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之托管业务
受托人应承担妥善经营托管资产,保证资产安全、保值,维护委托人及受益人权益的义务。6 、委托人、受托人制作的托管企业违规处置资产清偿债务、帐实不符、隐瞒资产、虚假负债、私分财产等情况的报告必须报监管部门备案;
托管定义
在国企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或其产权所有人或代表作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即资产托管有限公司的信任,通过托管协议的形式,将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的部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管理,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托管的目的,是在不改变或暂不改变国有企业产权归属的条件下,对所托管的国有企业进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同时根据该企业的清产核资情况,利用注销、重组、转让、清盘、破产等方式,依法作出妥善处理,以实现企业资源的再配置和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托管范围
(一)整体企业托管
企业托管:主要对拟关、停企业的管理和处理进行集中的整体企业托管。此托管属于非经营性质的托管。
(二)部分托管
主要是指对改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一部分无法改制、变更的股权、债权、资产、债务等进行托管经营。其中包括:
1、股权托管:主要是对在改制过程中企业无法吸纳而剥离出来的在具体实体中投资所拥有的股权托管经营;
2、债权托管:主要是对在改制过程中企业无法吸纳而剥离出来的(已经形成的或即将形成的呆滞债权)数额较大的长期应收款的托管经营;
3、土地使用权托管:主要对在改制过程中企业无法使用而剥离出的尚未开发土地的托管经营;
4、投资托管:主要是对在改制过程中企业无法消化而剥夺离出的(陷入困境的投资项目或暂无法收回的投资)长期投资的托管经营;
5、不动产及主要设备的托管;主要是对在改制过程中企业无法接受而剥离出来的建筑物及生产设备的托管经营;
6、债务托管:经债权人同意,对托管企业的债务进行托管。
7、委托人委托托管的其它资产。
托管关系
一.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托管是为受益者的利益,让受托人对托管标的进行管理处置的管理办法。当委托人与受益者为一体时,享有委托人和受益者的权利。当委托者与受益者相分离时,委托人处于同托管关系相对脱离的地位,仅行使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一)行使对托管企业或企业资产的委托权;
(二)指定受益人的权利;
(三)请求赔偿权;
(四)行使托管事务的监控权;
(五)不得妨碍受托人履行职权和支付酬金及相关费用的义务。
二.受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托管协议约定,有权对托管企业或企业资产行使相对独立的处置权。有权决定聘任律师、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参与托管。
(二)请求报酬的权利。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或受益人支付有偿托管经营的酬金。
(三)费用支付权。受托人对于托管期间在管理、处置等行为中发生的正当费用(如审计、评估、律师费、拍卖等费用),有权优先从托管财产中支付。也有权请求委托人或受益人支付,受益人或委托人应当支付。
(四)受托人应承担妥善经营托管资产,保证资产安全,维护委托人及受益人权益的义务。
(五)由管理过错而造成的资产损失,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受益人承担弥补损失的义务。
三.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一)托管利益享有权;
(二)托管事务的监控权。包括对受托人经营处置托管资产的查阅知情权;当受托人违反约定,有解除托管合同的请求权;选定新的受托人的请求权;
(三)请求赔偿权。当受托人严重违反托管约定,直接造成托管财产重大损失或重大毁灭时,受益人有权请求受托人赔偿托管财产的损失。
(四)受益人负有不侵害其他共同受益人的利益,不得妨碍受托人执行正常托管职责的义务。
(五)受益人负有对受托人酬金、经营处置托管资产正常费用偿付的义务。
托管流程
一、 在正式移交托管前,委托人应当进行如下工作:
(一)组建托管企业原主要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财务等)组成的企业留守工作,进行清点整理工作,以便受托人接管;
(二)对托管企业的证照、印章及合同等进行清点整理;
(三)对托管企业进行全面审计,主要是对提交的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定,制作报告;
(四)对原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关停前一年内的经营责任进行评估界定;
(五)对托管企业关停前半年内发生的财产转让、处置及债务偿还等行为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核界定;
(六)对移交市属专业托管公司之前的过度性托管中的资产变动情况提供必要的合法的资产(含债权债务)处理报告及依据。
(七)对托管企业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及已经审结尚未执行或未被执行的诉讼案件情况以及正在诉讼阶段案件的进展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八)对托管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九)提供托管企业关、停证明材料;
(十)提供托管企业纳税情况说明。
二、托管协议签订后,以移交日为基准日,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确认向受托人移交下列财产、资料,因移交工作时间所限委托人未能及时提供的资料,应在移交后补齐:
(一)所有证照、印章、财务帐册、管理文件、人事档案、业务档案、技术资料;
