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了经营地址却没有及时变更登记,竟影响退税?
某出口企业办税人员向退税部门打来电话询问,“我们公司的一笔退税款为什么迟迟未退呢?”
某出口企业办税人员向退税部门打来电话询问,“我们公司的一笔退税款为什么迟迟未退呢?”
税务人员马上核实该情况,发现该企业有一项实地核查任务却没有找到该企业,“你们公司税务登记上的联系方式及办公地址准确吗?”
提问:我们公司最近搬了地址,但是还没有去办理税务登记变更,这对退税有什么影响吗?”
为什么要实地核查呢?
近年来,税务机关不断落实“放管服”,大力推广各项措施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购买发票、出口退税、税收减免与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不断改善营商环境。但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却在利用这些便民措施钻空子,滋生了许多“皮包公司”、“空壳公司”、“挂靠公司”等,实施各种涉税违法活动,严重扰乱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防控退税风险,退税机关根据工作规范在特定的情况下对某些出口企业展开实地核查。
例如:根据工作规程,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其申报的退(免)税审核通过前,进行实地核查;对出口企业退(免)税案头审核中无法排除的疑点,或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工作中需要实地调查的等。
那么,如果发现企业查无下落,税务机关会怎样处理呢?又会对企业有什么影响呢?
一、税务机关会怎样处理呢?
(1)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2)认定为非正常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企业有什么影响呢?
(1)纳税信用等级降级: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2)退税分类管理类别降级:退税机关根据《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上一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3)暂不办理出口退税:退税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笔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那么纳税人搬迁生产经营地址后该怎么做呢?
(一)及时变更税务登记
出口企业税务登记内容(例如生产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以便税务机关实地核查,以免发生企业查无下落的情况,影响企业出口退税。
小提示
文件链接: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二)出口企业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所需资料:《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表》2份(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申报端录入后打印)及电子数据,变更项目涉及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等资料。
(三)退税单证的保管要求
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备案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税务机关通过实地核查,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场所、财务制度、是否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等方面,查看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调阅企业账簿、核查出口备案资料等,能排除相关疑点的,核实无误,确认企业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及规范性,及时办理出口退税。
来源:厦门国税微宣传
撰稿:厦门国税直属税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