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难抉择:开证行如何明晰受益人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
信用证原证规定分批允许,金额10万美元。后修改为分批不允许,金额增加至20万美元。受益人在未明示接受还是拒绝修改的情况下,提交一套15万美元的单据。如果受益人没接受修改(或拒绝修改)的话,单据存在超支不符点,如果受益人接受修改的话,单据存在短支不符点。开证行陷入两难境地。
作者:交通银行 陆文菁 系天九湾贸易金融圈研究团队成员
交通银行 陈建宏 系天九湾贸易金融圈研究团队高级成员
来源:天九湾贸易金融圈
案例
信用证原证规定分批允许,金额10万美元。后修改为分批不允许,金额增加至20万美元。受益人在未明示接受还是拒绝修改的情况下,提交一套15万美元的单据。如果受益人没接受修改(或拒绝修改)的话,单据存在超支不符点,如果受益人接受修改的话,单据存在短支不符点。开证行陷入两难境地。
问题
银行如何明晰受益人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
分析
UCP600第10条C款规定:“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在TA638REV(R634)中,ICC意见认为根据此条判断受益人是否接受或拒绝修改存在困难。(特别对开证行而言)。
既然UCP及惯例都无法给出明确的答案,那么实务中开证行该如何判断呢? 应该从受益人,交单行,及开证行三方面来明晰这一问题。
(一)将受益人接受和拒绝修改的意图单据化
UCP600第10条F款规定:修改中关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生效的规定应被不予理会,UCP600不允许在修改中加列任何有条件生效的文字,那么开证行该怎么办?既然信用证是单证业务,可以将受益人接受和拒绝修改的意图单据化,要求提交接受还是拒绝的证明。例如,在信用证中加入以下条款: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ADDRESSED TO ISSUING BANK CONFIRMING THEIR ACCEPTANCE OR NON-ACCEPTANCE OF ALL AMENDENTS MADE UNDER THIS CREDIT QUOTING THIS L/C NO. AND RELEVANT AMENDMENTS NO. IS REQUIRED.IF THE CREDIT HAS NOT BEEN AMENDED,SUCH CERTIFICATE IS NOT REQUIRED(如果信用证被修改,则受益人需要向开证行提交一份证明,证明内容应明确受益人接受或者拒绝修改,并须包含信用证号及修改的编号。如果信用证没有被修改,则此份证明无需提交)。如果受益人对单据化要求不予理睬,开证行遇本案例的情形,就可以行适拒付权。
(二)要求交单银行在面函中注明是否拒绝修改
交单行与受益人联系最为紧密,沟通最为方便,其能最先知晓受益人是否接受修改,因此可以在信用证的附加条款中加入对交单行的要求:INSTRUCTION FOR NEGOTIATION BANK:ON THE PRESENTING OF DOCUMENTS UNDER THIS LC,THE NEGOTIATING BANK’S PRESENTATION SCHEDULE MUST INDICATE THE NUMBER AND DATE OF AMENDMENT THAT HAVE BEEN REJECTED UNDER THEIR NEGOTIATION(给议付行的指示:在该笔信用证项下交单时,议付行应在面函上注明被受益人拒绝的修改编号和日期),通过这个要求,一般良好银行都会按照开证行指示来行事的,开证行就可以知晓哪些修改未被接受,从而更好的作出审单判断。但注意的是,这样的要求是邀约性的,交单银行可以不予理睬,无约束效果,不如(一)好。
(三)开证行自身要及时与指定银行沟通
若在信用证中未采用上述(一)(二)推荐的方式,遇本文举例而言,开证行在审核单据相符时,不要妄加猜测和臆断,最佳办法是开证行向指定银行发报查询受益人是否接受修改,得到回复后再判断交单是否相符。如果指定银行不回复怎么办?开证行向指定银行发报查询时可以规定:“如果指定银行在三个工作日内未回复,开证行按受益人尚未收到修改审核单据”。表明开证行立场,为以后出现争议留好证据。
引申
信用证修改的有效性和约束力对开证行和受益人这两方信用证项下主要当事人来说是不等同的。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决定了自修改发出之时起即对开证行构成约束,然而对于受益人来说,规则给与其对修改的态度过于随意,给开证行的判断产生了很大的纷扰。
目前,根据UCP600及相关的ICC案例来判断受益人是否接受或拒绝修改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建议国际商会应该尽快完善关于受益人接受还是拒绝修改的规则,制定出更明确、务实的国际惯例规则,才能减少实务中的困惑与纠纷。
【参考文献】
《一则开证行判定受益人拒绝修改案》,李钦,《金融&贸易》,201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