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关注“研报门”:联合调研或将受限
当发现多起研究报告存在“内容失真”后,监管部门向提供报告的证券公司发出了更加严厉的指导意见。在这份名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有关问题的调研综述》(下简称“调研综述”)的内部文件中,监管部门列出了当前证券机构应注意的一些细节。
当发现多起研究报告存在“内容失真”后,监管部门向提供报告的证券公司发出了更加严厉的指导意见。
此时,越来越多的券商正卷入“研报门”危机;相继爆出的中国宝安、宁波联合、双汇发展等事件,不断拷问券商作为研究机构的公信力。
在五月底发布的一份内部文件中,证监会要求各证券机构应参考借鉴有关意见,结合公司实际予以改进;内容覆盖研报独立性、内幕信息处理等核心环节。
知情人士透露,监管部门还在考虑对券商采取更严格监管,包括是否要学习境外券商的成功经验,“制定强制性举措来规范证券研究业务”。
上述观点也在券商方面得到印证。“应监管部门要求,我们已经将公司针对研究业务采用的一整套方案提交上去”,一合资券商研究业务负责人向记者确认。
联合调研受限
最近几个月,监管部门频繁邀请券商研究所相关人员赴京座谈,还要求各家券商提供它们的研报监管记录,以检查其合规情况。
“情况并不乐观,当问及是否建立针对研报的内控制度时,券商答案肯定是有;可一旦要求其提供相应文件,有的券商却又交不出来。”一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向记者透露。
基于前期这一系列的调研、座谈,证监会于5月23日公布了最终结果。
在这份名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有关问题的调研综述》(下简称“调研综述”)的内部文件中,监管部门列出了当前证券机构应注意的一些细节。
尽管从整体来看,这份文件还是对现有政策法规的进一步强调,但一些信息还是引起了证券行业的注意。
“调研综述”的热点之一,在于维护制作发布研究报告的独立性。
除强调研究环节应与销售服务环节分离外,证监会还建议,“研究部门不能向外部机构及客户提前泄露调研计划、调研底稿、发布计划等相关研究信息;为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开展的上市公司调研要独立进行,不得与基金等机构客户一起参加相关调研活动”。
在此之前,券商在组织调研时邀请基金公司参与,早已经是业内惯例。
“一方面,基金经理也有实地调研的需求;此外,这类活动也可以加深客户与公司,甚至与具体研究员之间的了解。”一研究所人士总结称。
但随即产生的问题同样明显。“看的是同一家公司,问的同一批问题,如果要写报告的话,基本上我们掌握的材料也就与基金公司共享了。”曾有一行业分析师私下表达这一观点。
因此,上述规定出台后,有可能让部分联合调研成为禁区。
沪上一研究所为此专门展开研讨,对此解释是“联合调研可以做,但不能对此发布报告;若要发报告,就不能进行联合调研”。
严禁内幕信息
另一个热点话题,则是“调研综述”对信息使用问题的细化。
反思中国宝安、宁波联合等一系列事件,内幕消息已经成券商与上市公司间争执的焦点:若相关券商无法证明研报中的信息来源,则涉嫌泄露内幕消息;反之,就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并不规范。
只是,追求内幕信息是资本市场的恒久主题。
为了得到些许消息,基金经理们往往会对研究员施加强大压力;而部分研究员则将其打探来的内幕包装为报告的最大噱头,转身向机构客户们兜售。
但现在,这类行为或将面临证监会的严厉处罚。
“证券研究报告不得使用内幕信息;如果无意接触了内幕信息,也不得在证券研究报告中以任何形式变通体现;不得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对市场传言等无法确定真实性的信息,不得写入证券研究报告。”
同时受到规范的还包括券商在调研中所获得的信息。
“证券分析师参加上市公司调研,不得主动寻求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国家保密信息。如果证券分析师调研中被动知悉内幕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报告,在有关内幕信息公开前停止撰写发布涉及该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
不过,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当前对内幕信息的监管还需跟紧市场。
“相比普通投资者,不少分析师在处理内幕消息时很有技巧;他们不再借助研报传递消息,而选择给客户电话或是直接见面。”一券商研究所负责人建议,监管部门应该对这类行为加以关注。
借鉴境外券商
若想重塑券商研究业务的信誉,也许需求监管部门和证券机构下更大的决心。
“目前,监管部门已就券商研究业务进行了充分调研,下一步应该会出台更细节的措施来规范这一现状。”上述接近监管层的人士称。
有迹象显示,监管部门正在了解境外券商对研究报告的管制框架。“公司沿用的是外方股东的一套机制,在与监管部门的交流中,对方很认同我们的一些做法。”一合资券商研究主管介绍。
在他看来,中外资券商对待研究业务的做法有较大差别。
“内幕消息是我们的绝对禁区,一旦分析师有可能接触到内幕,要立即向公司汇报,并撤出整个调查。”该主管举例称。
“此外,我们的研报发布流程也较中资券商更加复杂。”
粗略统计下,该公司研报从完成到发布至少需过三道关卡。
文字编辑是第一关,重点考核报告的信息来源和原创性。“编辑借助网络,核对报告中涉及到的数据、例证,若无法找到来源,研究员需提供原始资料;而引用他人作品超过200字却没有注明出处,整个报告就被视为抄袭。”
接下来,报告将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合资公司研究主管,以及外方股东的行业研究主管,接受各自的独立检验;通过后,报告就进入到合规检查环节,直至对外发表。
“这种机制也有其缺点,会拖长报告的发布周期;一旦遇上重大事件,还需要等待海外团队的统一时间安排。”
相比之下,国内券商的研究报告一般要通过研究主管和风险控制两道审查,只是在具体实施上却标准不一:从研报完成到对外发布,有的券商需一周时间,而有的却只需要短短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