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启示

2007-10-21 20:36 825

  案情简介  国内A公司向尼日利亚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即期,价格条款及金额为FOB5万美元。  此票订单于2004年11月成交,A公司于2005

  案情简介

  国内A公司向尼日利亚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即期,价格条款及金额为FOB5万美元。

  此票订单于2004年11月成交,A公司于2005年2月29日出运,货物4月中旬运到尼日利亚拉各斯港。所有正本提单于2005年4月15日由中国银行通过DHL寄出,并在4月17日到达客户指定的银行。在货到目的港而提单未寄至B公司指定银行时,B公司指示承运人放货给买家。买家收货后,由于货物价格一落千丈,无力偿付货款,致使A公司遭致“货款两空”的结局。

  评析

  通常情况下,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正确履行交货义务的基本原则,也是防止海运欺诈和保证出口商或托运人收款的重要保证。所谓无单放货,通常是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者其他负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义务的人,应提货申请人的请求,凭其提供的副本提单和/或保函而未收回正本提单,将货物实际交付给提货申请人,从而不能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行为。无单放货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具担保提货,或不提供任何担保提取货物;二是指示提单的被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担保提货,或仅凭副本提单提货;三是其他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担保提货等;四是提货人伪造或变造提单提货。

  无单放货现象由来已久,在国际航运实践中,班轮运输中存在15%的无单放货现象,租船运输能达到50%,某些重要商品如矿物和油交易中高达100%。1984年英国的一起案件中,一位船长曾作证他在14年的油轮运输生涯中,从未在卸货港收到过正本提单。在实践中,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一、运输过程快而提单流转慢造成提单延迟。

  近年来,伴随着高速船舶的发展、中途港的减少以及集装箱的广泛运用,海上货物运输时间大为缩短。而传统提单转递方式环节多、速度慢,提单从托运人到收货人几经易手甚至数十次易手的情况很常见,而且银行议付的程序性环节也会延误提单流转,其结果往往是货物已达目的港而提单尚在流转过程中。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收货人为免于承担不必要的仓储费用,急需提取货物用于生产、销售,却因无法取得正本提单而无法提货;另一方面,承运人为避免耽误下一个运输合同而期望交货,却因收货人无法提供正本提单而不能放货,这种航运周期的缩短与提单流转缓慢的尖锐矛盾给承运人和收货人双方带来巨大的商业压力,从而在客观上导致了承运人无单放货。

  二、卖方未能及时交单或买方无力、不愿去银行赎单。

  由于某些客观原因,卖方有时无法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向银行交单。例如,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如果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就会导致正本提单一直停留在卖方手中,买方无法在货到目的港后立即凭单提货。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买方会因为自身原因无法到银行赎单,例如,收货人由于自身资金周转问题或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无力或不愿到银行赎单,而仅凭提单副本、复印件或保函要求承运人放货。

  三、FOB条款下涉嫌欺诈的无单放货。

  在FOB贸易条款下,契约承运人①接受一些不法进口商的订舱指示,签发HOUSE提单给托运人,不法进口商则依据实际承运人②签发的海洋单在目的港提货。同时,如果进口商在国际结算环节再设置圈套,出口商或托运人则无法结汇,从而导致出口商遭致"货款两空"的厄运。

  此外,有些国家和地区的习惯做法允许在货到目的港而提单未到的情况下,不必凭正本提单即可先交付货物。还有些租船合同约定船东要依租船人的指示,在未收到提单的情况下交货,或在目的港船方凭租船人的保函而无须拿到正本提单就必须交货。

  而且,无单放货还与从业者专业素质有密切的关系,一些发达国家的承运人或船东普遍有着丰富的外贸知识及航运经验,他们清楚地知道不能轻易不凭正本提单放货,而缺乏国际贸易及航运经验的从业人员,由于对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了解不深,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常常卷入无单放货导致的纠纷之中。

  启示

  针对FOB条款下涉嫌欺诈的无单放货问题,出口商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出口商在贸易合同中签定FOB条款,货物的控制权将完全掌握在进口商手中。此时更应谨慎对待契约承运人签发的HOUSE提单。如果签发HOUSE提单的承运人本身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表面上具有物权凭证效力的HOUSE提单则只是一纸空文。

  此外,出口商还应谨慎对待国际结算环节,如认真审查信用证,如果信用证不符合条件,出口商可暂不发货。大量国际贸易案例证明,大部分被骗的出口商,在贸易制单环节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对于涉嫌欺诈的无单放货,由于其存在着复杂性、国际性等特点,目前尚没有一个国际组织能对欺诈性提货、放货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且由于各国经济利益各异,一些由各国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呼吁通过缔结多边条约来防止和处罚包括欺诈性提货、放货在内的国际海运欺诈行为的合作也未取得突破性的实质进展。

  对于记名提单的无单放货,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一些国家对此却有特殊规定。英国法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又规定在向不可转让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无须提供提单,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即可。《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承运人交付货物前,只要发货人未有相反要求,在货物已达提单所注明的目的港后,可以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注明的收货人。在此种情况下,出口商应审慎了解目的港法律。由于美国关于记名提单的规定与我国《海商法》关于提单的定义存在明显的差异,建议出口商在记名提单上加注"此提单适用中国海商法"字样,保证记名提单物权凭证的属性不受侵犯,以约束承运人须凭正本提单放货。

  出口商还应该谨慎了解卸货港惯例。有的国家和地区卸货港的惯常做法是将货物卸到岸上仓库,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有的卸货港甚至要求船舶把货物卸下寄存在当地政府管理的港口或仓库,由政府部门交付给收货人,例如苏丹及俄罗斯Vyborg港。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收货人在当地有一定势力,则更易于发生无单放货,应引起出口商的高度注意。

  此外,推行电子提单,可以有效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由于电子提单整个操作的高度保密性和无纸化,可以有效地避免因承运人无单放货而导致的纠纷。此外,电子提单还可以避免收货人冒领货物或承运人错交货物,从而防止涉嫌欺诈的无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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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单于 尼日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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