(二)留守人员清单、资金清单(包括:银行存款、企业对外的股权)、财产清单(包括:不动产、动产、存贷、办公设备、用品等)、应收债权及对外债务清单。相应表格按统一的规范表格制作填定;
(三)交接具体财产,签署交接清单;
(四)移交对托管企业的审计报告、对法定代表人的评估报告、托管企业关停前半年内资产处置报告、移交至托管公司之前的过渡性托管中处置资产的情况及书面材料或合同、对外担保情况说明、纳税情况说明、在履行期内的合同情况说明、在诉讼或执行中的案件情况说明。
(五)托管企业对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托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别约定不得与本办法相冲突:
(一)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名称及住所;
(二)托管标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三)托管当事人权利义务;
(四)托管期限和托管终止;
(五)托管费用;
(六)法律责任;
(七)其它事项。
四、受托人受托后应当进行如下工作:
(一)对托管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必要的清查核实;
(二)对于没有遗留问题可以注销的企业,提交注销处置方案,经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后,按法律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三)对于资不抵债、无法重组的企业,提交破产处置方案,经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后,按法律程序办理申请破产的手续;
(四)对于可以重组、转让的企业,提交方案,经征求委托人、受益人意见后,进行重组转让;
(五)对于可以盘活利用的资产,进行盘活利用。盘活利用资产所得的收益用于支付托管费用、交纳税款、清偿债务以及由受益人决定使用;
(六)对于在对托管企业全面核实过程中发现的违规处置资产清偿债务、帐实不符、隐瞒资产、虚报负债、私分财产等情况,向监管部门、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托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托管的范围
第三章 对受托人的规定
第四章 托管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托管关系各方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托管的操作程序
第七章 托管关系的终止和解除
第八章 对托管的监管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托管行为,维护国家、企业、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珠海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是指在国企改革中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资产所有者通过契约形式,将企业或企业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债权等委托给受托人(托管机构)进行管理处理的一种过渡性管理办法。
第三条 托管的目的是在不改变或暂不改变原企业产权归属的条件下,对属关、停企业进行集中管理,根据核实查实的具体情况对托管理企业作出注销、破产、重组、盘活资产的妥善处置。以及对改制企业中可剥离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托管经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一般是指企业产权的所有人或代表;受托人一般是指具备接受企业资产托管经营管理能力和权力的资产营运机构;受益人一般是指企业产权的所有人或由其指定的受益人。
第二章 托管的范围
第五条 托管范围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整体托管
1 、企业托管:主要是对拟关、停企业的管理和处理进行集中的整体托管。此托管为非经营性质的托管。
二、分类或单项托管:
主要是指对改制企业剥离出的股权、债权、资产、债务等进行托管经营。其中包括
1 、股权托管:主要是对在改制过程中企业无法吸纳而剥离出来的在具体实体中投资所拥有的股权托管经营;
2 、债权托管:主要是对在改制过程中企业无法消化而剥离出来的(已经形成的或即将形成的呆滞债权)数额较大的长期应收款的托管经营;
3 、土地使用权托管:主要是对在改制过程中企业无法使用而剥离出来的尚未开发土地的托管经营;
4 、投资托管:主要是对在改制过程中企业无法消化而剥离出来的(陷入困境的投资项目或暂无法收回的投资)长期投资的托管经营;
5 、不动产及主要设备的托管:主要是对在改制过程中企业无法接受而剥离出来的建筑物及生产设备的托管经营;
6 、债务托管:经债权人同意,对托管企业的债务进行托管。
第三章 对受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 托管机构的组织形式
作为受托人的托管机构一般是指具备接受企业资产托管经营管理能力和权力的资产营运机构,鉴于本市属企业的实际情况,本办法所涉及的托管机构及托管层次,在目前为多机构多层次,即允许集团公司级次的托管与资产营运机构级次的托管并存,实行统一管理,分层次运作。
(一)专业托管机构。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接受企业资产托管经营管理能力,按现代企业制度模式建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托管公司;
(二)国有资产管理机关设立的专责处理国有企业托管事务的临时专门托管机构;
(三)附属于资产营运机构的托管部门。在我市各个资产营运机构应成立相应托管部门,由各托管部门直接对所属企业(含集团公司)或企业资产进行托管经营。资产营运机构是产权所有者的代表,可行使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各托管部门行使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上列第(三)项所指的托管部门是目前托管的主要形式,应逐渐过渡到第(二)项所指的专门托管机构,并最终达到第(一)项所指的专业托管机构;
(四)禁止托管机构既是受益人,又是委托人。
第七条 受托人的主要任务
(一)对整体拟关、停企业的托管
