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信用保险 促自贸区资金流动

2014-07-10 11:23975

政府机构应该统筹规划,设计一个风险分担的体系,让商业保险(和讯放心保)机构充当信用保险第一线,而政府机构充当这些商业保险机构的再保险机构,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提供最终保障  信用保险因其保障对象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影响力。

  政府机构应该统筹规划,设计一个风险分担的体系,让商业保险(和讯放心保)机构充当信用保险第一线,而政府机构充当这些商业保险机构的再保险机构,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提供最终保障

  信用保险因其保障对象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影响力。政府应该给予区别处理。对于保障融资活动的信用保险,政府应主动地积极参与,并成为风险的最后承担者;而对于保障贸易活动中的信用风险,政府则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商业机构积极参与。

  目前,我国信用保险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缺乏整体认识。我国对信用保险的风险对象缺乏整体认识和分析,大多是某个部门有什么需求,就在本机构体系内建立相应部门。比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分别属于不同的系统。国家的不同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合作,缺乏统一和协调。国家在信用保险领域缺乏法律的支持,缺乏实施的依据。所以,整体上这些都是由于国家层面的认识不够,重视程度不够而导致的。

  2.缺乏深度分析。因认识不够而接踵而至的问题就是缺乏深度分析。不同种类的信用保险具有不同的保障对象,其对经济和金融的影响程度不同,应当深入分析而分类治之。整体上讲,应该更加重视保障融资活动的信用保险体系,政府应积极主动地参与;而应放开保障贸易合同履行的信用保险,让商业机构积极参与,提高保险供给和市场活跃度。

  3.针对性不够。认识不够使得缺乏统一筹划,市场存在乱象。目前,我国针对贸易信用风险和投资风险提供政策性的信用保险,并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垄断经营,其他商业保险公司不得涉足。而对于重要程度更高的融资活动中的信用风险,却是依靠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商业化运作。这完全是错位的处理,未能根据不同信用风险的重要程度分而治之。应该重视的领域未得到重视,应该放开的领域却未得到放开,市场乱象丛生。

  4.未充分发挥信用保险的护航功能。上述问题导致信用保险的发展迟缓,整个国家的信用保险供给不足。具体体现则为:企业在需要融资时,无法买到需要的信用保险,总是因缺乏担保而难以融资;企业在国际贸易时,无法买到费率低廉的出口信用保险,或者被迫抬高了成本,或者不得已采用风险较高的付款方式。所以,信用保险未能发挥对融资活动和国际贸易进行保驾护航的作用,也未能真正促进我国的经济稳定和国际贸易。反而无形中提高了融资活动和贸易活动的成本,加大了难度,阻碍了经济发展。

  对于上述种种问题,必须加强信用风险管控。

  要加强立法,提高高层认识。信用风险危害到我国的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特别是融资活动中的信用风险易引起连锁的聚合反应。信用保险是专门抵御这一风险的有效途径。但这一领域的风险较大,商业机构驻足不前,不敢轻易进入。因此,信用保险的重要性只有得到国家和政府的肯定和重视,并积极地支持,才可能有效发展。特别是针对融资活动的信用保险,政府机构应给予高度重视。国家高层应加强对信用风险的认识,应设立专门的机构,从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门的信用保证基金,建立起一个在全国范围内的融资担保体系,从而保障融资活动顺利进行,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要进行分类管理,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涉及信用风险的领域很多,但重要性不同。国家不必一刀切,也不必一锅端,成为所有领域信用风险的最后买单者。而是应该根据不同风险的影响程度分类管理。对于为融资活动提供保障的信用保险,应采用政府主导模式,设立专门机构提供保障或再保险,设立专门基金用于承担风险。而对于为贸易活动提供保障的信用保险,应采用市场主导模式。国家资源毕竟非常有限,应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将其放在重要程度较高的信用保险中。目前,我国的现状正好相反。融资领域保险缺失,融资风险大,企业融资难;而出口信用保险被中信保所垄断,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须流程再造,真正发挥信用保险作用。信用保险不是单独孤立的,要与实务中的融资活动或国际贸易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环环相扣,才能产生作用。因此,应对融资活动或国际贸易活动的资金流程进行再造,通过在合适的环节嵌入信用保险。嵌入信用保险是一个富有创新的事情,嵌入的时机、保障金额、赔款对象的指定等均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创新。而且,只有将信用保险与其保障的业务活动的流程密切融合在一起,才能让信用保险真正地发挥作用。

  政府殿后,充分调动市场积极性。信用风险是一个难以估定的无形风险领域,商业机构驻足不前的原因也是因为风险太大,特别没把握进入融资领域的信用保险。政府机构应该统筹规划,设计一个风险分担的体系,让商业保险机构充当信用保险第一线,而政府机构充当这些商业保险机构的再保险机构,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提供最终保障。只有在这种模式下,才能让商业保险机构所承接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分散和转移。从而打消商业机构的顾虑,积极参与提供信用保险。

  (采编自: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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