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公司:地方政府另类"债主"
2009-06-05 15:54625
城投公司作为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两者本为一体。在登陆债券市场后,城投公司已成为公众公司,其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资金往来,也进入大众的视野。
城投公司作为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两者本为一体。在登陆债券市场后,城投公司已成为公众公司,其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资金往来,也进入大众的视野。
最近发行的“09常高新债”和“09锡经发债”,其发行主体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在2008年都有大幅增加,债务人皆为当地政府。
城投公司成为地方政府的“债主”,并非新鲜事。但据本报记者调查,在城投公司与当地政府的资金往来中,如果应收款项并非严格对应地方政府的委托代建项目,就会暗藏“大股东占款”的操作路径。
城投公司:地方政府另类“债主”
6月3日,09常高新债开始发行,发行人为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集团)总公司(下称“常高新”)。09常高新债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发行规 模为15亿元,票面利率在发行前五年内为5.2%;从第五年末起,发行人可以选择上调债券票面利率0到100个基点。
常高新为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高新区管委会”)的融资平台。2008年,高新区管委会对常高新增资9.74亿元。当年,常高新经营活动现金流出为34.04亿元,较2007年净增加近21亿元。
对此,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联合资信”)出具的评级报告中解释:“一方面伴随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长带来的成本支出的增加,另一方面是对政府往来欠款支出增多。”
6月4日,主承销商华林证券则向本报记者表示,经营现金流出量大,是因为投资规模比较大,公司需要买一些建材,付给承包商一些费用;“欠款就是政府跟它的往来款,政府有一些项目可能不是由常高新建的,那些项目需要投资,政府就借它的钱”。
从数据看,2007年,常高新经营性现金流入18.39亿元,流出13.14亿元;2008年,常高新流入36.83亿元,流出34.03亿元。2008年,常高新经营性现金流出上涨幅度,远高于经营性现金流入。
与此同时,常高新的其他应收款,也由2007年的15.05亿元,迅速上涨到2008年的32.39亿元,增加17.34亿。联合资信在评级报告中声称:“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公司与地方政府的往来款”。
巧 合的是,当地政府通过往来款占用常高新的资金,去掉高新区管委会的当年注资,其规模和常高新在2007年的发债融资总额大体相当。2007年9月13日, 常高新发行10年期企业债共10亿,资金投向为常州市高架道路一期工程和长江路工程。此外,2008年,常高新的银行借款增加了约12亿元。
无独有偶。5月25日发行“09锡经发债”的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无锡经发”),也成为地方政府的“债主”。
截至2008年12月31日,无锡经发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分别为32.68亿和36.01亿。其中,31.27亿应收账款和29.99亿其他应收款的债务人,是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下称“无锡新区管委会”)财政局。
无锡经发提供的审计报告中显示,29.99亿其他应收款,为代垫征土拆迁费,账龄在一年之内。记者查询无锡经发2007年和2008年两年的现金流量表,无论是经营现金流出量和投资现金流出量,均不到30亿。
无锡经发此次发债的联系人钱士铭向本报记者解释:“这不是一次性的,是几年累积下来的。(其他应收款)一直在动,一直在增加。”他说,无锡经发会帮政府垫付,政府再还给公司,其他应收款的金额,每个月在变动。财务上的账龄,是指哪个时候不变动再算,所以是一年之内。
2008年7月28日,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苏亚专审字[2008]135号《审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5月31日,无 锡经发应收新区管委会已完工但尚未结算的工程款961152679.56元和2004-2007年代付给乡镇的征土拆迁款项1418504186.3元, 合计2379656865.93元;审计结论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告诉记者,应收款的账龄,是记账日距离出报表日的时间。也就是说,这笔其他应收款的账龄不是一年之内。
钱士铭还向记者解释了这笔近30亿代垫征土拆迁费的资金来源,部分是经营性收入,部分是银行融资。他表示,拆迁款本身构成项目投资的一部分;公司在核算时,考虑到拆迁只有政府才能做,于是将拆迁款界定为是代政府支付。
应收款项:“大股东占款”潜伏之所?
