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中遇事故,如何认入共同海损?
CHBSH轮(Gross tonnage 24008/ Net Registered Tonnage 12362)载有36591吨矿石,自湛江驶往美国。
CHBSH轮(Gross tonnage 24008/ Net Registered Tonnage 12362)载有36591吨矿石,自湛江驶往美国。2月24日航行至06-39n、179-03w位置时,于0054时主机发生故障,船舶随后进入漂流状态。2月24日,船东在船长的请求下同我国某救捞局签订合同,安排拖轮将船舶拖带到檀香山修理。
拖轮于3月7日15:50抵达,并于8日10:56时开始拖带。3月18日12:45时,拖轮和船舶抵达檀香山。3月31日损坏修理完成,船舶随后离开檀香山,继续原航程。
船东就上述事故宣布共同海损,并委托海损理算师编制理算报告。运输合同中规定共同海损应该根据北京理算规则理算。
1、事故船舶的永久性修理费用
如果共同海损案件中的船舶损坏不属于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后果,其永久性修理费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够在共同海损中受到补偿。不仅仅是修理费用不能认入共同海损,同修理相关的费用:如为了修理而支出的代理的费用等也不能认入共同海损。本案即是上述情形。
2、避难港费用认定的一般原则
船舶为共同安全而进入避难港,其相关的港口费用根据规则的规定可以认入共同海损。
单纯为了修理事故损坏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尽管有些也是港口当局收取的,如修理泊位的泊位费,船舶自锚地或泊位转移至修理泊位或修理厂的引水费、拖轮费等,却不能认入共同海损。
简单总结,不论是否进行修理都要产生的港口费用,可以认入共同海损;由于修理而额外产生的港口费用属于后者,其是否认入同修理费用一致。
船舶永久性修理认入共同海损的情形另案说明。
LL轮(GRT9706/NRT5588)计划从青岛装运货物到汉堡和鹿特丹。船舶于4月21日抵达青岛后,于22日14:00时开始装货。23日22:15时,第4舱底舱发生火灾,值班船员及码头工人迅速下到4舱底舱用手提式灭火器进行灭火,船长也随即拉响警报并向港口当局求助。22:20时,船员开始用水龙向货舱甲板喷水,消防车也于22:28时到达并开始灭火。从4月23日22:28时到24日00:24时,7艘青岛港务局的消防拖轮,8艘青岛港消防队的消防船和12辆消防车参加了灭火工作。
24日00:24时,消防员下舱向起火部位喷水,由于喷水不能有效控制火势,消防拖轮在消防员出舱后开始向舱内灌水。02:00时,火势得到控制;02:50时,在向仍然冒烟的地方浇水的同时, 船舶开始向外泵水;04:30时,码头工人上船抢卸损坏的货物;07:30时,正式确认火灾已扑灭。
船舶抢卸损坏货物后,继续装货并在5月1日全部装完。船舶于5月1日离港,5月29日和6月4日分别到达汉堡和鹿特丹,6月13日在鹿特丹卸货完毕。
船东就上述事故宣布共同海损,并委托海损理算师编制理算报告。运输合同中规定,共同海损应该根据北京理算规则理算。
1、在装货时的火灾
一般各方都承认,装货时发生火灾,灭火的措施属于共同海损行为。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则三主要规范的是灭火行为造成的船、货损失。理算规则和国际惯例以及各国法律,虽措辞不同,但都将灭火时的费用和牺牲认入共同海损。
2、货舱火灾的事故中,受影响最大的是货物,尤其是在用水灭火的情况下。
若不是其他灭火方式不奏效火势难以控制,不会选择用水灭火。在灭火时,地方消防人员在现场有灭火方式的选择权。用水灭火的方式,灌舱或喷洒起火点对货物造成的损害也有极大差别。
3、共同海损货物检验人的必要性
在因灭火措施造成货物损失的情形下,一个代表共同利益方的共同海损检验人显得尤为必要。其工作不仅仅是记录货物损失那么简单。共同海损货物检验人(G.A. CARGO SURVEYOR)的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确定货物的损坏原因:火烧、烟熏或灭火——损坏原因不同,补偿方式不同。并确定货物的损坏程度。有时,共损检验人还要协助拍卖受损货物。
4、海事声明签证费
过去,海事声明签证费100%认入共损——如本案的情形——现在通常认入50%。
来源:中国贸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