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
中国保监会11日拟定并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对现行保险资金运用政策进行了系统性调整。
中国保监会11日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拟定并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投资市场、品种和比例等方面,对现行保险资金运用政策进行了系统性调整,体现了积极、稳妥、审慎的监管理念。
一是细化大类资产。通知对投资资产类别进行了科学划分,明确了流动性、固定收益权益和另类等大类资产,确定了系统性风险控制上限。
二是增加投资工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当前金融市场变化,增加了部分投资品种,调整了可投资债券的信用级别。例如,将可投资有担保债券的品种,调整为有担保的企业债券、有担保的公司债券、有担保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有担保的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将投资中国境内发行的无担保企业(公 司)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调整为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三是整合投资比例。取消了有担保债券总额限制和小类比例;在维持证券投资基金总体比例的基础上,打通了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比例。通知明确,投 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余额,不超过该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且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的余额,合计 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投资单一证券投资基金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
四是放宽境外投资范围。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进保险资产全球化配置,分散了投资的国别风险和市场风险。保险公司投资境外市场的 范围,调整为境外资本市场公开发行的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保险公司投资香港市场,股票品种调整为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股票, 债券品种调整为主板市场上市公司以及大型国有企业在港公开发行的债券。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
与此同时,通知对加强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要求,限定了投资资产集中度、交易对手集中度和关联交易集中度,有利于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例如, 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法人主体的余额,不超过该法人主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50%,且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保监会称,通知扩大了保险机构自主配置空间和弹性,在当前金融市场条件和低利率环境下,有利于保险机构优化资产配置,促进收益稳定;有利于加强风险控制和投资能力建设;有利于支持保险产品创新和结构调整,增强保险业务增长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据悉,下一阶段,保监会还将制定投资资产的认可标准,完善投资能力标准,发布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及资产托管、资产配置等配套政策规定,进一步健全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法规体系,维护保险资产安全,保障广大投保人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