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混业经营小心翼翼
金融混业经营似乎是大势所趋,从监管部门来看,首要问题便是如何防范系统性风险。2009年11月5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文件对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要求十分严格。
李彬
金融混业经营似乎是大势所趋,从监管部门来看,首要问题便是如何防范系统性风险。2009年11月5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文件对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要求十分严格。
《办法》规定,每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法人机构分业经营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担保的客户提供授信;在并表管理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进行并表管理,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将投资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从银行资本金中全额扣除。此外,《办法》对商业银行与入股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也有着严格的要求。
业内人士认为,这种附带诸多限制的做法,体现出监管部门在推进金融混业经营进程中,既要推进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又要防止出现系统性风险的审慎心态。
一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人士则认为,银行的资金不能流入其入股的保险公司,这样避免了母子公司之间的风险传染。不过,高盛高华发表研究报告指出,这些规定可能使入股保险公司对银行的吸引力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