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并购投行顾问聘用协议风险如何把控

2015-07-09 09:29654

投资银行在交易中往往是以精明、逐利、专业的形象出现的,把握好投行聘用协议中的要点,有助于在跨境并购交易中使用外部专业顾问的风险把控。在跨境大型交易中,外部顾问的聘用一般需要按照公司的政策及程序进行选聘。

       投资银行在交易中往往是以精明、逐利、专业的形象出现的,把握好投行聘用协议中的要点,有助于在跨境并购交易中使用外部专业顾问的风险把控。

 

在跨境大型交易中,外部顾问的聘用一般需要按照公司的政策及程序进行选聘。在海外并购交易中选聘外部顾问,一般需要考虑公司的需求、公司项目团队的能力、公司以往与外部顾问合作的经历、外部顾问的相关经验、外部顾问的团队构成、外部顾问对目标资产或者目标公司的熟悉度、外部顾问与卖方的关系、外部顾问的排名、外部顾问的要价、外部顾问参与项目的热切度、招投标流程等种种因素。

在选聘过程中,如何处理好与外部顾问的聘用协议成为了商务人员和法律人员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在实践中,也常常见到由于外部顾问的聘用协议签署不利,给使用外部顾问的公司带来风险或引发争议的情况。那么,跨境并购交易中该如何把控聘用投行协议的风险?

跨境并购交易为什么要使用投资银行?

很多刚进入跨境并购的公司都会问:为什么要使用投行?买卖双方直接接触谈判价格不行么?对于跨境并购的交易来说,聘用投行基本上是一个标准动作。投资银行除了可以在跨境并购交易中,推销资产或公司,发掘潜在的竞争买家,获取有关信息和情报,根据行业和历史数据研究确定价格,为卖方制定出售的战略,协助管理并购的交易流程,在潜在买家之间制造竞争态势,为并购交易提供融资,成为买卖双方之间的“润滑剂”等作用之外,从买卖双方董事会的角度看(尤其是上市公司),投行不仅仅可以提供如上的服务,还能够在交易中出具“Fairness Opinion”(公允意见书),来证明交易的财务的合理性,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董事会做出交易决定的风险,从而在股东诉讼的时候免除或者减轻作为董事的责任。

跨境并购交易中使用投资银行的聘用协议中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工作范围方面: 在聘用协议中应该描述详细而全。团队、估值、交易架构、收购策略、技术、法律和其他外部顾问协调、公关、协助谈判、出具意见等一般应纳入。

第二、保密条款: 一般来说,投行在进入交易协助客户处理具体事项之前,客户往往会先要求其签署一个专门的保密协议,对保密信息的使用、保密责任等做详细约定。在聘用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往往会比较简单,此时一般有两个处理方法:第一,在聘用协议中不做处理,将保密权利、义务直接引到前面已经签署的保密协议中去;第二,简单描述,但未尽事宜由已经签署的保密协议处理。

第三、聘用协议中关于交易的定义应当尽量窄一些: 因为交易的定义与报酬直接相关,所以从客户的角度看,交易的定义宜窄不宜宽,且须注意如果是不同类型的交易不能被同一个交易涵义所覆盖;笔者曾经参与过一个并购项目,目标公司就是在引入财务顾问的时候将交易的定义写得过于宽泛,从而在后续的一个不同交易完成后引来了财务顾问追索的麻烦。

第四、付款方式明确: “月度报酬”或者“一次性付款”或者“仅仅成功费”或者“未成功时杂费补偿”,有无“包税条款”(即投行获得的报酬是净数,税负需要由客户承担),如果无“包税条款”应要求投行在税负方面对客户免责,且在根据相关税务法律法规规定客户有“预提”义务时,客户应有权预。

第五、“交易成功付费”的计算方式: 是基于交易金额还是一口价,需要明确,还有多种灵活的方式,比如客户是卖方,如果投行在基础价上多卖了钱,则在多卖的基础上再有一部分奖励,也有的客户是交易不成功则一毛不拔。

第六、公允性意见: 从公司高管责任的角度看,客户一般会要求投行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意见”,但有些投行往往会强烈抵抗此点。甚至在交易完成时迟迟不愿意出具公允意见书。对于公司来说,从投行那里拿到“我们的意见是公司在本交易中支付的对价,从财务角度看是公允的”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公司的董事会与高管层。虽然投行往往会在前面一句话上加上“受限于前述内容”,前述内容一般是一些得出结论的假设、对信息没有自行验证等常规的内容。

第七、无理由任意解聘权: 一般客户会要求无理由提前通知的解聘权,但投行往往会要求相同的权利,对于客户来说,一般不会给其投行无理由终止权。解聘权条款的谈判,往往就集中在终止权是否需要合理理由及提前通知上。

第八、尾期条款: 一般来说,投行会要求聘用终止后,客户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交易仍需支付成功费或相关费用,对于客户来说,此尾期条款时间越短越好。

第九、后续融资的优先权: 投行一般会在并购交易的聘用协议中要求给予交易后续融资的优先权,是否给予此等权利一般由商务决定,从律师的角度看,如果商务上给予此权利,则应考虑加入“在有市场竞争力的费率”等限制条件。

第十、广告条款: 在聘用协议中,投行一般会要求在交易成功后要求对交易的描述可在其广告或宣传资料中出现。从客户的角度看,广告的范围、内容及有关交易信息披露的程度需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

第十一、投行在交易中与其自营部门、研究部门的关系条款: 是否能推荐其他客户买公司或者目标公司的股票?是否对目标公司的评级不能影响并购?是否在协议中同意独立性?这些问题都需要涉及。客户一般应要求投行的各专业团队之间要有严格的防火墙,以免内幕信息透露,并注意利益冲突问题。

第十二、合规类条款: 金融行业的合规担忧一般都比较严重,所以在投行的聘用协议中,投行往往会加入众多的合规类陈述与保证及责任条款。从中国客户的角度来看,一般来说,不应同意投行在协议中加入我方不熟悉的美国、欧盟关于金融监管法规,除非有特定理由,并应咨询有经验的法律顾问或外部律师,且一般应要求对等适用。

第十三、免责条款: 投行的责任限制可能在聘用协议中是一个对双方来说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一般来说投行会有公司政策,比如最高能承受多少责任(比如承担责任以收到的服务费作为封顶)。但从客户的角度看,如果出具了不符合行业惯例的工作成果而使客户依赖此等工作成果做出了错误的决策,则客户应有权追索更多的损失。

此种情况下,往往双方会做出妥协,比如客户在其最关心的几点上,可以拿到更高的赔偿额(往往是一个封顶的额度,不同的专业顾问机构有其内部的政策),但对于按照行业惯例所提供的工作成果,如果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等行为,客户的确很难要求从投行中获得更多的赔偿。从经济学的角度解释,在欺诈等例外情况下,外部专业顾问对客户承担有限责任,符合“deep pocket”(深口袋)的原理。经济学上,谁的口袋更深,更有能力承担责任,则从社会总效益的角度看,风险分配给口袋更深的一方,对整个社会经济效益来说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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