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利用转口贸易政策实施逃汇刑事案被公诉借利率差额套利1000万元
2014-07-17 13:181097
不到一年,实业公司经营者王某伪造外贸单证、虚构转口贸易背景,申请外汇贷款,将3.5亿美元资金违规转移至境外,利用外汇贷款利率与人民币保证金存款利率差额套利1000万元人民币。外汇贷款到期后,保证金账户启封,人民币保证金本金及利息、理财收益一并进入实业公司账户,扣除用于归还外汇贷款本金及利息,剩余资金就变成王某的收益。
不到一年,实业公司经营者王某伪造外贸单证、虚构转口贸易背景,申请外汇贷款,将3.5亿美元资金违规转移至境外,利用外汇贷款利率与人民币保证金存款利率差额套利1000万元人民币。日前,王某及其经营的两家公司因涉嫌逃汇罪被浦东检察院提起公诉。这是上海首例利用转口贸易政策实施逃汇的刑事案件,将对今后打击逃汇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欺骗银行获外汇贷款资格
4年前,33岁的王某与同学合伙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受人民币持续升值影响,公司出口贸易长期亏损,王某决定寻找新的赚钱门路。
他得知转口贸易外汇融资中,国内融资银行收取人民币保证金后,会支付该笔保证金以人民币定期存款利息,而该利率高于外汇贷款利率。当时,人民币半年期存款利率3.08%,外汇贷款利率随市场情况稍有波动;王某匡算,半年利差大约为0.3%。
申请外汇贷款,首先得向银行提供一笔等额的人民币保证金。王某向友人借得数百万元资金,随后存入其在银行的贷款保证金账户内。
根据规定,外汇贷款应有专门的涉外用途,比如用于向外方支付货款等。但事实上,王某的实业公司此时只剩一个空壳。他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的书面申请材料,并谎称,实业公司是代理转口贸易的受托方,需外汇资金向海外出货方支付货款,由此得到了银行批准。
循着转口贸易路径,这笔外汇贷款资金被对口支付给了“出货企业”。事实上,这家海外企业只是王某注册的离岸公司,其银行账户由王某实际控制。外汇到账后,王某随即在两三天内以结汇名义通过网银渠道将其回流至境内兑换成人民币,用于归还之前向友人拆借的资金。
虚假材料获取76笔外汇融资
检察官指出,王某将境内外汇以转口贸易形式转移至境外,使国家对外汇失去监管,即使外汇最终回到境内,仍扰乱了正常的外汇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逃汇罪。
王某正是从这种逃汇行为中获得了非法利益。外汇贷款到期后,保证金账户启封,人民币保证金本金及利息、理财收益一并进入实业公司账户,扣除用于归还外汇贷款本金及利息,剩余资金就变成王某的收益。
王某将借来的资金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进行循环往复操作,频繁申请办理外汇融资手续。根据浦东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期间,王某先后向上海7家不同银行提供虚假材料,以获取外汇融资资金共计76笔,金额累计2.94亿美元(折合人民币18亿余元);其实际控制的6家境外公司开设在汇丰银行(香港)的账户依照融资合同约定收到上述外汇后,又以转口贸易收汇形式将外汇电汇至实业公司账户,兑换成人民币。
涉案银行事后加强风险控制
案发后,涉案银行外汇融资业务部门均向检察机关表示采取了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比如,在流程上实施逐级审批,在资金风险方面,要求“贷多少外汇存多少保证金”,并将保证金存单质押给银行,这样,即使王某到时候还不出贷款,因为银行手里押着保证金,也不至于遭受损失。
去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发现该实业公司违反规定将外汇转移至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至境外,属于逃汇行为,遂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浦东检察院指控认为,虚假转口贸易交易行为影响了国家外汇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危害国家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应以逃汇罪追究刑事责任。
欺骗银行获外汇贷款资格
4年前,33岁的王某与同学合伙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受人民币持续升值影响,公司出口贸易长期亏损,王某决定寻找新的赚钱门路。
他得知转口贸易外汇融资中,国内融资银行收取人民币保证金后,会支付该笔保证金以人民币定期存款利息,而该利率高于外汇贷款利率。当时,人民币半年期存款利率3.08%,外汇贷款利率随市场情况稍有波动;王某匡算,半年利差大约为0.3%。
申请外汇贷款,首先得向银行提供一笔等额的人民币保证金。王某向友人借得数百万元资金,随后存入其在银行的贷款保证金账户内。
根据规定,外汇贷款应有专门的涉外用途,比如用于向外方支付货款等。但事实上,王某的实业公司此时只剩一个空壳。他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的书面申请材料,并谎称,实业公司是代理转口贸易的受托方,需外汇资金向海外出货方支付货款,由此得到了银行批准。
循着转口贸易路径,这笔外汇贷款资金被对口支付给了“出货企业”。事实上,这家海外企业只是王某注册的离岸公司,其银行账户由王某实际控制。外汇到账后,王某随即在两三天内以结汇名义通过网银渠道将其回流至境内兑换成人民币,用于归还之前向友人拆借的资金。
虚假材料获取76笔外汇融资
检察官指出,王某将境内外汇以转口贸易形式转移至境外,使国家对外汇失去监管,即使外汇最终回到境内,仍扰乱了正常的外汇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逃汇罪。
王某正是从这种逃汇行为中获得了非法利益。外汇贷款到期后,保证金账户启封,人民币保证金本金及利息、理财收益一并进入实业公司账户,扣除用于归还外汇贷款本金及利息,剩余资金就变成王某的收益。
王某将借来的资金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进行循环往复操作,频繁申请办理外汇融资手续。根据浦东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期间,王某先后向上海7家不同银行提供虚假材料,以获取外汇融资资金共计76笔,金额累计2.94亿美元(折合人民币18亿余元);其实际控制的6家境外公司开设在汇丰银行(香港)的账户依照融资合同约定收到上述外汇后,又以转口贸易收汇形式将外汇电汇至实业公司账户,兑换成人民币。
涉案银行事后加强风险控制
案发后,涉案银行外汇融资业务部门均向检察机关表示采取了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比如,在流程上实施逐级审批,在资金风险方面,要求“贷多少外汇存多少保证金”,并将保证金存单质押给银行,这样,即使王某到时候还不出贷款,因为银行手里押着保证金,也不至于遭受损失。
去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发现该实业公司违反规定将外汇转移至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至境外,属于逃汇行为,遂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浦东检察院指控认为,虚假转口贸易交易行为影响了国家外汇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危害国家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应以逃汇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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