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个税改革多赢的替代方案
目前提出的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国家共减少税收1200亿元,即3亿工薪收入者大约每人400元,每月平均33元,力度太小。我国个税边际即最高税率目前为45%,表面上看接近欧洲国家的较高水平,其实这里包括一些假象。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著名经济学家华生(资料图)
目前提出的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国家共减少税收1200亿元,即3亿工薪收入者大约每人400元,每月平均33元,力度太小。同时,占72%的2600元以下工薪族分到额为零,月薪3360元以下的低收入阶层所得低于400元,而月薪万元上下的中等收入阶层获益4000元左右,相当于1个人分享了10个低收入者本应享受的份额,显然极不公平,既扩大了收入差距,又缩小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而且低、中、高收入阶层都不满意。应当改变思路,更新方案。
我国宏观税负总体水平已经不低,因此,抑制总体税负过快增长是各方面能够达成的共识。同时,个税是抑制收入和贫富差距的主要工具,我国个税在总税收中比例又过小,因此,整体减税和增加个税的规模和比重应当并行不悖。二者混淆是我们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问题上陷入纠结的基本原因。
个税调整的多赢方案不是增加一般减免额,而是增加赡养人口和住房负担的特殊减免额。对无税可抵免的低收入阶层,国家应为其等额支付部分社保缴费。这样虽然国家会增加不少减免税总额,但把钱花到了地方,低收入者大受益,中等收入阶层普遍受惠,并在总体上缩小了收入差距,符合税制改革的方向和国际惯例,理论上无懈可击,操作上并不复杂,这才是真正的多赢。
现行修正案的困境
政府提出提高个税工薪所得一般减除额和税率调整的改革,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热议,也出现了各种不同乃至明显极端的利益诉求。这既说明了收入分配改革的难度,也说明了个税调整不能脱离整体税负和税收体制总体改革框架设计。
目前提交审议的个税修正案,将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及调整部分税率。现在网上征求的逾20万反馈意见和媒体上表达出来的意见,普遍认为上调标准太低、减税力度不足。那么,是维持草案还是顺应这种要求,再大幅提高工薪所得的一般减除额度,比如说,至少调到较多人主张的5000元,就成为方案征求意见和最终敲定期间的主要政策考量。我的观点很明确,无论最终是上述哪种情况,本次个税起征点调整都已难免是一个多输的结果。要变多输为多赢,个税修正案的思路需要根本改变,完全跳出现有思路,按照个税及整体税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另辟蹊径。当然个税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但这第一步迈得方向对否,则事关大局,影响深远,需要谋定而后动。
现在的个税修正案主要内容是提高起征点与税率调整。应当指出,个税起征点随经济发展和民众收入水平上升不断上调,这本身极其自然也完全正确。不过,起征点的确定,通常只考虑居民最基本生活而不是平均水平的需要。因此,通常在发展中国家,由于人均收入水平往往仅能维持温饱,起征点相对于人均国民收入通常较高。而在发达国家,起征点仅为人均国民收入的几分之一。也就是说,随着一个国家收入水平提高,起征点相对于人均国民收入是个不断降低的过程。在起征点合理确定以后,通常的做法是随物价或生活费用指数的上涨而逐年小幅调整提高。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在多数工薪收入者收入高于起征点时,上调起征点可以达到减税和缩小收入差距的双重作用。反之,当大多数人的工薪收入低于起征点时,上调起征点只使少数人受惠,会扩大收入差距。我国目前个税名义起征点与人均国民收入持平,加上三险一金扣除部分显著高于人均国民收入,72%以上的工薪阶层低于月薪2600元左右的实际起征点。若按现修正案调整后88%的人低于近3900元的实际起征点,越低收入阶层越完全不受益,上调起征点必然扩大现已很严峻的收入分配差距,而适用同等税率收入区间的局部上调则产生进一步放大差距的加强效应。
