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2008-05-02 16:06 525

内容提要:开展出口信用保险有助于提升出口信用,我国自1989年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以来,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出口企业的信用度。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是政府对本国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的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特殊政策措施,主要承保国外买方的商业信用风险和国外的政治风险,国际上常将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和担保称作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它由国家财政直接支持。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原则上允许各国政府运用和实施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因此在世界各国所广泛采用。目前,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完成的。1919年出口信用保险最早出现在英国,目前承保额占贸易额的比重,发达国家平均大约20%,1989年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办,以短期信用保险业务为主。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始承办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的中长期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5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成立,风险基金规模为40亿元,我国1990年承保额占出口额0.5%,到2001年约1%.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国与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国际贸易的风险也随之加大。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出口信用保险,并尽快加以完善。

  一、我国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出现的问题

  我国实施出口信用保险时间不长,对比发达国家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运作及管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在管理体制、运作方式到具体的操作手段都存在不少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

  1.管理机制不健全。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是由财政等单一部门主导和管理。迄今我国仍未建立透明的预算管理机制。发达国家通常将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费用支出、合理赔付、保费收入及索赔收入纳入国家预算,并进行年度审核。我国有关主管部门过分强调保本经营,并按商业标准对信用保险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致使我国出口企业普遍享受不到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作用,而承办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事实上演变为商业性经营。“走出去”战略,以质取胜和市场多元化战略,以及鼓励成套设备和高科技高附加值出口在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中很难得到贯彻。

  2.风险资本金严重匮乏。2002年我国出口贸易额为3255.7亿美元,目前在我国经批准同意的风险资本金仅为40亿元,如按扩大比1:22计算,我国承保机构的最高承保水平不足3%,远远达不到世界平均12%的水平。这严重限制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规模的扩大。

  3.国别风险限额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约占总限额37%,而我国拟重点开拓的非洲、拉美、东欧及前苏联地区仅占总限额的6%,难以体现市场多元化和“走出去”的外贸战略。国别限额缺乏机动调整,难以满足企业投保需求。例如由于俄罗斯信用等级低,贸易方式极不规范,俄银行资信状况差,经常发生政策多变,债务拖欠,履约率较低,导致对俄经贸风险极大。但承保部门规定“对俄只承保中国银行,俄罗斯外贸银行开出的,以海运为条件的出口俄罗斯的信用证业务。对于其他业务,不能承保。”承保门槛太高,很难满足企业开拓市场的需求。

  4.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方式有待进一步改进。我国出口保险承办机构仍沿用1992年的《短期出口信用险综合保险条款》,目前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主要的服务项目有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合同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押汇保险、应收账款管理等。难以满足企业的需要。为了分散风险,保险机构规定“一年内各种支付方式(D/P,D/A, OA或信用证出口的收汇风险)”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统保业务,由于是综合保单,难以满足企业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统保”平均保险费率1%左右,“票保”平均保险费率1.5%.对于部分发展中国家以及少数高风险国家,保险费率高达2%或4%,出口企业投保从意向接洽及书面申请到正式签订承保合同需一个月,有时甚至需要2至3个月,赔付条款的解释权在承保机构,存在过多的除外责任,以及损失界定和纠纷处理,服务对象仅面向国有外贸公司,难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需求。

  5.出口信用保险缺乏法律保障。我国《对外贸易法》和《保险法》均未对出口信用保险做出明确规定。如对出口担保政策、保险政策、保险费率、国别风险限额,具体出口信用保险的承包范围、责任、经费率、除外责任、损失界定等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出口信用保险难以体现国家外交、外贸、财政、产业、金融综合政策的特点。各个部门的职责相互关系不明确,管理体制不稳定,业务操作不规范,影响其进一步发展。

  6.信息来源渠道单一,尚未建立独立的出口信用风险评估体系。我国目前信息渠道不畅,手段有限,尚未建立统一有效的信息收集、处理、传输系统。信息沉积、浪费现象严重,原因是由于政府对信息的垄断和工作效率低下,又缺乏大量的有活力的中介服务机构,如我国政府部门在俄罗斯市场上经常出现政府要求企业提供俄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的现象,大大增加了企业开拓市场的成本。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信息来源几年来都是外国机构和公司提供的,不利于保险机构科学地评估出口中的商业风险和政策风险。

  7.我国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认识有待进一步加强。我国国有外贸公司由于改革滞后,普遍存在负债率高、效益不佳、机制不活、人才流失等问题,致使其竞争力下降。因此对出口信用保险明显重视不够,企业普遍认为保险会加大成本费用的观念,据统计,只有不到8%的企业投保过出口信用保险。此外,由于对出口信用保险宣传力度不够,很多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和投保程序不甚了解,据统计在已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中,85.3%的企业未投保政治险和商业险;70.9%的企业表示,不了解最近成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建议

  加入WTO后,我国任何形式的直接出口补贴都在禁止之列,大多数用于支持出口的政策措施将在实施方式、程序和透明度等方面受到约束。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是符合国际规则的,各国行之有效的促进出口的有效手段,也是今后我国用于替代原有支持出口政策的主要手段之一,目前出口信用保险的规模与我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的地位很不相称。只有政府、出口信用保险承办机构以及出口企业的三管齐下,才能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一)政府层面

  1.建立和健全出口信用保险法规,完善管理决策机制。在《对外贸易法》和《保险法》下,建立出口信用保险法律规范,理顺管理协调机制,完善监督评估办法,扩大政策覆盖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规范出口信用保险的宗旨、经营原则、管理方式,各参与方的权利及义务,出口信用保险是依托于国家财政,同时体现国家的外交、外贸、产业及金融等国际政治经济战略目标的综合性政策业务,必须建立和实施各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决策管理体制。我国的外交国别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市场多元化战略以及“走出去”战略,鼓励机电成套设备和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政策要在我国制定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法规中贯彻执行,切切实实做实事,而不是流于形式。

