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反倾销政策 都是“非市场”惹的祸?
如今,只要一谈到贸易政策,几乎不可避免地会立刻提到一个国家——中国。自从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美中贸易额在2004年高达2310亿美元,增长率达到91%—— 是美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贸易增长率的六倍多。受益于美中贸易“恩爱关系”的是两国不可计数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以及通过蓬勃发展的各种贸易关系和供应链与这 两大经济体攀上亲戚的世界各地的投资者。布什政府认识到这一现实,他在处理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上表现得相当有技巧,没有纵容任何反对中国产品进口的贸易保 护主义。但是,与面对反华贸易保护压力时采取的广泛克制态度截然相反,布什政府在对华反倾销问题上采取了“理直气壮”的好斗态度。
尽 管白宫很少直接介入或阻止反倾销关税的征收——像一些安全保护案例中征收关税那样——但实际上,他的态度对商务部的政策取向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布 什政府应该认真审视一下自己对中国的反倾销政策,特别是对商务部正在考虑的荒谬的“非市场经济方法论”和一系列疑为针对中国的规则变化。诚实的审视和评估 将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美国现行的反倾销政策正在损害美中贸易关系的良好基础,而政府对维护此关系所作出的值得赞许的大量努力也将付诸东流。
美中贸易关系已经迅速发展成为世界上最主要的贸易关系之一。中国于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2004年,美中的双边贸易增长了91%,贸易额达到2310亿美元——六倍于美国与世界其他地区贸易增长率。在这些数字背后的是数以亿计的国际投资、成千上万的合资生产项目和技术共享合作、复杂的跨国供应链、以及让两国和其他国家的生产者、消费者和投资者受益的大量生机勃勃的贸易关系。
与 此同时,两国贸易关系的不断发展也推动了重要地理政治目标的实现。美中之间和谐的贸易关系增进了两国的经济和战略利益。布什政府似乎认识到了这一现实,因 此他像个老练的乘务员一样井井有条地处理着这种贸易关系。他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最后阶段给予其指点,使中国最终如愿成为世贸成员国;他倚壮自己充足的财 力,拒绝了因指责中国操纵货币和剥削劳工而要求限制中国产品进口的呼吁;在三起针对中国的安全保护案例中,他认为与美国的经济利益相违背而否决了美国国际 贸易委员会征收关税的规定;他没有要求世贸组织进行正式仲裁,成功地协商解决了美国和中国的半导体生产商的税收差别待遇问题。在美中贸易关系上,布什政府 基本上采取的是积极的有远见的策略,但也有一些例外格外引人注目,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政策中政府的立场。与其在面对反华贸易保护压力时采 取的广泛克制的态度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布什政府在对华反倾销问题上采取了公然的好斗态度。
制定反倾销法律的美国商务部似乎把阻止中国产品进口当成是衡量其政绩的一个标准,在他的网站上关于贸易成就的栏目中就颇有“成就感”地宣称“本届商务部针对中国实行的反倾销命令数量(21例)已接近上届政府八年的数量总和(25例)”,并称“商务部已经开始调查有关中国进口的电视机、家具和虾,这是有史以来针对中国的最大的反倾销案件,案值超过15亿美元。”从2001年1月,布什政府接管白宫的第一个月起,已启动了32起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这几乎是同一时期针对第二大目标国家——印度(12例)的三倍,即每隔四十五天就有一起新的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
尽 管白宫很少直接介入或阻止反倾销关税的征收——像他在那些安全保护案例中的做法那样——但实际上,他的态度对商务部的政策取向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 布什政府应该认真审视一下自己对中国的反倾销政策,特别是对商务部正在考虑的荒谬的“非市场经济方法论”和一系列疑为针对中国的规则变化。诚实的审视和评 估将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美国现行的反倾销政策正在损害美中贸易关系的良好基础,而政府对维护此关系所作出的值得赞许的大量努力也将付诸东流。
反倾销的致命弱点
美 国的反倾销法是美国贸易政策中最具争议的内容。支持它的人认为它是杜绝不正当贸易、“维持公平竞争”的必要工具,但事实上,我们所执行的这一法律并不能区 分正当贸易和不正当贸易。所造成的结果就是,完全正常的、无可争议的国际贸易以及所涉及的美国和国外企业都可能因为这一例行法律而遭受到不公正的惩罚。
在 这一法律下,价格歧视或低于产品成本价格销售——通常其定价策略是完全合理合法的、符合利润最大化原则的——被认为是存在不公平竞争优势的证据。但是,这 一法律并没有提供一个具有操作性的原则,可以区分不公平竞争下的价格差异和合法定价策略下的价格差异。缺乏严谨的分析几乎一定会导致无辜者受伤害,因此当 局在适用反倾销法时应该具有精准性,避免或至少将“误伤”降低到最小程度。