6月4日,一家大型银行的信贷人员称,如果是基建项目,征土拆迁费之类本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然而,当期政府的基建拨款不一定能够满足需要,但为打造良好 的投资环境,筑巢引凤,交通、环保设施等基建必须先行一步。在这种情况下,城投公司会帮地方政府代建(即BT模式),政府则将项目的回购款项列入财政预 算。
无锡经发就承担了这样的角色。“09锡经发债”的募集说明书显示,无锡新区管委会自2001年起即委托无锡经发负责无锡新 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开发,同时委托经发集团代为支付因开发建设形成的征地拆迁款项;新区管委会与经发集团每年均签订有明确的《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和 《委托代付协议》。
为完成项目的建设,城投公司会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但这都必须是投向特定项目。于是,在BT模式下,城投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并会出现一定规模的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我们用的项目一般要求是自偿型的,即使不是自偿型的,也会用政府补贴或者政府回购来满足未来现金流的要求。”一家中小银行信贷人士称。
如果需要代垫征土拆迁费,城投公司可以动用银行贷款来支付相关费用。“但这相当于过桥贷款,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银行会作出严格的要求,包括项目本身、 总的投资规模、投资或还款期限、担保方式都必须是明确的。地方政府要出具承诺函,将回购款项列入财政预算,如此一来,还款来源才能得到保障。”上述大行信 贷人员直言。
按照前述大行信贷人员的阐述,应收款项应该是基于BT项目,也即应收账款质押而产生的。但如果应收款项并非基于BT项目而产生,就存在城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银行贷款或发债募集的资金挪作他用。
“这种’大股东占款’的行为对债权人形成一定威胁,因为资金没有用到产生现金流量和利润的地方。”上述中小银行信贷人士直言,还可能导致工程项目(包括公益类的)无法按进度开工,应收账款质押也形同虚设。
实际上,“城投公司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中或多或少都有对当地政府部门的挂账,比如某某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项目建设指挥部等。”一家中小银行授信人士告诉记者。通过这种往来,当地政府会将城投公司筹措的资金部分据为己有。
对此,上海一位基金交易员早习以为常。在他看来,城投公司本来就是政府融资的平台;因为地方政府融资受到法规限制,政府只能通过城投公司这一融资平台;“城投公司和地方政府就是一家,和地方财政就是一体的”。
“我们不太关注,这种资金占用是否违规;看重的还是地方政府的偿付能力。城投债就是限制政府直接融资搞出来的创新,总是有些灰色的东西。”另一位基金人士直言。
上述基金人士表示,城投公司就算负债高,如果财政收入有很好的前景,就不会过于担心其风险。他表示,地方政府多为土地财政,2007年下半年到2008 年,很少有政府把地卖出去,2008年的报表难看是一定的。最近地价又涨了,2009年就会好一点, 2010年会更好看。
最近发行的“09常高新债”和“09锡经发债”,其发行主体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在2008年都有大幅增加,债务人皆为当地政府。
城投公司成为地方政府的“债主”,并非新鲜事。但据本报记者调查,在城投公司与当地政府的资金往来中,如果应收款项并非严格对应地方政府的委托代建项目,就会暗藏“大股东占款”的操作路径。
城投公司:地方政府另类“债主”
6月3日,09常高新债开始发行,发行人为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集团)总公司(下称“常高新”)。09常高新债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发行规 模为15亿元,票面利率在发行前五年内为5.2%;从第五年末起,发行人可以选择上调债券票面利率0到100个基点。
常高新为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高新区管委会”)的融资平台。2008年,高新区管委会对常高新增资9.74亿元。当年,常高新经营活动现金流出为34.04亿元,较2007年净增加近21亿元。
对此,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联合资信”)出具的评级报告中解释:“一方面伴随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长带来的成本支出的增加,另一方面是对政府往来欠款支出增多。”
6月4日,主承销商华林证券则向本报记者表示,经营现金流出量大,是因为投资规模比较大,公司需要买一些建材,付给承包商一些费用;“欠款就是政府跟它的往来款,政府有一些项目可能不是由常高新建的,那些项目需要投资,政府就借它的钱”。
从数据看,2007年,常高新经营性现金流入18.39亿元,流出13.14亿元;2008年,常高新流入36.83亿元,流出34.03亿元。2008年,常高新经营性现金流出上涨幅度,远高于经营性现金流入。
与此同时,常高新的其他应收款,也由2007年的15.05亿元,迅速上涨到2008年的32.39亿元,增加17.34亿。联合资信在评级报告中声称:“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公司与地方政府的往来款”。
