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内地香港跨境人民币联动监管的构想
编者提示:内地与香港建立跨境人民币联动监管体系有其必要性,是内地与香港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共同需要,是防范人民币跨境流动潜在风险的必然选择。内地与香港建立跨境人民币联动监管体系有其必要性,一是内地与香港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共同需要。
编者提示:内地与香港建立跨境人民币联动监管体系有其必要性,是内地与香港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共同需要,是防范人民币跨境流动潜在风险的必然选择。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以来,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取得快速发展。截至2012年3月末,香港人民币存款5534亿元,占该地区存款总量的10%以上,通过中银香港渠道收付的跨境人民币结算资金共计3.35万亿元,占跨境人民币结算总量的67%。离岸人民币业务产品和服务品种日渐丰富,香港已累计发行人民币债券2169.2亿元,共有21家机构获得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获批额度200亿元人民币。在香港发行的人民币公募基金为6只,人民币股票1只。2011年,经香港结算的人民币即时支付结算系统(RTGS)平均每日交易金额高达1144亿元人民币,年增长21.88倍。香港作为人民币离岸中心,有效防止了国际资本对内地金融市场的直接冲击,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但随着人民币结算业务向纵深发展(000001,股吧),国际金融环境的动荡起伏,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潜在风险逐步显现。
内地与香港建立跨境人民币联动监管体系有其必要性,一是内地与香港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共同需要。二是防范人民币跨境流动潜在风险的必然选择,如投机资本假借各种名义出入境的风险、两地人民币汇率及利率差异引起资金流动的风险、宏观调控难度加大的风险、国际资本冲击金融市场的风险等。
本文在深入剖析人民币跨境流动可能存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查找内地与香港监管模式的契合点,提出建设内地与香港跨境人民币在岸和离岸市场联合监管的构想,以期达到稳步推进人民币“走出去”,有效防范风险,维护两地经济和金融稳定的目的。
内地与香港建立联动监管体系的构想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货币自由兑换和资本自由流动,而中国内地对资本跨行业、跨区域和跨部门流动有较多的政策规范,且经常随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经济发展目标的调整而调整,因此,要充分考虑香港与内地经济金融体系的匹配程度,以及应付外部冲击的承受能力,既能发挥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在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方面的独特作用,又可以有效控制两地人民币跨境流动的风险。为此,可考虑建立以下监测机制:
一是建立交易主体跨境人民币流动平衡监管机制。跨境人民币资金监管离不开对交易主体的总体监测及资金流动意图的洞悉。香港金管局不像中国人民银行有众多的分支机构,因此两地监管部门“抓大放小”,实施重点企业平衡监管模式,可实现监管政策与结算业务的有效对接。在主体监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两个平衡性指标以强化对滞留人民币资金的量化分析和流动监测:出口收汇平衡率和进口付汇平衡率,超过平衡预警监测值即可筛选出可能存在异常的情况,明确关注对象,使监管有的放矢。
二是建立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限额监管机制。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量的增长,尤其是两地金融机构贸易融资、资金拆借、相互担保及互贷等资金划拨和资金清算业务的增加,内地和香港监管部门实现对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并表流动性风险监管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三是建立两地金融市场的异动监管机制。异动监测机制是指两地监管部门根据宏观经济数据作出一个资金流向的近似判定,在国际金融市场发生动荡时,监管部门根据异常资金流动时发出的预警信号进行重点监管的机制。这里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国际资本投机经济信号,即利率和汇率。监管当局应测算出离岸人民币(CNH)和人民币(CNY)的加权汇价价差值,当CNH和CNY的价差值超过CNH和CNY的加权汇价价差值20%时,两地监管部门可对两地大额资金流向进行重点核查,剥离正常贸易和投资用途的资金,对可疑交易进行流向和用途的跟踪监管。另外,只要香港和内地存在利率差,境外游资就会见机行事,选择机会进出境内投机获利。因此,利率指标一方面向境外游资提供投机的时间点,也给监管部门提供了强化监管的时间信号。
