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防止“粉饰”不良 同业客户纳入统一授信

2016-11-14 23:223263

为了防范风险累积,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提出8个方面的要求。分别是:改进统一授信管理;加强授信客户风险评估;规范授信审批流程;完善集中度风险的管理框架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摘要:为了防范风险累积,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提出8个方面的要求。分别是:改进统一授信管理;加强授信客户风险评估;规范授信审批流程;完善集中度风险的管理框架;加强国别风险管理;提高贷款分类的准确性;开展非信贷资产分类;提高风险缓释的有效性。


随着银行业信用风险的集聚,银监会再次发文提示同业业务等风险。

  

近日,记者从多方获悉,中国银监会近日向各地方银监局和各大银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下称银监会42号文)。

  

银监会42号文称,为了防范风险累积,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提出8个方面的要求。分别是:改进统一授信管理;加强授信客户风险评估;规范授信审批流程;完善集中度风险的管理框架;加强国别风险管理;提高贷款分类的准确性;开展非信贷资产分类;提高风险缓释的有效性。

  

接近监管部门人士向记者确认,该文件于9月中旬下发,目前已经下发到了各银行。同时银监会要求各银行开展梳理和风险排查,并在2016年12月30日前上报风险排查情况和整改报告。

  

地方银监局已经开始了行动。据获悉,上海银监局已经召开了银行开会,要求辖内各行认真按照银监会42号文并结合上海实际情况进行制度梳理和风险排查。上海银监局特别强调各行应加强对房地产信贷总量和集中度的监测,加强房地产信贷全口径压力测试,重视现金流和押品管理,重点做好对商业地产和异地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控,严格落实差别化信贷。

  

恒丰银行究院执行院长董希淼10月14日对记者表示,42号文特别强调全面覆盖,传统信贷业务和创新业务全部覆盖,银行和银行附属机构的授信全覆盖等,文件出台背景还是在目前经济下行背景下,银行业的信用风险上升较快,不良双升的情况下对风险管控提出了更新的要求。

  

9月30日,银监会网站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覆盖资本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并表管理等各个领域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不愿具名的券商银行业分析师认为,24号文就是根据银行业近期的状况,对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细化,属于常规性风险提示。

  

强调“穿透式”风险管理

  

对于银行资金借道进入房地产行业的行为,银监会42号文显示,对于信用风险管理,各银行应坚持“穿透式管理”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各行应将各类表内外业务以及实质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目的载体(SPV)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

  

文件所讲的表内外业务包含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等等在内。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42号文要求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和表外业务均应该进行分类,穿透式管理,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合理确定风险类别,并相应结合非信贷资产的性质,通过计提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等方式,增加风险抵补能力。

  

一家商业银行人士向记者表示,文件里一些新要求,比如改进统一授信管理,可能是已经有银行涉及风险或有苗头,监管侧重提示。

  

同时,该人士也表示,“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这一穿透原则操作有难度,银行如果完全照办的话,很多业务基本没法做了。并且银行事实上没有办法监管客户资金用途,特别是通过他行账户转了一圈以后。

  

此外,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该建立涵盖客户、行业、地区、货币、抵质押品、市场、国家/区域等各类风险源,覆盖信贷、投资、衍生品交易、承兑和担保等全部的表内外风险暴露,充分体现穿透性原则的集中度风险管理框架,并建立满足穿透管理需要的集中度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在全面覆盖各类授信业务的基础上,应该确定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以及地区、行业的综合授信限额,限额除了银行自身之外,还要将并表的附属机构也算在内。同业客户也要被纳入统一授信的客户范围,这意味着同业客户的风险也将进行全口径的监测。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换个马甲将不良资产转让出表的行为,银监会表示,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银行资产转让行为的监管,对借助通道转出但是信用风险仍然保留在原机构的资产,按原风险形态进行分类。

  

提高贷款分类准确性

 

人民币不断贬值的背景下,42号文还提出对外币授信规模较大的客户要充分考虑汇率变化对风险暴露的影响。

  

此外,42号文还提出加强国别风险管理,要及时准确和全面监控国别风险的暴露,严格国别风险限额管理,制定书面的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政策,重组计提国别风险准备金,并按时向银监会报送相关报表。

  

在不良率居高不下的背景下,42号文提出要提高贷款分类的准确性,打击过去“粉饰”和掩盖不良的手法。比如,要求对贷款质量弄虚作假粉饰的,要 严格问责并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审慎将不良贷款上调为非不良贷款的操作。上调标准严苛,只有符合所有预期的本金、利息及其他欠款已经全部偿还,并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按两者孰长的原则确定)正常还本付息,才能上调为非不良贷款,且必须由总行或者总行授权一级分行审批。