1 、保管托管企业的公章、营业执照等所有依法律程序办理的有效证照、印章;按托管企业所需批准使用有关证照、印章;
2 、保管托管企业的动产、不动产等所有资产;
3 、保管托管企业的所有财务资料,承担托管后的该企业财务工作。受托人以移交日为基准日,按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各方确认的原状接管财务资料;
4 、对托管企业的各种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编造清册,对各项资产损失、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实查实;
5 、保管托管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赔偿或交付的财产;
6 、审查托管企业尚在履行期间的合同,向委托人提出解除或继续履行的建议;
7 、接管托管企业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案件;
8 、安排托管企业留守工作组的工作;
9 、办理托管企业向税务、海关、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申报、登记等手续;
10 、根据对托管企业的全面核实查实结果,向委托人提出资产重组、注销、破产等处置方案,并办理相应工作;
11 、办理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对分类股权、资产、债权等的托管
1 、对不同委托人的不同资产、权益托管进行独立核算、托管经营;
2 、制定托管资产的经营运作、资产重组或处置方式;
3 、制定托管债权的主张方式;
4 、制定资产、权益处置方式时应征求受益人意见,确保资产的安全、保值。
第四章 托管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托管是为了受益者的利益,让受托人对托管标的进行经营处置的制度。当委托人与受益者为一体时,享有委托人和受益者的权利。当委托者与受益者相分离时,委托人处于同托管关系相对脱离的地位,仅行使委托人的权利。
(一)对拟托管企业或企业资产的委托权;
(二)指定受益人的权利;
(三)请求赔偿权;
(四)对托管事务的监控权;
(五)不妨碍受托人履行职务和支付酬金及相关费用的义务。
第九条 受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托管合同约定,有权对托管企业或企业资产行使相对独立的处置权。有权决定聘任律师、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参与托管。
(二)请求报酬的权利。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或受益人支付有偿托管经营的酬金。
(三)费用支付权。受托人对于托管期间在管理、处置等行为中发生的正当费用(如审计、评估、律师费、拍卖等费用),有权优先从托管财产中支付。也有权请求委托人或受益人支付,受益人或委托人应当支付。
(四)受托人应承担妥善经营托管资产,保证资产安全、保值,维护委托人及受益人权益的义务。
(五)由管理过错而造成的资产损失,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受益人承担弥补损失的义务。
第十条 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一)托管利益享有权;
(二)托管事务的监控权。包括对受托人经营处置托管资产的查阅知情权;当受托人违反约定,有解除托管合同的请求权;选定新的受托人的请求权;
(三)请求赔偿权。当受托人违反托管约定造成托管财产损失或毁灭时,受益人有权请求受托人赔偿托管财产的损失或恢复托管财产原状。
(四)受益人负有不侵害其他共同受益人的利益,不得妨碍受托人执行正常托管职责的义务。
(五)受益人负有对受托人酬金、经营处置托管资产正常费用偿付的义务。
第五章 托管关系各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所形成的是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权限除本办法规定外,具体由托管合同约定。受托人应承担本办法及托管合同约定的委托代理失职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被托管企业是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拟关、停企业,并非现行法律所指向的注销企业,托管企业仍具备依现行法律所赋予的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对托管企业的处理,以及清理托管企业债权债务时,仍应以托管企业作为主张或承担责任的主体。托管行为并不改变托管企业与原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托人不对托管企业的债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由托管企业按企业资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非对企业整体托管,仅就资产(股权、债权、土地、投资的、不动产及设备等)进行托管的,对托管方式、受托人权限及责任等除托管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托管的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 在正式移交托管前,委托人应当进行如下工作:
(一)组建托管企业原主要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财务等)组成的企业留守工作组,进行清点整理工作,以便受托人接管;
(二)对托管企业的证照、印章及合同等进行清点整理;
(三)对托管企业进行全面审计,主要是对提交的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定,制作报告;
(四)对原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关停前一年内的经营责任进行评估界定;
(五)对托管企业关停前半年内发生的财产转让、处置及债务偿还等行为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核界定;