巧 合的是,当地政府通过往来款占用常高新的资金,去掉高新区管委会的当年注资,其规模和常高新在2007年的发债融资总额大体相当。2007年9月13日, 常高新发行10年期企业债共10亿,资金投向为常州市高架道路一期工程和长江路工程。此外,2008年,常高新的银行借款增加了约12亿元。
无独有偶。5月25日发行“09锡经发债”的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无锡经发”),也成为地方政府的“债主”。
截至2008年12月31日,无锡经发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分别为32.68亿和36.01亿。其中,31.27亿应收账款和29.99亿其他应收款的债务人,是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下称“无锡新区管委会”)财政局。
无锡经发提供的审计报告中显示,29.99亿其他应收款,为代垫征土拆迁费,账龄在一年之内。记者查询无锡经发2007年和2008年两年的现金流量表,无论是经营现金流出量和投资现金流出量,均不到30亿。
无锡经发此次发债的联系人钱士铭向本报记者解释:“这不是一次性的,是几年累积下来的。(其他应收款)一直在动,一直在增加。”他说,无锡经发会帮政府垫付,政府再还给公司,其他应收款的金额,每个月在变动。财务上的账龄,是指哪个时候不变动再算,所以是一年之内。
2008年7月28日,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苏亚专审字[2008]135号《审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5月31日,无 锡经发应收新区管委会已完工但尚未结算的工程款961152679.56元和2004-2007年代付给乡镇的征土拆迁款项1418504186.3元, 合计2379656865.93元;审计结论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告诉记者,应收款的账龄,是记账日距离出报表日的时间。也就是说,这笔其他应收款的账龄不是一年之内。
钱士铭还向记者解释了这笔近30亿代垫征土拆迁费的资金来源,部分是经营性收入,部分是银行融资。他表示,拆迁款本身构成项目投资的一部分;公司在核算时,考虑到拆迁只有政府才能做,于是将拆迁款界定为是代政府支付。
应收款项:“大股东占款”潜伏之所?
6月4日,一家大型银行的信贷人员称,如果是基建项目,征土拆迁费之类本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然而,当期政府的基建拨款不一定能够满足需要,但为打造良好 的投资环境,筑巢引凤,交通、环保设施等基建必须先行一步。在这种情况下,城投公司会帮地方政府代建(即BT模式),政府则将项目的回购款项列入财政预 算。
无锡经发就承担了这样的角色。“09锡经发债”的募集说明书显示,无锡新区管委会自2001年起即委托无锡经发负责无锡新 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开发,同时委托经发集团代为支付因开发建设形成的征地拆迁款项;新区管委会与经发集团每年均签订有明确的《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和 《委托代付协议》。
为完成项目的建设,城投公司会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但这都必须是投向特定项目。于是,在BT模式下,城投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并会出现一定规模的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我们用的项目一般要求是自偿型的,即使不是自偿型的,也会用政府补贴或者政府回购来满足未来现金流的要求。”一家中小银行信贷人士称。
如果需要代垫征土拆迁费,城投公司可以动用银行贷款来支付相关费用。“但这相当于过桥贷款,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银行会作出严格的要求,包括项目本身、 总的投资规模、投资或还款期限、担保方式都必须是明确的。地方政府要出具承诺函,将回购款项列入财政预算,如此一来,还款来源才能得到保障。”上述大行信 贷人员直言。
按照前述大行信贷人员的阐述,应收款项应该是基于BT项目,也即应收账款质押而产生的。但如果应收款项并非基于BT项目而产生,就存在城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银行贷款或发债募集的资金挪作他用。
“这种’大股东占款’的行为对债权人形成一定威胁,因为资金没有用到产生现金流量和利润的地方。”上述中小银行信贷人士直言,还可能导致工程项目(包括公益类的)无法按进度开工,应收账款质押也形同虚设。
实际上,“城投公司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中或多或少都有对当地政府部门的挂账,比如某某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项目建设指挥部等。”一家中小银行授信人士告诉记者。通过这种往来,当地政府会将城投公司筹措的资金部分据为己有。
对此,上海一位基金交易员早习以为常。在他看来,城投公司本来就是政府融资的平台;因为地方政府融资受到法规限制,政府只能通过城投公司这一融资平台;“城投公司和地方政府就是一家,和地方财政就是一体的”。
“我们不太关注,这种资金占用是否违规;看重的还是地方政府的偿付能力。城投债就是限制政府直接融资搞出来的创新,总是有些灰色的东西。”另一位基金人士直言。
上述基金人士表示,城投公司就算负债高,如果财政收入有很好的前景,就不会过于担心其风险。他表示,地方政府多为土地财政,2007年下半年到2008 年,很少有政府把地卖出去,2008年的报表难看是一定的。最近地价又涨了,2009年就会好一点, 2010年会更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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