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tech发展与“监管沙箱”——基于主要国家的比较分析

边卫红 单文 | 2017-11-09 15:01 8598

来源:IMI财经观察 作者:边卫红 单文 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由此带来的信息科技风险、操作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等问题也逐渐显现,使得如何平衡

来源:IMI财经观察  作者:边卫红 单文


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由此带来的信息科技风险、操作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等问题也逐渐显现,使得如何平衡金融科技的创新和监管成为各国政府和监管者所面临的难题。日前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率先提出的“监管沙箱”制度成为优化金融监管环境、促进FinTech行业创新的重要监管手段。IMI研究员、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主管边卫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单文在《金融监管研究》杂志撰文,详析国外现有“监管沙箱”的运作机制,对英、澳、新的“监管沙箱”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建议在完善“沙箱监管”制度时,应该掌握平衡的艺术,要避免过度监管,也要避免监管空白,结合国别特色制定监管细则并动态调整,注重保护消费者利益,把握传统银行业与Fintech公司协同共生的关系。


以下为文章全文:


近年来,金融科技(Fintech)蓬勃发展,逐渐给传统银行带来巨大的倒逼式竞争压力,同时Fintech又有着潜在的信息科技风险、操作风险和系统性风险,这使得“监管沙箱”应运而生。目前世界上率先采取“监管沙箱”制度且制度较为具体的发达经济体并不多,对这一新兴监管方式的研究就显得格外重要,且对借鉴和完善“监管沙箱”制度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管沙箱”机制,它们之间有相似,但也有不同。本文在对这几个主要国家的“沙箱监管”机制分别进行剖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这几个国家的“监管沙箱”进行了横向的异同点分析比较。最后,本文提出了“监管沙箱”对我国的有益借鉴。


本文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为引言,阐述了开展Fintech与“监管沙箱”研究的背景,明确开展该研究对日后借鉴和完善“监管沙箱”制度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同时,对国内外的相关研究进行了综述。国外文献揭示了新兴金融科技企业与传统银行业间的合作与互补关系,以及“沙箱监管”方式对Fintech发展和监管的必要性。国内研究多数是对率先应用“监管沙箱”的几个国家中的某一个国家的“监管沙箱”规则制度进行单独解读和分析,得到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监管的启示。


第二部分首先揭示了Fintech当前发展的态势,全球投向Fintech的资金5年之间增长了10倍,发展势头强劲。同时,分析了Fintech公司给传统银行带来的“倒逼式竞争压力”,但Fintech公司对传统金融机构不是颠覆,而是合作与互补。最后指出, Fintech所独有的特性和其带来的风险对金融科技监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国际上出现的“监管沙箱”开始扮演重要的角色。


第三部分详析国外现有“监管沙箱”的运作机制。Fintech蓬勃发展的同时,对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滞后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部分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监管新举措,探索鼓励创新与规避风险之间的平衡之路。该部分分别剖析了英国、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的“监管沙箱”制度。英国是最先提出“监管沙箱”政策理念的国家,英国“监管沙箱”的监管主体是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该部分对英国“监管沙箱”的使用条件、主要流程、消费者保护、激励措施进行了详细的剖析,发现英国“监管沙箱”制度十分注重创新和消费者保护。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则是为初创金融科技公司提供“监管沙箱豁免”(Regulatory Sandbox Exemption)。澳大利亚“监管沙箱”与英国相比监管范围较窄,申请流程注重时效性。允许个人申请是其突出的特色。同时,澳大利亚的“监管沙箱”十分注重风险控制。新加坡的“监管沙箱”则更加注重打造新加坡Fintech生态系统。监管力度方面,新加坡较英国更为宽松和灵活。新加坡发布的《金融科技监管沙箱指南》的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将“监管沙箱”的适用范畴局限于Fintech领域,与澳大利亚ASIC明确的范围相同,二者均没有英国颁布的“监管沙箱”适用范围广。


第四部分是对国外“监管沙箱”的比较分析。本文发现各国的“监管沙箱”制度其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点。比较国际“监管沙箱”的异同更有利于我们全面地把握这项新的监管方式。国际“监管沙箱”的相同点包括注重创新性、注重防范风险、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国际“监管沙箱”的不同点在于:监管主体不同;“监管沙箱”的适用范畴方面,英国“监管沙箱”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监管力度方面,新加坡相对更为宽松和灵活。


第五部分为结论与启示。通过对英、澳、新的“监管沙箱”制度的剖析和比较分析,我们得到了在建立和完善“沙箱监管”制度时可以借鉴的几点。第一,把握监管的度,推进Fintech平稳、健康、快速发展。掌握平衡的艺术,要避免过度监管,也要避免监管空白。第二,结合国别特色制定监管细则并动态调整。要探寻一条适合本国Fintech发展的道路。鉴于Fintech如此迅速发展的态势,还应建立一种动态调整的机制。第三,保护消费者利益是重中之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仅是“沙箱监管”的基本要求,也是整个金融监管所要达到的一个基本要求。最后,“沙箱监管”要注意把握传统银行业与Fintech公司协同共生的关系。“沙箱监管”需要做的,就是在监管的过程中,既考虑到Fintech企业的技术优势,又要考虑到传统银行的客户和规模优势,让二者真正相得益彰,互利共赢。


本文为精编版,全文详见《金融监管研究》2017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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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风险 沙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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