数据分析也充分验证了上述判断。这次个税调整,据财政部公布的测算,国家财政共减少税收收入1200亿元。按调整后仅余12%的工薪收入者即3600万人纳个税可推算,中国目前的工薪收入者共计3亿人,即粗略地说这次调整等于是国家拿钱为3亿工薪族每人平均减税400元。按照目前提出的修正案,这次减税的实际分配为月货币工资2600元以下的2.16亿低工薪收入者分到额为零,原月货币工资不足3360元的工薪收入者得到的减免额低于400元,而月货币工资8000元到15000元的中等收入者则多有超过4000元以上的实惠,相当于一个人享受了本应属于低收入者十个人的减税额。显然,这个完全拿走低收入阶层应得减税额的修正案当然不公平,肯定会进一步拉大收入分配的差距,以至也明显劣于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每人简单平分减税额的做法。
更被动的情况还在于,这次修正案出台,广大低收入者因被排除在外自然不满意,一部分中高端收入者因适用税率上升不满意,最高端收入者因最高边际税率未下调不满意,而主要受益的那部分中等收入者也认为调整力度太小而不满意。结果,除人数最多的低收入阶层因缺乏话语权难以发声以外,中等以上收入阶层强烈要求把个税起征点进一步大幅上调至5000元或8000元,而高收入阶层则要求下调个人所得税适用和边际税率,甚至改累进税制为单一税率即所谓低平税制。因此,颇为尴尬的是,国家减了税让了利,得到一个谁也不满意的结果。
那么,我们可否好事做到底,干脆至少满足这部分中等收入阶层的要求,把个税起征点提到5000元乃至8000元,这样至少也算是使一方满意吧?显然这种不讲公平和毫无道理的让步会进一步恶化收入分配格局,与税制改革的整体方向也更加背道而驰。因为首先,这样一来减税额自然会增加,也许人均减税额可达800乃至1000元以上,但月货币工资2600元以下的低收入阶层仍然是一无所获,月薪4000元以下的人基本不增加任何收益,新增的上千亿减税额又统统用在了中高收入的人身上。其次,这种做法也并不能扩大中等收入阶层。因为扩大中等收入阶层的主要途径就是减少低收入阶层的人数。现在对广大低收入阶层一点不施援手,中等收入阶层的人数就无法扩大,最多只是封闭性的自我提高循环。其三,个人所得税按人的收入高低水平征税,是市场经济中调节收入差距的最主要税种,因此在收入和贫富差距较小的国家一般是第一大主要税源,占到总体税收的30-50%,而201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为4800多亿,占总税收比重只有6.6%。按现修正案再减去1200亿,只剩不足5%,起征点提到5000元,3亿工薪族中纳个税者就只剩3%,个税占税收比重更是微乎其微,那还调节什么收入分配差距?因此如果真要遏制中国收入和贫富差距的急剧扩大,更不要说迫其缩小,在整体税负不增或降低的同时,大大增加个人所得税的规模和比重,咽下这剂许多人找出种种理由拒服的苦药,是中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避免社会两极分化和中等收入陷阱的唯一出路。
这次个税调整陷入被动局面,其直接原因当然是突破口选择失误。当72%的工薪阶层的收入低于实际起征点时,起征点的任何上调显然就会漏掉最该受到帮助的广大低收入阶层,从而扩大而不是缩小收入差距,自然就使这次个税调整一迈脚就错。
减税本是件好事,但从个税减起恰恰选择了最不该选的错项。个税是削富济贫的主要工具,而中国个税比重极低,收入和贫富差距又极大。个税显然不是减税的对象。中国税负中最大的是增值税、营业税等商品类税收。商品类税主要由消费大众人承担,越是中低收入者交纳的比例越大。减税不去动大头,而是减只占税负百分之几、又最不该减的个税,自然不可能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相对于每年增加20-30%的总税收,试想个税即使完全不征,也只不过占百分之几,影响极为有限。