  2.建立一个高效的“电子”政府,减少企业搜集信息的成本。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曾说过“中国的政府太大也太小,太大是因为政府在生产、投资上干预过多。太小是政府在法治、宏观调控及提供公共服务上做得很不够。”加入WTO后,建立一个服务型的政府管理体制迫在眉睫。政府在提供公共信息服务上要花大气力,减少企业在搜集信息上的交易成本。目前商务部建立了中国贸易指南网站和中国投资指南网站,这是一个好的开端。

    3.加大财政扶持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力度。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十多年的运行,实现盈亏基本平衡,至今还没有动用财政的保障基金,也未出现超额赔付的现象。反观出口退税,1985-2002年我国出口退税额为7851亿元,成为中央财政的一个沉重负担。靠出口退税支持出口虽然也是国际惯例允许的,但在我国存在诸多弊端,如骗出口退税屡禁不止。而出口信用保险对于出口企业增强风险意识,加强管理,提高开拓国际市场的信心是很有帮助的。英法德的经验表明,出口信用保险不会给财政增加很大负担。我国应把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经费收入、合理赔付和索赔收入等纳入国家预算,并进行年度审核。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才能使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承办机构在增设保险品种,特别是中长期险种以及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国别限额分配的比重上有更大的回旋余地,可以有效解决防范风险和开拓市场的矛盾,如我国大型机电成套设备出口市场集中在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风险性高,偿付能力有限。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相结合,一方面可以提高我国机电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出口信贷的风险。

  4.加强“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管理。1991年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ECGD)将其全部短险业务实行私有化卖给荷兰出口信用保险局(NCM)后,全球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现了私有化、商业化的趋势。商业性与政策性业务分别占出口的比例,英国为6%与3%;德国为 22%与4%;法国为17%与4%.如果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同时经营政策性和商业性业务,最好分设“国家账户”和“公司账户”,凡是列入国家账户的业务,原则上由国家财政预算列支:“公司账户”属于公司的商业性业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出口信用保险承办机构

  1.出口信用保险承办机构应拓展服务范围。为满足出口企业的实际需要,特别是配合市场多元化,“走出去”战略及鼓励机电产品出口,应大力开展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发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新险种,由一般的商品贸易发展到服务贸易、海外投资、商务开拓以及汇率波动保险。服务对象要面向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在开拓发展中国家市场上更需要政策扶持。可以考虑建立对外投资风险保证机制,对于我国开展加工贸易较为集中的国别地区进行全面分析,制定出自有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为企业提供境外投资政策险和商业险的保险业务。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旨在开拓并逐步占领发展中国家市场和新兴国家市场。我国目前出口信用保险对放账业务的承保地区都集中在信誉较好的一、二类地区及部分三类地区和少量四类地区,对非洲、东欧及前苏联地区往往不承保或有条件承保,难以满足企业需求。今后应适当逐渐增加对三、四类地区的承保,以满足企业开拓新市场的需求。

  2.出口信用保险承办机构可以与保理商和银行联手合作增加自身的业务量。如国际保理商集团就与荷兰出口信用保险局有长期的业务合作协议。对于风险较大的出口业务,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为保理商提供风险保障的同时,自身的业务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另外如香港信保局与香港各金融机构合作开展无抵押出口融资,通过这一合作,香港中小型出口企业保户除可享用专业的出口信用保险及信贷管理服务,以提高出口竞争力,还可以利用信保局保单,取得“无抵押出口融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与银行的合作,一方面银行可以为企业融资和风险管理提供服务;另一方面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也可以进一步创新险种和服务内容,扩大承保范围。

  3.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广泛搜集信息,建立自身的出口信用风险评估体系。法国的COFCE在国内有800多名员工从事信息和追款业务,同时在6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联盟网络,目前可提供155个国家3500万个企业的资信信息。目前,我国已加入伯尔尼组织,应建立全球性信用联盟和信息联盟。通过外交途径、与国外政府、企业进行交流,从驻海外机构和企业处或者IMF,WTO,World Bank,Moody‘s等组织以及从国内政府部门和研究机构广泛搜集资讯,建立关于外国政府和企业的相应的信用等级体系,并根据相关信息及时调整,降低承保风险。

  4.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向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宣传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及投保程序,并组织专门的培训,普及出口信用保险知识。

  (三)出口企业层面

  出口企业要重视出口信用保险。从1999年1月1日起,我国对外贸经营主体的资格开始放宽,到目前为止,全国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有3万多家,投保企业不足8%,企业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2002年我国外贸出口的地区集中于美、香港、日、欧、东盟、韩,比重高达82.2%,较易引起贸易摩擦。而国际支付方式中信用证结算方式占75%.从长远的发展目标看,需要开拓新的市场和采取更为灵活的支付方式。对于我国出口企业来说,应从现在开始制订规避风险管理方法。对于出口风险大的项目和地区一定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强化风险意识更为重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才能保障企业安全收汇,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出口企业应将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作为自己开展业务的参谋,根据保险规定和履行保险手续的程序,健全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核算和监督,降低企业出口创汇成本。

 

  参考文献:
  [1]闫奕荣。中国出口信用风险分析及国际比较[J].国际贸易问题,2003,(6)。
  [2]陈亮。贸易融资的新天地[J]上海保险,2003,(1)。
  [3]唐若昕。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为外贸出口服务[J].45-险研究,2002,(4)。
  [4]李钢。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J].国际贸易,2003(5)
  [5]华晓红。拓展均衡——我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评价与调整[J].国际贸易, 2002,(9)。
  [6]毛勤晶。出口信用保险代理架构银行业务新增长点[J].上海保险,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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