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郭玉志 |2013-03-16 20:20626

昨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对外发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共十九条,规定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准入条件、申请材料要求以及审核程序与方式等。

  昨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对外发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根据《暂行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具备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并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和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能够为基金办理证券与资金的集中清算、交割;具备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7方面条件。

  《暂行规定》共十九条,规定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准入条件、申请材料要求以及审核程序与方式等。在基金托管职责履行、内控制度建设方面,非银行金融机构托管人与银行托管人一样,均应遵守《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此外,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现状与业务特点,《暂行规定》从保护基金持有人角度出发,强调了资产独立、业务隔离、信息保密、从业人员管理、结算职责、风险准备金制度等方面的要求,并对监督管理和处罚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发布后,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着手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系统与制度的准备工作,于6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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