最后,趋利避害,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是人类的经济本性之一。单纯提高起征点和调整税率,必然使一部分人受益,另一部分人有形和无形受损,使中等和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分化对立。中等收入阶层要争取自己利益的诉求,必然潜在损害不能分享的低收入阶层的利益,使本应优先受到帮助的广大低收入阶层处于最无助的境地,从而人为撕裂了中等和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和诉求。
问题的本质:减税而非起征点
在整个个税调整的讨论中,一些人要求大幅提高起征点的理由,往往和政府整体税负过重、增长过快和政府收入的不当使用联系在一起。其实,是否要提高起征点、是否要减个税和整体税负是否合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对后者质疑以对前者不理性的情绪表达出来,是我们今天在个税起征点问题陷入说不清道不明的原因。
分离开这两个问题,情况就变得很清楚了:个税起征点上调只有在使大部分人受益的情况下才有必要性。依国际惯例,其上调不是无依据的漫天叫价,而是应该按物价上涨的幅度每年小幅提高。而整体税负的判断和减税的合理性则是完全不同的另一个问题。
目前,我国宏观税负按宽口径计算约为国民收入的30%出头,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35-55%,高于同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上属中等偏高水平。这样一个水平是否过高可以争论,但这样一个水平已经不低恐怕没有太大分歧。随着近些年来财政收入的高速增长,完全扭转了改革开放前期比重急剧下降趋势,开始出现了减税的空间。如前所述,从我国税收比重看,绝大部分来源是商品流转税,个税仅占个零头,已经是当今世界主要国家个税比重最低的一个,再减下去与中央多年来提出的增加直接税比重、调节缩小收入差距的税收体制总体改革方向完全相反。因此,减税应当从商品流转类税开始。减这类税既降税负,又可缩小收入差距,还可减少商品价格扭曲,一举三得。同时,减商品税不仅是3亿工薪收入者受益,几亿不拿工薪的农民也受益,覆盖面更宽、更公平。
除了减什么税的问题,还有一个减多少税的问题。撇开对整体宏观税负可能的口径与合理性的争议,抑制总体税负的过快增长是各方面都比较能达成一致的认识。十二五期间,国民收入的年增长规划只在百分之十之内,居民实际收入水平的增长也只是不低于GPD的增长,税收再保持20-30%的增长显然就不适宜。控制税收增长的速度不仅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也有利于挤压行政事业费和三公经费支出的增长。
2010年的我国税收总额已是7.3万亿,今年一季度又增长了30%以上,全年看来又在20%多。如果拿出增长部分的少一半来减税,并不影响政府原有盘子的开支,财政税收又可保持与国民收入相近的增长,那么这个可减的数就应当至少是6000亿元以上。而这次个税起征点和税率调整,财政部的测算总共减少税收1200亿,只是6000亿的五分之一,仅相当于3亿工薪收入者每人400元,平均每月33元,显然实在是太少了。如果增加5倍以上,达到接近平均每人每月200元,这对于中低收入者就会有很大的帮助。可见,离开减税额这个更实质的问题,我们的讨论并没有多大意义。而非钻起征点的牛角尖,以牺牲人数最多的低收入阶层为代价来追求其他阶层收入的提高,就更把问题完全搞拧了。
个税的工薪税问题和综合征税的改革
近来有人提出了中国个税沦为工薪税的批评,受到了媒体热炒。不少人认为这喊出了工薪阶层的心声。不过这个提法虽然很煽情,但既不符合事实,也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导。
