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WTO规则,反对滥用“替代国”条款
12月11日,是中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15年的日子,这个15年在历史的长河中并不算长,但是对于中国来说,却有着特殊的意义。
背景:
12月11日,是中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15年的日子,这个15年在历史的长河中并不算长,但是对于中国来说,却有着特殊的意义。
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签订时,其中第15条允许其他国家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做法,但议定书明确要求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后,即2016年12月11日终止这一做法。
然而时值中国入世15年,我们却并未完全获得彼时议定书已约定好的权益。
入世15年来,中国认真履行WTO各项承诺,为促进世界经济发展、捍卫国际规则作出了突出贡献。然而,欧美日等国贸易保护主义沉渣泛起,“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旧调重弹,试图延续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对此,中国应予坚决回击,以维护国家正当权利和WTO规则的尊严。
中国已确立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替代国”条款屡遭滥用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功入世,并在关税减免、非关税措施取消、幼稚产业保护和服务领域市场开放等方面,争取到作为发展中成员方应享受的差别性优惠待遇及实施承诺过渡期,这完全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惯例,对维护本国乃至整个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事实表明,中国已经成为国际规则的主动遵守者和积极捍卫者。
在中国入世15年来的历程中,带有歧视性色彩的“替代国价格”,已经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手段,被一些成员方屡屡滥用,致使中国连续十几年成为受到“双反”调查最多的国家。中国企业在遭遇调查时经常败诉,受到不公平待遇,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而建立在“非市场经济地位”基础上的“替代国”计算方法,一直是中国企业在相关调查中败诉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规定,这一反倾销“替代国”条款应于2016年12月11日正式终止。
继续“替代国”做法是违反WTO规则的贸易保护主义行径
终结“替代国”条款是中国与WTO成员之间的庄严约定,理应得到如期执行。但欧美日等国只从自身私利出发,试图违背承诺、撕毁约定。近日,美国商务部部长普利兹克、当选总统特朗普先后表示“向中国赋予市场经济地位的时机仍不成熟”、“中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日本政府也紧跟欧美,决定将对中国继续维持“替代国”做法。
美、欧、日等发达国家是当代全球经济规则的制定者,如今它们却言而无信,亲手破坏自己制定的规则,试图逃避应尽的国际义务,这实质上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是对WTO规则的公然破坏。
其实,一国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并非由WTO来判断和决定,而主要取决于成员国的国内法,在实践中更多取决于相关国家的政治意愿。至今已有88个WTO成员承认了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是与中国贸易量最大的10个成员国中有一半并未承认,其中包括美国和欧盟。而无论美欧日等国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都必须履行《议定书》第15条的法律义务,自2016年12月11日起终止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做法。
多措并举,有效维护国际规则和中国合法权益
针对美日欧等国违反国际规则的言行,中国应果断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有效遏制贸易保护主义蔓延。
一是在美欧日相关决定还未最后摊牌前,积极运作。
首先,要以理服人,告诫有关国家不要破坏WTO规则。其次,在欧盟立法中欧洲议会仅具有立法参与权,并不具有立法垄断权,法案还需在欧盟理事会通过后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欧委会、欧盟理事会以及欧盟成员国之间意见并不完全相同,我们可以通过做有关成员国的工作,致使这一议案最后不能通过。同时,加强与WTO沟通,争取让WTO对15条正式确认、公开声明,并保证有效落实。
二是即使有关国家不确认“替代国”条款终结,在运用“非标”方法时,我们也要转变过去需要本国企业“自己举证是市场经济地位,而非对方举证我们不是”的被动做法,改为由有关国家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有关国家继续采取“替代国”的做法,我们要果断依据反倾销规则,在WTO予以起诉、维权。
三是适当扩大欧美日等国优势产品的进口,比如部分中高端工业制成品、农产品、食品、环保产品等,促进与有关国家的贸易平衡,并满足国人对高品质生活水平的需求。
同时,进一步提升中国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继续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和投资贸易,加快外贸转型升级步伐。
(来源:中国贸易新闻,作者:刘英奎,作者单位:中国贸促会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