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铜陈少飞案再开庭 贸易融资成焦点
本报记者 文 静昆明报道
8月20日,云铜股份前董秘陈少飞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公开受审被昆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过1个月左右的补充侦查,再度开庭
陈少飞的辩护律师爆料——2007年,在一次大型庆功会上,云铜股份前董事长邹韶禄大为兴奋,给了时任副总兼董秘的陈少飞50万元现金,嘉奖他让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富邦)认购了云铜股份股票,因增发成功,云铜股价翻了15倍。
但邹韶禄不知道,陈少飞同时还得到100万元(已退还)。这是富邦董事长郑海若因其协助完成“贸易融资”而给的奖励。
本报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贸易融资成为了本案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公诉人指控,2006年,由富邦系重要成员郑汝昌出面,成立了云南昌立明经贸有限公司(下称昌立明)。在陈少飞的协助下,昌立明和云铜签了铜精矿供需合同。随后,昌立明总经理郑汝昌拿着云铜开具的10亿元商业和银行承兑汇票去银行贴现,获得的现钱分别转给郑海若和自己炒股,留一部分给富邦用于经营活动,共用去7.6亿元。
陈的辩护律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做无罪辩护。其辩称,这7.6亿元既不是公款,也不存在挪用。原因是公诉人混淆了资金流向和票据流向。是日上午,云南公证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结论表明,10亿元汇票到期后,云铜在2007年8月向银行归还了这笔钱。因此,其中的7.6亿元在归还银行前是云铜的钱,归还后属银行。
其还辩称,由陈少飞出主意,富邦完成的“贸易融资”,虽然和昌立明签订购销合同,再通过碧海源公司(音名)中转了,实际铜精矿在云铜仓库里根本没有转移,但也属于正当贸易。法律不禁止,即自由。这种贸易融资是云铜股份的常态经营,目的在于获得流动资金,美化报表。
“至于富邦系的整个认购股票过程,陈少飞也给邹韶禄汇报过,不是个人决定,是公司行为。因此,陈少飞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辩方称。
公诉人则反驳称,贸易融资在经济学上只适用于国际贸易。这里的“贸易融资”实际只是票据融资,没有贸易。因为它没有真实的贸易做背景,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只是为了掩饰富邦真实的融资目的。据调查,昌立明是专为此次融资成立的空壳公司,而且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至于碧海源公司,也只有950万元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是机电产品,并无铜精矿。
公诉人指出,这次所谓的“贸易融资”和云铜以前的贸易做法完全不同。以前云铜以贸易方式融资是为了公司扩大再生产,为公司做担保。这次是陈少飞利用职务之便,让云铜为富邦融资,却让云铜来担保,承担风险。
因此,公诉人认为,这7.6亿元是在假贸易前提下,用云铜的资金信誉和担保出来的钱,不管归还前后的归属,都是挪用公款。此事云铜单位不可能同意,所以是陈少飞个人行为。
庭审上,公诉人还提供了陈少飞收受“奖赏”的方式:富邦和云铜的子公司以奖金的名义给陈行贿,陈则通过其妹夫的银行卡来收钱。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