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2007-08-07 23:37819

( 1999年8月3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二十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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