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资融资租赁监管统一 行业面临大规模整顿
6月3日,商务部公布《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称,管理办法适用商务部有关规定确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引发业内对于内外资融资租赁纳入统一监管甚至取消内资试点的猜想。
6月3日,商务部公布《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称,管理办法适用商务部有关规定确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引发业内对于内外资融资租赁纳入统一监管甚至取消内资试点的猜想。
同时,《意见稿》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目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规范,业内人士预期,如果这些规定能够真正落实,行业必将面临一次大规模的清理整顿。但是,在《意见稿》的监管措施中,并没有相关的惩处规定。因此,业内担心仅按照《意见稿》现有内容,实施效果会大打折扣。
内外资统一监管
“《意见稿》意味着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与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与监管将合并。内资融资租赁由试点改为正常行政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将退出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环节。”融资租赁专家沙泉如此预测。
目前,在中国融资租赁市场上,除了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外,还有两类分别由商务部流通司和外资司审批成立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两类公司在成立条件、经营范围等方面都有差别。其中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尚处于试点阶段,需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才能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关于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规定,目前主要是2004年出台的《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5年出台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但是两部规定均偏重于对融资租赁公司前端设立条件和流程的规范。此次《意见稿》则着重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
多位融资租赁业专家认为,这意味着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将纳入统一监管。去年公开征求意见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或已并入此次《意见稿》。但由于此次《意见稿》并没有涉及太多内外资融资租赁成立的问题,所以上述两项规定应该仍继续执行。内资能否由试点改为正常行政审批,国家税务总局能否退出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环节还不确定。
监管实施效果存疑
《意见稿》针对目前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予以规范,业内认为,如果《意见稿》内容真正实施落实,行业将面临大规模整顿。
融资租赁律师秦国勇向记者解析,如“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须为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已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经济组织。”针对的是目前有人为了享受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使用境外贷款等优势,到境外注册公司后再回境内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假外资”现象;“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相对独立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强调持续经济效益,针对的则是假租赁、真借贷的现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则是针对出资人抽逃出资的行为。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融资租赁公司要拥有不少于三年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高管人员。每季度上报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
在业内看来,这对于很多融资租赁公司是无法实现的。“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只是个壳,根本没有营业。”上海某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高管表示,如果政策真正落实,很大一批融资租赁公司将会面临整顿或者撤销的命运。事实上,商务部此前也曾清理过一批融资租赁公司。
但秦国勇指出,《意见稿》也存在不合理之处。比如“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所有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这一规定应该去掉,因为《物权法》规定,抵押后是可以出租的,实务中亦有操作。
尽管《意见稿》中的规定直指各种行业乱象,但亦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按照《意见稿》的内容落实,监管效果可能并不理想。
对外经贸大学史燕萍教授认为,目前《意见稿》仅对融资租赁公司行为做出要求,但融资租赁公司违反规定后,谁来监管,怎么监管,并没有明确表述。她认为目前《意见稿》缺乏可操作性。沙泉亦认为《意见稿》缺乏关于退出机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