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资本充足率新规“剑悬” 银行再融资承压
增加资本扣减项,调整信用风险权重,首次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加权资产 银监会拟议中的资本新规正使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面临进一步下降的风险。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分子是监管资本,分母是风险加权资产,也就是说,分子的减少和分母的增加均会导致资本充足率的下降。
银监会细化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
增加资本扣减项,调整信用风险权重,首次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加权资产
银监会拟议中的资本新规正使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面临进一步下降的风险。
5月25日,银监会向主要商业银行下发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稿》就资本充足率的管理、监管资本要求、风险资本计量等问题作了规定,《意见稿》在修改后将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而新版《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将在年内出台。
多位银行业分析师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若按《意见稿》实施,在不补充资本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面临进一步下降的风险。
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分子是监管资本,分母是风险加权资产,也就是说,分子的减少和分母的增加均会导致资本充足率的下降。
在监管资本上,《意见稿》明确并增加了资本的扣减项,减少了分子的数值;在分母上,《意见稿》调整了部分种类贷款的信用风险权重,与此同时,还首次将操作风险纳入到风险加权资产之中。
增加资本扣减项
与2006版《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相比,《意见稿》增加了监管资本的扣减项。
《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将商誉、其他无形资产(按揭服务权、土地使用权除外)、非时间性因素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减值准备缺口、现金流套期储备、彼时固定收益类养老金资产、持有本银行的股票、对互惠持有的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等八项,从相应的资本层级中全额扣除。
相比之下,在旧版规定中,扣除的项目只有商誉、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一位国有大行战略管理部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之前并没有如此多的扣除项,银监会也没有硬性的扣除规定,各家银行在发布业绩报告时会放松口径。“现在这种要求已经变成了硬性的部门规章,而且有如此多扣除项,银行的资本金肯定会越来越少。”
在计算监管资本时,对于资本进行扣减的理念始自巴塞尔协议Ⅱ,彼时监管者意识到部分在财务角度上属于资本概念的项目,对于银行防范风险没有任何意义,所以开始在计算监管资本时将其扣除,而扣除项目的数量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时更是大为增加。
风险权重调整最高1250%
除了作为分子的资本数额变小以外,受风险权重调整的影响,作为分母的风险加权资产也有较大变化。
在国际上,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巴塞尔协议Ⅲ对于银行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头寸和资产,提高了风险权重,增加了对银行的资本需求。
《意见稿》规定,权重法下风险权重共有几个档次,包括0、20%、50%、75%、100%、150%及1250%。银监会根据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和信贷风险变化,在第二支柱下可对特定的高风险资产组合使用大于或等于150%的风险权重。
监管层将5年期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提升至150%,30年期公司贷款则从100%提高到300%;将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和票据贴现债权的风险权重从20%提升至50%;规定特定高风险资产组合的风险权重可根据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及信贷风险的变化提升至150%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层提高风险权重的同时,也降低了零售类等贷款的风险权重,规定除按揭以外的其他零售贷款风险权重从100%下降为75%。
在上述国有大行战略管理部人士看来,银监会对于风险权重的调整体现了“虚实相济”的原则,一方面,对于当前风险较大的房地产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贷款提高了风险权重,这考虑到了现实的风险;另一方面,在零售、涉农和小企业等贷款上,则降低了风险权重,体现了政策的指引作用。
至于风险权重调整对银行的影响,他表示,这要视各银行贷款结构而定,测算难度较大,目前商业银行的意见集中在对部分种类贷款风险权重过高的设定上,“拿房地产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来说,银行认为风险是可控的,但监管层却有自己的考虑。”他说。
引入操作风险资本
另外,为了反映巴塞尔协议Ⅲ的变化,此次《意见稿》首次将操作风险资本纳入风险资本之中。金融实践证明,操作上的失误往往会给银行带来巨大损失,国际上,巴林银行因此破产,而在国内,去年齐鲁银行案导致该行损失数十亿元。
虽然《意见稿》将操作风险资本的概念引入,但银行方面却认为操作风险的计量可操作性不强,不过《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反映了监管层的态度,《意见稿》中提出了几种操作风险的计量办法供银行选择。
《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和风险管理的需要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替代标准法、高级计量法,比如,基本指标法以商业银行的总收入作为风险暴露指标,通过总收入的一个固定比例计算得出操作风险监管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