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人民币资本金可否办理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
来源:汇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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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1.《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文件规定:
银行应当对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和人民币借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人民币资金。
在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银行应当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要求企业提供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证明等材料,并进行认真审核。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文件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对于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3.《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规范浙江省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的通知》(杭银发[2013]103号)文件规定:
结算银行要做好相关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的查验工作,加强信用风险防范。办理转口贸易结算时,应要求企业提供对应的进出口合同和相关的单证资料。
涉及提单、仓单等物权和货权凭证转卖的,提单应为全套3份正本,仓单应为正本实名仓单。
涉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转卖结算时,原则上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货物海关备案信息。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在相关提单和仓单的正本上进行签注。
分析结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及银发[2012]165号文的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纳入专户管理,银行应对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管,通过企业提供的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证明等材料,对其付款背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对于以人民币资本金境内支付时,一般参照外币资本金的管理原则,要求提供发票并对其真实性进行查验。对于人民币资本金是否可以支付转口贸易款项,有两种观点:
1. 以人民币资本金支付转口贸易款项,存在躲避对发票等资料真实性审核的嫌疑。
因为转口贸易具有收、支两条线的特性,如以人民币资本金支付先支后收项下转口贸易款项,再以正常货款形式收入转口贸易款项,从而将人民币资本金变为企业自有资金在境内自由使用,而无需再提供相应的发票等资料。
2.人民币资本金支付货款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范围,没有理由不予办理,只需把握对其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即可。
因此,根据当地监管部门的观点,参照杭银发[2013]103号文的管理规定,在办理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时,企业需提供转口贸易项下进出口合同、进出口发票、全套正本货权凭证,银行需对对货权凭证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正本货权凭证进行签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