(六)对已经审结尚未执行或未被执行的诉讼案件情况以及正在诉讼阶段案件的进展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七)对托管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八)对托管企业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九)提供托管企业属关、停企业的相应手续;
(十)提供托管企业纳税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托管合同签订后,以移交日为基准日,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确认向受托人移交下列财产、资料:
(一)所有证照、印章、财务帐册、管理文件、人事档案、业务档案、技术资料;
(二)留守人员清单、资金清单(包括:银行存款、企业对外的股权)、财产清单(包括:不动产、动产、存货、办公设备、用品等)、应收债权及对外债务清单。相应表格按统一的规范表格制作填定;
(三)交接具体财产,签署交接清单;
(四)移交对托管企业的审计报告、对法定代表人的评估报告、托管企业关停前半年内资产处置报告、对外担保情况说明、纳税情况说明、在履行期内的合同情况说明、在诉或执行中的案件情况说明。
(五)托管企业对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托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别约定不得与本办法相冲突:
1、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名称及住所;
2、托管标的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3、托管当事人权利义务;
4、托管期限和托管终止;
5、托管费用;
6、法律责任;
7、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受托人接受托管后应当进行如下工作:
1 、对托管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实查实;
2 、对于没有遗留问题可以注销的企业,提交注销处置方案,经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后,按法律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3 、对于资不抵债、无法重组的企业,提交破产处置方案,经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后,按法律程序办理申请破产的手续;
4 、对于可以重组、转让的企业,提交方案,经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后,进行重组转让;
5 、对于可以盘活利用的资产,进行盘活利用。盘活利用资产所得的收益用于支付托管费用、交纳税款、清偿债务以及由委托人决定使用。
6 、对于在对托管企业全面核实过程中发现的违规处置资产清偿债务、帐实不符、隐瞒资产、虚报负债、私分财产等情况,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对资产、债权、股权等的托管
(一)剥离的资产、股权、债权、债务由产权人或债权人与托管机构(受托人)签订《托管合同》明确托管权利义务;
(二)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名称或住所;
2 、托管标的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3 、托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 、托管财产中风险的承担;
5 、托管财产的管理方式及托管利益的分配方式;
6 、受托人的报酬;
7 、托管期限和托管的终止;
8 、托管终止时托管财产的归属;
9 、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现阶段托管所包括的费用为:托管机构人员薪酬、企业留守工作组人员薪酬、企业托管期间因善后工作发生的费用,托管财产保管费,财产处理时发生各种手续费,盘活存量资产发生的费用,托管机构的办公费用等。
第二十条 除托管机构人员薪酬外,其它托管费用均由受益人承担,从托管企业帐中支付。受益人无力支付的,由委托人垫付。特殊情况的报请国经局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现阶段对企业整体托管为非经营性的,托管费用仅为上述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范围。过渡到专业规范托管经营时,受托人可以获得酬金或利润分成,由托管合同另行约定。
第七章 托管关系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托管终止是指托管业已完成,不再存续。托管终止的条件一般由托管合同来具体确定。
第二十三条 托管解除是指托管未到期而提前终止。除合同约定外,对以下几种情况,确认托管解除的效力:
1、司法机关确认的托管解除;
2、受托人的过错引起的托管解除;
3、企业注销;
4、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第八章 对托管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是对托管的监管部门,国经局指定的具体业务部门,负责具体监管工作。监管部门行使如下的监管职责:
1 、制定托管办法及补充文件;制定各项主要管理规章;
2 、解释托管办法具体条款;制作统一规范表格、监管合同范本;
3 、对委托人、受托人就具体问题提交的报告,作出回复意见;
4 、可随时派员对托管进行监督检查,可就具体问题向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提出质询,被质询人必须作出解释;
5 、委托人、受托人应当将托管企业的情况汇总制作报表报监管部门备案,并必须提交监管部门需要的报表文件;
6 、委托人、受托人制作的托管企业违规处置资产清偿债务、帐实不符、隐瞒资产、虚假负债、私分财产等情况的报告必须报监管部门备案;
7 、受托人制作的注销方案、破产方案、重组方案应当报监管部门备案。监管部门提出质询意见的,报告人应当作出解释;
8 、受托人对托管企业诉讼案件的情况,作出说明报监管部门备案;
9 、凡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或报经相关机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参照本办法于2006年5月 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