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委:激发绿色金融发展内生动力

鲁政委 |2017-01-18 09:558799

随着绿色金融今年首次被纳入到G20议程,绿色金融也已经放在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


编者语:

随着绿色金融今年首次被纳入到G20议程,绿色金融也已经放在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但是截至到目前的绿色金融发展状况,仍然严重依赖财政补贴。而考虑到本轮危机后全球主要经济体的财政收支均日益捉襟见肘,政府对绿色金融的支持很多时候“口惠而实不至”。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促进绿色金融的发展?下文为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鲁政委在“2016《金融时报》年会暨第九届中国金融机构金牌榜颁奖盛典”上发表的关于绿色金融的演讲,敬请阅读。


文/鲁政委(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尊敬的各位领导、尊敬的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

 

作为“中国首家赤道银行”、目前仍然是内地唯一一家赤道银行的一员,我们早在2005年就开始有了能效贷款,2009年开始有了绿色金融的专营机构可持续金融中心。十年在绿色金融领域的不断耕耘,让我们有很多体会。所以,我今天想讨论的一个问题是,我们应该怎么样利用好市场化的力量,来让绿色金融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前面几位领导和专家在谈绿色金融时,谈了很多理念、政策和做法,给我一个非常深的感慨,就是大家都自觉不自觉地把绿色金融大致认为是慈善、是情怀,如果等同于慈善、等同于情怀,那么,这就意味着绿色金融相对于需求来说,供给最终一定是严重不足的。的确,环境的保护,站在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它是具有“正外部性”的东西,具有“正外部性”物品就是会供给不足。

 

可能正因为如此,虽然世界银行在《2010年碳市场现状和趋势》报告中预言:“碳市场可望在2030年将有望超过石油、成为全球最大的大宗商品市场”,但今年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发布的《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中所展示的现实却不容乐观:“……目前还只有很小比例的银行贷款被明确界定为绿色贷款。贴标的绿色债券在全球债券市场中的占比低于1%,全球机构投资者持有资产中的绿色基础设施资产占比也低于1%。”

 

在之前杭州的G20的会议上,因为中国政府的努力,我们把绿色的问题、把绿色金融问题首次纳入到了G20的平台;也因为中国推动下的G20的协调,11月4号《巴黎协定》正式生效,成为《京都议定书》之后,全球绿色金融发展的一个新的框架。在今年,我国内地今年绿色债券也发展迅猛,占到了全球三分之一。

 

面对当下这样的热潮,作为十年专注于绿色金融的兴业银行的一员,我们过去已经历过很多轮。此时,我更加关注的是:我们的绿色金融如何才能摆脱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我个人看来,绿色金融发展到现在的问题是,其依然严重的依赖政府的财政补贴。这在东方和西方都是这样的。而这一轮危机之后,东方和西方出现的问题都是财政越来越没钱。在过去2008年之前,全球经济同步高速增长,政府都很有钱,那个时候你说搞绿色要政府出钱,不是问题。但是现在,政府越来越没钱,你继续靠政府的补贴将无以为继。的确,对于存在外部性的物品的供给来说,其发展离不开政府,但经济学的逻辑告诉我们:只要政府界定好产权,其他的事情交由市场来运转,这个其实会更好。所以,我想找到一条路,“让政府不出钱,只要出政策”就够了,这样才是可持续的。

 

沿着这个思路,我提两点建议,希望能够引起政策当局、研究者和业界共同的思考。

 

第一,我们可不可以明确绿色债权在全部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也就是说,一个企业如果有一笔绿色的融资,如果企业最后破产了,到了清算的时候,对于清算之后的残值,能不能在安置完下岗职工后,紧接着就是偿付绿色债权,然后再讨论其他的债权偿付?这样做的意义在哪里呢?这就意味着,绿色债权相当于企业债权中的优先级,这会极大降低绿色债权的信用风险。由此,站在投资人的角度,你的绿色融资收益不用很高,投资人也愿意投资,因为信用风险大幅度降低了。

 

我之所以想到这一点,是因为受到我们兴业银行2005年第一个能效贷款项目融资创新的启发。当时一家国际组织向我们兴业银行提出,它有一笔钱要捐赠给中国的一家企业,以帮助他们开发清洁能源。当时我们讨论,作为金融机构应该怎样帮助企业?思考如何把这种对环保的支持与银行金融结合起来。最终讨论出的创新方案是:将这个国际组织答应捐赠的这笔钱拿出来,把它作为一个保险;由我们兴业银行向这家企业发放贷款,如果出现了不良,在尽职免责的情况下,从国际组织的这笔保险金中弥补损失;如果没有不良,就不动用这笔保险金。这样大幅放大了这个国际组织的资金效应。最终,这个国际组织的钱,并没有动用,因为我们兴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安全收回了。

 

上述案例让我产生了这样一个想法:是不是有可能在我们的法律当中明确绿色债权在全部债权中优先受偿的地位。绿色债权优先受偿,谁承担了成本呢?所有其他普通债权人。但由于绿色金融具有广泛的“正社会效应”,“在必要的时候”,社会准备为之承担一定的成本,既是应该的也是值得的。而且还仅仅是在“必要时”,也就是说,如果这家企业没有破产清算,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权益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而实际上,考虑了环境风险的企业应该是风险更低的。

 

所以,考虑到“十三五”规划已经把“绿色”写入了五大发展理念之中,理念的落实需要法律的基础性支撑,所以,我觉得相关的法律体系可以考虑根据这个理念做一些调整和优化。

 

第二,为绿色融资设定更低的风险权重。在不仅仅是商业银行,对各类金融机构已经都有了各种定义不同的资本金要求和资本充足率管理。那么,有没有可能为绿色融资设定更低的风险权重。比如说,设定20%的风险权重。如果是这样,那我相信也可以极大的降低对于绿色的融资成本,而这些金融机构也愿意提供这样的融资,因为它节约了资本。

 

我之所以想到了这个,其实也是因为看到,早在第一版巴塞尔协议的执行中,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就设立得比一般的贷款要低,只有50%,后来的经验研究者几乎都承认,这一规定使得房地产抵押融资在银行资产中的比例在那之后迅速大幅提升。因为商业银行的核心就是资本的经营。

 

那么,对于绿色金融降低风险权重合理吗?有道理吗?当然有道理。因为一个项目,如果它考虑和排除了环境风险,那么,它显然应该比其他没有考虑的项目更安全,信用风险更低,由此降低风险权重,当然是有理有据的。我甚至认为,这比目前对中小企业贷款设定了风险权重来说,都更具有逻辑合理性。因为你现在看各家银行中小企业的贷款,不良率都是最高的一类,风险高而风险权重低,主要为了支持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既然为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可以如此,为什么本质上更为安全的绿色金融,不可以将风险权重降到更低?事实上绿色信贷的不良率,的确也是更低的。2016年9月2日,中国银监会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2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不良率为0.41%,而同期商业银行全行业的不良率为1.81%。从这意义上设定更低的权重,完全合乎数据和实践的逻辑!

 

我想,我们要“十三五”期间要真正“绿色”理念落地生根,长成参天大树,要真正让绿色金融发展起来,需要的不仅仅是情怀,更需要坚实的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的支撑,需要我们在热潮之后依然脚踏实地埋头苦干。谢谢大家!(完)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订阅号“首席经济学家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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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委 动力 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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