构应运而生。全面征信机构指的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全面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且向不同领域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机构;专门化机构指的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就专门领域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定向该专门领域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机构。例如,借鉴美国的消费者报告机构划分,专门领域涵盖了雇佣调查、住房调查、支票和银行调查等多个领域。
个人征信市场还应当有行业协会的参与。在美国,超过100家消费者报告机构形成了一个国际性的行业协会——消费者数据产业协会,其宗旨是:教育消费者、媒体、立法者和监管者关于负责任使用消费者数据的益处。在日本,三家主要的信息中心都是由日本的行业协会设立的,包括日本银行家协会、日本消费信贷业协会以及日本信用产业协会。在我国,“百行征信”的大股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个人征信行业协会的角色,“百行征信”本身就是行业自律治理机制的一种体现。
另外一类不能忽视的主体是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通过搭建专门信息数据库等专业技术服务、为信息使用者提供信用测评等产品优化服务,成为信息使用者和征信机构的润滑剂。目前的一些大数据风控公司、信用分测评公司都应当属于信用服务机构的类别。
四、“百行征信”的市场角色与法律定位
央行准予“百行征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行政许可显示,“百行征信”注册资本10亿元,主要股东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持股36%,其余8家机构分别持股8%,许可日期截止到2021年1月31日。
(一)结合公信力与创新精神的市场机构
结合公开信息推测,监管意图将“百行征信”打造成独立、具有公信力、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国特色”个人征信市场化机构。
一方面,监管将摆正市场异化的希望寄托于“百行征信”。我们预计,在规范性文件对隐私保护范围、服务对象种类尚无更加细致的指引时,“百行征信”可以通过其实践树立示范效应,从而厘清个人征信市场的边界,包括但不限于:第一,个人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应当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第二,采集的个人信息范围应当仅限于《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狭义个人信用信息。第三,个人征信机构的征信产品使用场景要明确在个人借贷服务。
另一方面,监管希望“百行征信”能够在监管框架下“负责任的创新”。在遵守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百行征信”可以联合其他社会机构,共同拓展、打造个人征信市场的健康生态。例如,如何运用科技手段和各机构的权责分配解决我国互联网多头借贷、数据孤岛林立、过度扩大借款人范围等问题。
(二)《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个人征信机构”
我们预测,“百行征信”属于《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个人征信机构”,区别于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这主要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层,“百行征信”是第一家获得行政许可的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而非个人征信市场的基础设施。其服务对象主要有从事互联网借贷业务的非银机构、从事个人借贷业务的传统金融机构、金融监管与公检法等机关、信息主体、未来其他个人征信机构以及相关的个人征信服务机构等。
第二层,“百行征信”与其股东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分配各自权利义务。互联网金融协会可以利用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实现一定的行业自治意志。从各家机构的持股比例分析,互联网金融协会联合其他四家公司就可以超过三分之二多数;互联网金融协会联合其他两家公司就可以达到简单多数。
未来,互联网金融协会与各大机构共同参与下的“百行征信”将会更加有力地促进各家机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共享,同时也能够融合互联网金融协会已有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央行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上海资信公司网络金融征信系统等收录的个人信息。
五、对“百行征信”时代的个人征信市场发展的建议
我们认为,在“百行征信”落地的2018年展望个人征信市场的发展更加有的放矢。未来个人征信的发展应当注重明确以下问题。
第一,梳理、修订、完善个人征信规范。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方面,尤其需要把握以个人信息、个人数据保护为前提,限缩个人征信机构能够收集的数据范围,例如社交数据、行为轨迹等等不应当成为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同时适当扩大信息使用者的范围,个人信用信息状况可以成为其社会信用状况的一个维度,例如,个人信用报告结合信用服务机构的自身数据所形成的调查性报告可以提交给雇主使用。在厘定“信用服务机构”的界限方面,信用服务机构不具备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不能对外出具个人信用报告、对外使用个人信用分等相关个人信用评价产品。
第二,强化执法,打击个人信用使用乱象。以美国为例,迄今为止美国已经颁布了17部与信用、征信有关的法律;联邦贸易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国家信用联盟管理办公室、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联储等监管机构依法负有不同的监管职责。我国将来将会面临着个人信用使用的诸多乱象需要整治,包括个人隐私的侵犯,个人信用信息的滥用与泄密,个人信用报告记录不准确,市场垄断等等,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多家监管机构形成合力,共同打击个人征信市场的违法乱象。
个人征信市场是一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着力于解决个人信用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方法;个人征信市场建设同时也是我国整体社会征信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紧密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应有之意。我们相信,在坚持市场配置、法律监管的框架下,个人征信市场将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同时我们也相信,“百行征信”的正式展业将会成为2018年的最大新年利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