四是建立跨境人民币支付系统和银行清算系统的后续监管机制。为防止洗钱、反恐融资和投机等性质的人民币资金利用各种渠道出入香港与内地,应建立跨境人民币支付系统和银行清算系统人民币资金后续监测机制。离岸的人民币存款,通常只是在我国之外或我国金融循环系统之外的账户作出与内地金融机构账户对应的记载和反映,是人民币的影子货币,而有形人民币资金并没有离开我国。因此,人民银行可考虑在正在建设的跨境人民币支付系统和银行内部清算系统中设定单笔资金流量的均值、交易主体收支频度值和一对多、多对一的主体衔接值,对超过均值,频度和衔接值过高的资金流动进行重点监测,与香港监管部门共同对异常和可疑资金的资金来源、交易性质和交易动机等进行甄别、判断,进行资金流动的后续有效监管。
五是建立两地监管部门的应急监管机制。两地监管部门应建立应急监管紧急磋商机制,当金融形势发生逆转或急剧恶化时,立即对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和判断,必要时启动两地非常监管程序。进行源头监管或对资金流动采取临时性限制措施,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六是建立资金流动监控中心长效监管机制。从长远来看,应设立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动监控中心,综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内地监管部门与香港监管当局,以及两地的经贸、工商、税务、海关、公安、房管、行业协会、统计局等部门信息,实现监管信息的全覆盖。金融机构可通过监测中心及时查询企业的资信实力、业务范畴、进出口情况等综合信息,核定业务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香港与内地在审查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过程中,若发现可疑交易信息,可以直接上报,由监测中心进行复核,认定事实后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相关管理部门,并作出相应处理。同时由监控中心完成两地甚至多地的全面监管,实行多位一体的长效监管机制。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动管理系统不够完善,不利于实施有效监管。掌握跨境人民币交易主体准确、全口径的数据信息是有效监管的基础,但跨境人民币业务系统数据信息采集还不够全面和准确。
二是内地监管手段落后,部门间合作不够紧密。但当前,内地各部门间合作还不够紧密,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各部门根据自身需要设置的统计指标各有不同,也没有机制将数据汇总对比,造成了监管信息来源不够畅通。各系统数据不能相互关联,自动校验。大量的数据信息要通过人工核对,不仅增加工作难度,还会产生一定的误差,特别是一些部门出于保密要求,对相关数据发布进行限制,部分数据难以及时有效获取。
三是内地与香港管理制度不同,实施跨境人民币结算监管的外部环境欠佳。内地监管部门与香港金管局无隶属关系,内地的监管部门目前也没有建立跨境人民币协同监管机制,香港与内地联动监管体系的建立目前还没有法律、管理制度和技术的支持,外部环境欠佳。
四是实施联合监管对人员要求较高,还需大量的知识技能储备。跨境人民币联合监管,需要监管者具备经济金融、财务会计、计算机、数理统计等多方面知识,需要熟悉国际金融市场的运作、有丰富监管的经验和专业技能。但目前来看,这种复合型人员还较少,还不适应联合监管的需要。
政策建议
两地要实现有效监管并要想获得良好的成效,除了机制和指标要设置科学合理外,完整的数据信息、先进的数据处理手段以及必要的知识技能等相应的监管制度和配套措施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鉴于此,为了更有效地发挥联合监管的功能,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创建一套综合、全面的跨境人民币资金监测系统。建议整合数据资源,实现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与其他系统的兼容对接。收集各部门的监管和统计信息,实现监管信息的全覆盖。增加业务系统纵向、横向自动校验匹配功能。创新技术手段,开发多维校验核查功能,实现系统内、系统间数据的校验和整体关联,有效识别异常交易行为,提高分析监测水平。
二是内地应加强监管合力,促进监管规范有序进行。应根据业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对现行的跨境人民币监管政策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人民银行牵头“三会”、发改委、商务、海关、税务等职能部门起草制定内地联合监管的相关条例,统一规范内地联合监管的工作职责、标准,建立金融监管的指标体系,以便实现与香港联合监管的有效对接。同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采取系统性、动态性和持续性的监管原则,对监管方案、程序和技术不断进行修订和调整,以适应形势发展和监管的需要。加强监管的时效性,将监管信息及时有效传递或批露,为监管决策层迅速转化为具体有针对性的监管行为提供决策依据。
三是建立两地监管合作工作协调机制。为促进相互磋商和合作,两岸应建立监管合作联络工作会议制度,促使内地和香港监管部门,特别是具体负责监管事务的官员与工作人员之间相互了解、信任与谅解,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同时,通过合作备忘录等形式就相互提供监管信息的程序、信息的比对、使用和保密范围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在监管时要兼顾两地实际。
四是加强两地人员培训和交流,提高监管队伍素质。以统一培训和人员交流等多种手段加强内地与香港监管人员的培训,增进两地监管人员对另一方政策及检查方式的理解,提高监管技能。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跨境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