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加强资本监管 严守资本充足率底线
中国金融网综合报道 8月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对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指引征求意见》公告,公告中附列了8个意见征求稿。此次征求稿的发布预示着我国银行业实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已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中国金融网综合报道 8月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对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指引征求意见》公告,公告中附列了8个意见征求稿。此次征求稿的发布预示着我国银行业实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已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征求时间将于2009年9月15日前结束。
这8个指引是《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第4次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第5次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及模板、《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指引是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协议2”的规定进行修改而推出的。8个意见征求稿反映了新协议提出的监管“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
据了解,在“新协议”监管实践中,资本充足率仅有一个计算公式,而且计算公式中各项指标构成内容和计算方法由各商业银行自己掌握,尽管法律和规章规定了资本充足率要达到8%的最低要求,但因无具体有效的监督措施,实际上资本充足率仅是商业银行保送监管当局的一个统计监测指标,而未能发挥监管监控指标本身所具有的约束力。因此,新协议补充了监管层监管这块的内容。此外,“新协议”还界定了操作风险的定义,由于不当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如自然灾害)导致损失所占用的资本必须计入风险资本,使银行风险管理的内容更广泛。
资本充足率之忧
所谓资本充足率,反映的是商业银行在存款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
银监会最新修订的七项监管指引,内容涉及多个方面: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监督检查,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等。
去年12月,银监会曾就上述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过意见。此后,监管部门又根据巴塞尔会议近期发布的《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意见》等文件,对指引进行了修改。
“尽管上述所有举措均未提及对信贷的限制,但在现阶段相继公布,其真实意味不言自明。”某股份制银行风险管理部门人士告诉早报记者,“尤其是如果将银行附属资本中,银行交叉持有的那部分次级债剔除的话,可能不少银行当前的资本充足率就要拉响警报。”
依据目前的规定,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是8%,如某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达标(即低于8%),该银行必然要收缩扩张步伐,放贷力度自然也不得不放缓。而且监管部门对未达标银行的业务开展也有着多项限制。
上市银行已披露的一季度数据表明,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普遍下滑:工商银行(601398)、建设银行(601939)、交通银行(601328)资本充足率分别从2008年末的13.1%、12.2%和13.5%,下降至12.1%、12.4%和12.8%;股份制银行中的招商银行(600036)、中信银行(601998)、深发展(000001)和浦发银行(600000)这一比例也下降明显。
但这还不是下降的尽头。二季度信贷潮持续蔓延,至少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而言,这显然不是一个好消息。
资本充足率触发比率不再“一刀切”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更为灵活。
以《指引》为例,银监会将根据单家银行监管资本要求设定其资本充足率的触发比率,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降低至触发比率时,应当制定提高资本水平的计划,并及时报告银监会。这相比之前将高于最低资本充足率0.5个百分点设定为资本充足率的触发比率,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指引》的规定,今后资本充足率触发底线不再“一刀切”了,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适当的调整。比如,某些银行可以等到资本充足率降到8.5%再补充资本金,而一些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可能在达到9%时就会被要求补充资本金了。
郭田勇进一步分析说,根据以往经验,某些时候银行资本充足率即便高于8%,也不足以保证资本安全,所以会根据单家银行的具体情况适当上调资本充足率触发底线。
银监会新增的内容还包括,商业银行应当对当前和未来的资本需求和资本可获得性制定资本规划,确保资本水平长期稳定,资本规划应当设定至少3年的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除此之外,还有商业银行设定的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应当高于监管部门确定的最低资本要求。
银行交叉持有次级债不会从附属资本扣除
昨日有外电报道称,银监会正研究新规,拟将银行交叉持有的其他银行次级债从附属资本中扣除。
但《指引》第49条中明确提出,“商业银行持有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的风险权重为100%”,表明并没有将银行交叉持有的次级债从附属资本中扣除。
“我们并没有接到银监会的相关通知。”一位大型商业银行负责人民币债券的交易员昨天对记者表示,如果的确有扣除规定出台,会对银行有较大影响。
“次级债只能补充银行附属资金,对核心资本没有任何帮助。同时,次级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基本上都是银行间互相持有。实际上风险仍存在于系统内部,没有被消化掉。”国泰君安金融行业分析师伍永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将银行交叉持有的其他银行次级债从附属资本中扣除有助于降低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上市银行次级债详情(不完全统计)
●建设银行(601939):本周五再发行200亿元固息次级债。2月26日,建行已发行今年第一期规模达400亿元的次级债。
●工商银行(601398):7月16日至20日,成功发行次级债券400亿元。去年10月,工行股东大会同意该行在2011年前,分期发行不超过1000亿元次级债。
●中国银行(601988):7月6日,发行次级债券400亿元。中行在3月的股东大会已通过发行不超过1200亿元次级债券的议案。
●交通银行(601328):6月23日,银监会批复,允许其发行不超过250亿元次级债。交行拟于2011年底前分期发行总额不超过800亿元的次级债券。
名词解释: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一般应称之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全称为《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首次发布于2004年。
新资本协议是在过去10多年来国际银行业的竞争规则——旧巴塞尔协议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该协议将国际银行业的风险监控范围由单一的信用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督检查程序和市场约束)。其中,最低资本规定即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中国银监会迄今所作的大部分努力都是为了能达到最低资本规定。根据银监会安排,今年上半年将完成对两家新资本协议银行的现场评估,下半年完成对计划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银行的第一轮现场评估。
值得一提的是,在眼下危机中,全球监管层已普遍提出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设想,这意味着银行利润可能在后危机时代受到挤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