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行业“排毒” 监管之智、协会之责与平台之重
进入6月份以来,网贷市场颇为动荡,虽然监管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还没有掉下来,但市场已开始“排毒”。在历经几年整治以后,网贷行业的“自然淘汰”已经日益白热化,而现阶段监管再度给出一至两年的时间,我们认为这是一项建立长效机制的举措。
进入6月份以来,网贷市场颇为动荡,虽然监管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还没有掉下来,但市场已开始“排毒”。在历经几年整治以后,网贷行业的“自然淘汰”已经日益白热化,而现阶段监管再度给出一至两年的时间,我们认为这是一项建立长效机制的举措。监管的适度包容,无论从监管的角度还是从备案匹配的角度,更有利于行业的主动净化。但一个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需要监管、协会和机构共同维护,在守住发展底线的基础上通过沟通和磨合共同进步:监管怎么管、机构怎么做、协会怎么辅,应该是个相互反哺的闭环。
监管利器和抓手:企业自查和协会监督
重点做好企业和行业自查。一般来说很少有平台会说自己是不合格的,而行业协会里聚集了本行业里各家机构的资深代表,他们对本地区、本行业不合规、风险随时可能爆发的平台要比其他个人或机构更清楚,而且协会在监管机构的支持下,拥有数据上报、交叉可比的数据优势,加之专业第三方机构的分析支持,能够更好地在预防局部风险、及时提醒相关平台、提醒投资人投资风险方面起到更大的作用。
但是,自律自查需要更好的抓手。难点之一在于,作为在民政部登记的行业协会,其本身并没有执法和检查企业的权力,只能靠专业性和公信力。然而,在对市场的观察中,我们发现数量可观的投资人在选择平台之前会查看协会的成员状况,而且出于谨慎的考虑, 协会也并没有将大多数网贷机构吸收进来。目前来看,网贷协会的正式成员中出现问题和“跑路”的平台要比行业整体比例低很多,但是,游离在协会之外的平台既逃离了同业监督,又在事发后给投资人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我们建议行业协会(地方或全国性)公布更为全面、覆盖面更广的行业及平台指标数据,更加积极引导投资行为,成为线上投资人首次投标时的前置选项。
监管差异:网贷平台的不能承受之重
对于网贷合规的判断,目前已经到了“二阶细微”的阶段。2016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2017年底以来发布的政策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但是对日新月异的互联网业务来说,还是留下不少合规概念上的空白点,已超越了P2P网络借贷的范畴。而且,不同区域不同监管部门也有“比严”的趋势,平台试错和“改错”成本太高。
此外,跨功能的各种监管机构对平台来说是个“并集”的概念,必须满足所有要求。但各地(尤其是中小城市)对分支机构的合规性和合法性的理解程度和执法力度相对不一致,甚至非金融类的监管机构不认可本次互金风险专项整治办公室的文件和平台的合规逻辑。
“信任”的建立需完善信息系统建设
网贷是信息中介,更是一个“信任”中介,需要取得客户尤其是出借人的信任,而最底层的信任则来自于对借款人数据的加工和分析以及对借贷违约者的威慑和惩罚。这两者都离不开合法利用信用类相关信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推动了行业共建资产信用信息的低摩擦共享。大多数平台在授权下对接芝麻信用等类征信机构,也从实操层面起到了征信补充的作用。未来,如果网贷机构能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有利于推进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此外,目前监管中也没有对平台的核心风险判别能力提出硬性指标要求,这一点在无风控、畸高利率的“现金贷”野蛮生长中,对社会带来的教训不可谓不大。
当前正在进行的“扫黑打非”是有必要的,但是少数借款人趁机借口高利率拒不还款,甚至拒不还本,更有甚者在平台上散布不实信息,希望平台倒台后趁机逃废债。在正规征信系统尚未全面接入之前,为保护平台能顺利生存下去,为更广大的借款人及出借人服务,建议进行借款人信息上传,有争议时按照高院规定的24%或合同利率先还款,而不是像一些借款人煽动的“高息贷款可以一分钱不还”,导致互联网传播效应下给平台及投资人带来巨大损失。如果借贷信息不上传,则由平台承担责任。
2018年6至7月份,突如其来的网贷风波,使更多的投资人看到了平台的风险,也给了各家平台一个巨大的压力测试。我们相信,经过这一轮的洗涤,在投资人教育、借款的风险控制以及平台的合规性整改方面,都将起到一个净化行业的作用。我们期盼着更有持续性的规范政策出台。
(本文作者为积木盒子C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