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南离境退税款由中央地方共负担
【《财经》综合报道】境外旅客在海南购物的离境退税款将由中央财政和海南财政共同负担,但退税代理机构的手续费由海南财政负担。附: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经》综合报道】境外旅客在海南购物的离境退税款将由中央财政和海南财政共同负担,但退税代理机构的手续费由海南财政负担。
财政部网站今日发布《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相关事项。该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海南省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退税率统一为11%,起退点暂定为800元人民币。退税物品是指国家允许携带出境并享受退税政策的个人生活物品,但食品、饮料、水果、烟、酒、汽车、摩托车等不包括在内。
此前的2009年年底,国务院公布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意见提出,由财政部牵头抓紧研究,在海南试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具体办法和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可行性,另行上报国务院。
目前国内旅客购物离岛免税政策试点尚无明确时间表。
附: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0号
海南省财政厅: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海南省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以下简称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所退税款按照现行增值税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负担机制,由中央财政和海南财政共同负担。
二、退税代理机构的手续费由海南财政负担。
三、海南省财政厅要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实施离境退税政策,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加强对政策实施效果的分析,并及时将政策实施情况、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