我国工薪税收占个税比重过去长期较低,2008年才刚到50%。只是近两年来由于工资薪金的快速增长,工薪税收才逐步上升到占整个个税的60%以上,但仍然显著低于发达国家一般占80%以上的水平。要说工薪税,人家那里才多少够格。这是因为工薪税的比重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工薪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一般来说,随着经济发展程度提高,工薪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会不断上升,这样相应的工薪税占个税比重也会提高。所以,个税以工薪税为主是一个反映社会进步的指标,而不是相反。
另外,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税制度,是个税改革的方向。但许多人误以为分类就是个人,综合就是家庭。其实家庭即赡养人口只是税收减免中考虑的一个因素,而与分类和综合纳税制度并无本质联系。因为所谓综合纳税,就是将现在对分类的各种财产、资本和其它所得的分离课税,综合纳入现在仅对工薪实行的个税累进制,使累进所得税税率适用的范围扩大到其它所得。改变个税对劳动的歧视是我多年来的一贯主张。但是现在借这个话题发挥的大多数人,我估计事到临头他们可能并不赞成。因为其一,现在工薪以外的分类税率均大大低于工薪类综合累进税率,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意味着全面大幅增税。其二,现在分类的个人所得中,目前不征税的主要有三,一是现在若要开征股市交易所得税,民众中的分歧意见极大,而且世界各国征收此税的,也多数对其所得适用较低的分类税率,并不纳入综合。二是财产赠与所得,它与遗产继承所得是共生税种,必须同时启动。三是房产的转让所得。现在房产转让所得征税力度很轻,再加阴阳合同盛行无阻,这个税可说是似有聊无。房产的保有税更是没有。但房产是当今中国中产阶级最大也最珍惜的资产,征税阻力极大。显然,开征这几个新税绝非易事。这需要社会广泛参与的深入讨论,厘清利害、形成共识。
个税的累进税率和隐性收入问题
近年来,确有个别极端缺乏自然资源、人口流动性极强的城市国家如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在进入高度发达和具有相当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后,为了在全球竞争中生存立足,吸引高端人才,改个税的高速累进制为低速累进或相对单一的低比例税率,但这完全不是当今世界的主流,更绝不符合发展和保障水平还很低、贫富差距又极大的中国。单一比例税即所谓平税制使只有几千几万收入的人和有几百万上千万收入的人适用同一税率,会大大增加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大大减轻高收入阶层的税负,进一步扩大我国的收入与贫富差距。
我国个税边际即最高税率目前为45%,表面上看接近欧洲国家的较高水平,其实这里包括一些假象。因为中国实行的是个人所得税单一税制,中央和地方分级共享,而如日本、美国、加拿大等许多国家是中央或联邦征一个个税,地方再征一个个税,两者加起来的税率往往高于我国。
如美国虽有少数几个州实行个人所得的单一比例税率甚或零税率,但大多数州实行累进税率,而关键是所有美国人除交纳州个税外,还必须同时交纳真正厉害的联邦累进所有税,其实际税率和我国相差不多,而其一般免征额仅为人均国民收入的百分之十几,起步税率即为10%,并在人均国民收入10倍时就快速累进至35%,而我国人均国民收入10倍的年薪适用税率刚为25%,45%的边际税率仅适用于人均国民收入20倍以上即年薪120万人民币以上的部分。有人说,累进税率高了,高收入的人根本不纳税。这其实并不是事实。仅从上市公司的年报就可知道,我国年薪几百万、上千万的高工薪收入者不是没有,而是几乎全部集中在制度垄断和资源垄断的少数行业和企业。美国的大富翁们能集体站出来反对废除遗产税,中国120万年薪以上的高收入者自己也并未吭气,我们的一些学者有必要以偏概全,拿所谓的中国高边际税率说事,为这极少数高收入人的税负鸣不平吗?