  

42号文还提出要加强审批权限的管理,对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资本净额10%或单一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资本净额5%的,应该视为大额风险暴露,需要由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审批决定。各银行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相应政策,但不应低于上述要求。

  

同时,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多渠道收集授信客户非传统融资信息,增强对其总负债情况的监测和评估能力。尤其注意判断是否存在过度授信,是否涉及担保圈、财务欺诈和跨行违约等风险。


延伸阅读:中小银行同业业务五大风险及对策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作者:周阳 


2014年以来,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和银监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相继出台,对银行业推进同业治理体系改革、规范同业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四川银监局对辖内中小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开展了多次专项检查,摸清风险底数,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下调评级、叫停业务等措施强化同业业务治理,严肃处理违规机构,同业业务制度滞后、违规问题突出等状况明显改观。

中小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为突破贷款规模、存贷比和资本金限制,部分中小金融机构急于“弯道超车”,在同业业务上表现十分激进,在利用同业负债获取资金来源和运用同业资产获取经营收益上较大型银行机构更为主动。伴随着同业业务的快速发展,其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水平不相匹配、制度存在空白、类信贷业务标准放宽、计提资本和拨备不足及违规等问题日渐凸显,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一)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水平不相匹配。

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对同业业务快速发展中潜在的风险问题重视不够,在同业业务治理体系缺失、内控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为追求短期效益,快速发展同业非标业务,甚至逾越资质限制,触及监管底线。由于这些非标业务的风险管控低于贷款业务,未纳入统一授权授信管理,没有足额计提资本和拨备,还存在大量的异地项目,其中蕴藏的风险高于普通贷款业务。笔者的调研显示,在同业业务新规出台前,大量中小金融机构没有制定同业业务管理办法,未建立同业业务授信制度和同业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同业业务的审批、会计处理、资金清算等流程需要手工处理;同业业务政策和流程缺乏系统控制,部分机构的部门和人员设置存在问题,内控流程不完善,存在交易员恶意交易的风险隐患;部分机构非标业务没有足额计提拨备和资本,会计处理存在误差;部分农信机构尚未达到法人机构监管评级二级,就开办评级较低公司的资产管理类产品投资等业务,违背《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15号)的有关要求。

(二)通过通道业务突破贷款集中度管控。

由于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专业水平及风险偏好差异较大,各机构同业业务开展的情况千差万别,多数机构能够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但仍有个别机构过于冒进,利用同业业务渠道“打擦边球”经营。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对最大一家客户的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0%。而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利用同业业务绕道对企业客户提供资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种行为与对企业提供贷款并无差异,且因为不计入贷款,风险管控要求有所降低,埋下了风险隐患。

(三)背离“三农”方向违规开展跨区域经营。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本应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但部分机构受到利润诱惑,跨区域开展同业、票据等业务,严重背离“三农”方向。一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未经批准违规进行跨区域经营,方式包括在异地租赁房屋开展同业、票据业务(单家机构独立开展和多家机构共同设立平台开展)或是县域机构到市区租赁房屋、配备人员和自助设备展业等。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通过同业通道将资金投向异地融资人或项目,由于各地的政策、行政、人文存在较大差异,信息采集渠道受限,加之中介机构虚假包装,往往难以准确掌握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资金运用及抵押担保等情况。

(四)经济下行期非标业务风险暴露。

受实体经济去产能、房地产去泡沫等因素的影响,各类隐性风险加速暴露,债务违约风险上升,除了导致不良贷款余额增加外,银行非标业务也面临巨大的风险。一些中小金融机构非标业务风险暴露,部分形成了不良资产,部分已逾期或展期。由于部分非标业务对接异地企业,中小金融机构管理跟进效果有限,不能对风险进行有效识别、预警及应对。

(五)存量业务整改困难,清理仍未完成。

尽管同业新规已出台两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仍有部分存量业务未完成整改,涉及未足额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类信贷同业业务未纳入贷款或投资核算、同业融出超限额、存量非标业务后续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因部分地市州的农信社开展统一法人改革,部分联社由法人机构变成分支机构,按照140号文要求,分支机构不得经办同业业务,曾办理的同业业务形成存量不合规业务,部分分支机构同业账户也未进行销户处理。