卡 特研究所的学者在此前的研究中已经详细论证了如何从理论上将反倾销法律和管理方法分开。这一研究同时也发现,在大量的取证程序中,政府当局其实是事先带着 希望找到倾销证据的偏见在进行的。卡特的学者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建议,旨在减小反倾销理论和现实之间的差距,消除方法上的偏见,将任何公正的眼光都不能接 受的附带伤害减小到最低限度。他们认为,没有什么比所谓的“非市场经济方法论”更能证明现有的反倾销政策是多么缺乏精确度,它是对法定诉讼程序的公然漠 视。
非市场经济方法论
商 务部对若干国家的反倾销案例运用了“非市场经济方法论”来裁定,而到目前为止,中国是此方法论的最大受害者。通常,“非市场经济方法论”的假定前提是,在 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中,因为没有市场力量干预供求关系而导致其定价不可靠,他们的产品价格不能反映真实的供求关系,因此不足以据此判断他们是否有价格歧视 或低于成本价销售。
尽 管中国在过去的二十五年里所进行的市场导向的改革引起世人瞩目,但中国的入世议定书中允许世贸组织成员国使用某种反倾销“方法论,如果接受调查的中国生产 者不能明确表明在其所在的行业中,其产品的制造、生产和销售过程已经相当具备了市场经济的条件,则反倾销就不应该以中国价格或中国成本作为严格的比较依 据。”这一允许世贸组织成员国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条款有效期为2016年。但成员国还是可以在此期限之前的任何时候将整个中国或是单独的某一行业视为市场经济。
虽 然商务部有正式的标准和程序,可以将中国工业认定为“市场导向工业”,但他们从没有这样做,即使在一些案例中有着明显的证据表明中国已经走向了市场经济。 将某些行业认定为“市场导向”或是将某些国家从非市场经济提升到市场经济地位,完全由商务部自由裁量决定,不需要变更任何法律,也不需要进行司法审议。因 此,布什政府可以在任何时候使用其自由裁量权,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提升到市场经济地位,就像他在2002年对俄国和哈萨克斯坦以及2003年对立陶宛和爱沙尼亚所做的一样。
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
非市场经济案例的结果取决于一系列的主观决定:主观地选择进行比较的国家和价格。在案例的程序中,涉案各方从结果考虑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替代物作为证据:原告方要求选择生产效率最低的生产商和最高的进口价格,而被告方则主张选择生产效率最高的生产商和最低的进口价格。
同时,商务部在反倾销案例中用于判断争议的调查程序似乎有些荒谬。在最近高调进行的“中国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中,商务部命令中国的强制应诉企业报告“用于对特殊公司进行价格评估的500多个生产因素中的60至100个 生产因素”。对这些生产因素的评估方式为:用中国的进货价格与从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价格作比较;用中国的进货价格与从印度进口的价格作比较,除非商务部发 现这些信息不可靠或不可用。这种方式中的其中一种是从印度数据中获取的,但实际上,家具生产中最主要的成分——木材,对印度家具厂是不适用的,因为它的木 材显然需要进口,因此,俄罗斯的木材进口价格又被加入到这一评估体系中。
作为此家具案的最终判决,商务部发布了373页的《问题和判定备忘录》,汇总了相关利益方的大部分争论,解释了商务部针对各方的立场,用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组成这一判决的各种因素的替代物价格,如镜子、玻璃、螺丝、把手、铰链、挂钩、带子、泡沫板、木屑板、厚纸板、包装材料、销售费用和利润等。
在 备忘录中,商务部称:“本次调查根据《国际货物关税表》中的有关科目对大量的复杂的生产因素进行了价格评估,涉及到生产目标产品所必须的几百种产品的进口 价格。我们在此调查中采用了如此广泛的信息是有实质意义的,因为我们确信这些信息对精确计算出反倾销认定界限来说是充分的。”
问 题是,对“精确”的执着从来都不是“非市场经济方法论”的标准。在此家具案中,用于比较中国产品的大部分生产因素来自印度,商务部用从印度的进口统计数据 来计算和估计中国生产商的平均生产成本。因此不难想象,有无数多的理由——包括生产商的规模、经济水平、购买能力、购买结构、进口渠道等等——都能说明为 什么用这种标准对中国单个生产商的成本进行估计是完全不具代表性的。而且,在大多数非市场经济案例中,用于进行替代的进口统计数据往往并不能准确地符合从 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定义,它们或是太宽泛,又或是太特殊。
非市场经济关税率的分级
在非市场经济调查案中,出口商被分为三个等级,分别适用三种不同的反倾销关税率:“单独税率”、“A区 域税率”或“全国性税率”。单独税率只适用于由商务部选择的作为强制性应诉人的企业,相对而言,这类企业比较幸运,因为他们属于有机会单独为自己辩护的少 数企业范围内。强制性应诉人如果可以在他们自己提供的应诉调查表的信息中证明他们的出口行为没有受到政府的控制,就可以获得单独的反倾销关税率。没有被选 为强制性应诉人的企业也可以证明自己的出口行为没有受到政府控制,只是他们要提交的是对商务部统一调查表中A区域的答复(要求填写生产商和生产活动的一般信息)以及要求获得“单独税率”待遇的申请。如果他们确实能证明自己的出口行为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