应当指出,所谓低税率可以鼓励人们主动纳税,恐怕只是一厢情愿。对于工薪收入者,税率无论高低,均已代扣代缴,不存在主动与否的问题。对于各种财产和资本所得包括房产转让,我国现行最高税率不过20%,但仍然偷逃漏税。至于各种隐性收入,更不是税率低一点就会自动来申报。俄罗斯2001年后税收是突然大幅增加了三年,其真实原因并不是单一税率,除了正好赶上油价上涨、收入激增的好日子外,是普京2000年底上台后,以雷霆之力横扫叶利钦时代的富豪寡头,开展大规模追逃税运动,罚得俄罗斯一大批首富巨富倾家荡产,或坐牢或逃亡。
俄罗斯虽然人口不多、资源极为丰富,早已完成城市化,人均国民收入已达1万美元左右,但贫富差距仍然巨大,极少数人占有社会绝大部分财富,其在全球主要国家中唯一实行的单一比例个人所得税税率,显然难辞其咎。现已多次酝酿改革,俄国人自己也说恢复累进税只是时间问题。人口、资源禀赋和我们相近的日本、韩国,在短短30年左右实现城市化、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收入分配又相当公平,基尼系数长期在0.3左右,主要依靠的工具就是边际税率高达75%以上的累进个人所得税。即使是号称自由经济的美国,二战以来也长期实行有几十级累进的高额个人所得税制,期间最高税率多年在90%以上,直至进入后工业化的1980年代,仅联邦个人所得税率就仍维持在70%左右。
可见,世界范围内的减税和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不过是近20年来的潮流,而且已经产生预算赤字扩大、国家债务惊人、许多国家财政濒临破产的消极一面。而且总起看来,俄罗斯之外唯独实行了个人所得税低税率的新加坡、香港,恰好成为发达经济体中居民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家或地区,而累进税率越高的国家,收入差距越小,这当然绝非偶然。中国当下经济发展水平远不及战后西方国家,城乡、贫富差距又远超别人,再把别人的短处当成优点来学习借鉴显然会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综合这些因素,我国在城市化完成之前的相当长时间内,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只有上升的余地,没有下降的空间。
隐性收入在我国规模惊人,但现在人们几乎都不谈如何发现和治理隐性收入,而是普遍以隐性收入的存在为由,反过来论证公开的收入也不该征税。用个不恰当的比喻,这就如同说社会上还有大量更严重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因此公平起见就应该把已经抓到的犯人减刑释放。
个税调整的替代方案
现在人们对收入分配现状的不满,并不真是绝对收入水平在逐年下降,而是相对收入状况令自己失落。因此,一般减免额的变动并不能满足人们不同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说,起征点调得再高也不可能让所有人满意。而特殊减免额则不同,它因人制宜、量体裁衣,解决每个个体特别是一般民众的特殊经济困难和需要,因而能够普遍增进个人福利和满足感。这也是它今天国际通行的原因。中国现在实际上已存在税法规定的10多项个税特殊减免,但除规定比例的三险一金外,几乎全部与国家发放的各种专项的补助或奖励有关,而与一般民众的民生无关。因此,如果此次个税调整,不是调个税起征点和税率,而是增加相关民生的特殊减免项,包括补贴社保缴费额,这将既达到减税的目的,可以直接准确和有效地帮助低收入阶层,又能为广泛的中等收入阶层减负,同时缩小收入差距,符合税改的方向和国际惯例,这才是真正多赢的结果。由于人数最多的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的人不交或只交极少个税,因此,特殊减免项不会减少个税整体增长的规模。
引入有关民生的特殊减免项可以从容易确认的一、二个项目开始,根据条件逐年逐步增加特殊减免项。因为所谓家庭,不过就是说赡养的人口,这在户口本上都登记得很清楚。户口本上没有的赡养对象,如没有收入来源的父母等,可自己举证,税务部门查实,虚报重罚。如果嫌工作量大,也可先从户口本上的未成年或未工作的子女开始。因此,这次个税修正草案中关于调整起征点和税率的内容应予废止,而改以增加一般民生的特殊减免项。
建议替代方案为:1、增加赡养人口定额减免项。2、增加租房户和自住房贷款抵扣定额减免项。3、月薪三四千元以下无税或基本无税可抵免的低收入阶层有权享受的定额减免额,转为国家为其分担等额的社保交费。这样做就给低收入阶层真减了大负担,而且会大大促进社保在低端人群的覆盖面,一举多得。采取新的方案,国家在整体上虽然会多增加不少减免税总额,但如前所述也是税收增长部分可以承担的。更重要的是把钱真正花到了地方,低收入者大受益,中等收入阶层普遍受惠,绝大部分人既绝对又相对改善了经济境遇,并在总体上缩小了收入差距,理论上无懈可击,操作上并不复杂,必然会得到绝大多数民众的真心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