中小金融机构同业业务问题的治理对策

(一)制度先行,完善同业管理体系。

基于四川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主要由四川省联社统一管理的事实,四川银监局督促四川省联社于2015年3月印发了《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关于切实防范化解类信贷投资业务风险的紧急通知》,将类信贷投资业务风险防控化解工作列为2015年重点工作,对存量类信贷投资业务进行逐笔排查并定期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对违规行为从严追责。四川银监局督促多家中小金融机构制定或修订了同业业务管理办法、同业交易对手准入制度、同业业务拨备计提办法、加权风险资产计量办法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等制度性文件。此外,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加强了同业业务管理系统的建设,构建了覆盖同业业务的信息系统,实现了同业业务的线上审批与管理。

(二)摸清底数,显著压降非标业务。

四川银监局下发了《关于同业业务风险按季监测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建立四川法人城商行类信贷同业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等文件,建立了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风险季度监测制度,将类信贷同业资产逐笔纳入监测范围。开展表内外资产项目下各类资金运用情况、资金业务合规性、省外异地同业账户、票据等现场检查和风险排查,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专项调查全面摸排非标债权情况,对表内外、自有资金和理财资金投资的非标债权逐笔建立统计台账,逐月统计到期金额和减少情况,严禁新增非标业务。中小金融机构非标投资明显减少,2015年年末,全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投资笔数和金额比2015年3月末下降一半以上;全省法人城商行类信贷同业业务余额较年初降幅明显。

(三)重拳出击,着力治理违规行为。

四川银监局要求银监分局班子成员每次走访巡查应至少核对梳理一次农村法人金融机构资金业务开展情况,至少抽查一次公章管理使用和在其他机构开立账户情况,严肃处理未经批准就在异地开办同业业务的情况。清理整顿工作有效制止了少数机构的违规行为,明确了监管底线,有效刹住了少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脱离市场定位的错误行为,收到良好成效。

(四)加强整改,持续评估改革进展。

2014年3月,四川银监局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同业业务规范和改革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面梳理了八项同业业务主要政策规定,要求银行业机构进一步加强同业业务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对同业业务的若干重点环节进行严格规范;下发《关于督促制定类信贷同业业务整改方案的通知》和《关于持续开展同业业务治理体系改革成效评估的通知》(川银监办发〔2015〕131号),将专项检查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展等纳入重点评估范围,组织中小金融机构定期开展自我评估,持续跟踪改革进展情况和阶段性成效。

双管齐下加强中小金融机构同业业务风险监管

在宏观层面,一是突出监管重点,对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监管。相对于大型银行先进的风险管理水平和成熟的风控管理系统,中小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同业业务系统建设滞后、人力资源配置不足、同业授信管理较为薄弱的问题,同业业务存在较大的内控隐患。对中小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监管的重点应放在促进其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建立同业业务运营管理系统、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完整的授信管理审核审批机制上,以形成前中后台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的同业授信管理体系。建议监管层面实施差别化的改革政策,要求资产规模或同业资产规模达到一定比例的机构建立专营部门或机制,避免“一刀切”。二是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同业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与同业投资、委托投资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尽快出台风险管理指引,对类信贷同业业务的基础资产准入条件、贷款投向、期限、利率等作出明文规定,健全相关考核和监管机制,引导银行业机构在规范的基础上稳健发展。

在微观层面,一是持续推动同业业务的改革发展。及时跟进掌握中小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同业新规的情况,督促规范同业业务治理,推动同业业务回归临时性、短期性资金头寸调度手段的本质。二是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治理体系。督促中小金融机构修改完善同业业务管理制度,在创新同业业务交易模式前出台完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督促中小金融机构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强化内部监督管理,优化相关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体系,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督促中小金融机构对实质承担风险的同业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大拨备和资本计提,进一步完善资产负债管理。三是继续强化同业业务的风险防控。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现有同业业务的监测分析,动态掌握业务发展变化的趋势,深入研究同业业务新模式,及时提示风险隐患。引导中小金融机构正确处理发展同业业务与流动性管理的关系,提高流动性管理水平,将同业业务的发展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内。督促中小金融机构严格按照要求开办新业务,严禁利用买入返售等业务模式把信贷业务变成资金业务进而实施监管套利。四是加快存量业务的整改进度。督促中小金融机构全面排查存量同业业务,及时整改合规性问题,及时制定整改计划,按照监管要求尽快落实整改要求,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定期收集掌握中小金融机构新发生的违规同业业务、内部问责情况等信息,发现一笔纠正一笔,加强后续跟踪监督。(作者:四川银监局统计研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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