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理二十年:发展中稳步前行 创新中孕育突破
银监会在下发《通知》前,就加强保理融资管理相关事宜开展了调研、征询意见等工作。《通知》下发后,银监会又起草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2月分别向商业银行和全社会征求意见。此举显示,银监会准备更加全面规范银行保理业务。
伴随市场需求的日新月异以及经营者自身管理要求的不断提升,保理产业在中国正经历着全方位的变革,变革中孕育着新的希望,也面临着挑战。
近期,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组织撰写而成的《中国保理产业发展报告(2013)》(以下简称《报告》)11月即将正式发布。
《报告》聚焦“发展”,回眸中国保理行业二十年发展历程,审视2013年中国银行业、商业保理业务的发展特征,环顾全球保理业的发展趋势。同时,围绕中国保理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风险、法律与监管环境进行深入剖析,并对中国保理业务未来的发展与变革进行展望。
银行保理商主导前行
如果以1993年中国银行开办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中国保理行业”成立的标志,截至2013年,中国保理业发展已有二十年历史。在二十年的发展历程中,银行保理商和商业保理商(即非银行保理商)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和发展阶段。目前,银行保理商在中国保理市场上占据着绝对主导地位,而商业保理则刚刚起步,特别是2012-2013年这两年间,越来越多的商业保理公司开始涉足保理业务市场,给中国保理行业增添了新元素,注入了活力。虽然商业保理商从资金实力、业务规模、专业水平等方面都还处于初级阶段,但从长远看,其必将成为银行保理商的有力竞争者和有益合作者。
中国保理业的发展与我国外贸经营体制发展密不可分,图1展示了我国外贸经营体制演变与保理业发展相关阶段。沿着我国外贸经营体制的发展轨迹,保理业务经历了由“萌芽”阶段向“飞跃及专业化发展”阶段的演变,对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市场国际保理增长强劲
根据FCI(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统计数据,2013年全球保理总量达30785.05亿美元,但在全球经济萧条的背景下保理增速出现放缓,同比增幅约10%。其中国内保理25225.64亿美元,同比增幅8%;国际保理5559.41亿美元,同比增幅20%,其增幅远远超过国内保理。
过去一年中,亚洲的跨境贸易增长迅速,从而带动了亚洲国家(地区)之间保理合作的增多,譬如中国大陆、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的进口保理业务迅速增长。按照国家(地区)排位,在出口保理中,中国继续保持了2008年以来的全球首位的排名。在进口保理业务中,美国保持了自1999年以来不可撼动的领先地位,中国排名第4位,与去年持平。
就我国而言,2013年受世界经济发展不确定性增加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影响,国际国内市场需求总体不足,我国各行业产能过剩问题较为突出。在此背景下,企业应收账款规模持续上升,回收周期不断延长,应收账款拖欠和坏账风险明显加大,企业周转资金紧张状况进一步加剧。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3年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达95693.4亿元,同比增长16.4%。应收账款总量持续增高进一步加大了我国保理业务的市场需求。
这一市场需求也可从银行保理业务数据中获得印证。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的统计数据,2013年共有20余家银行开展了保理业务,涵盖了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保理业务总量为3.17万亿人民币,较上年增长了12.01%;其中国内保理2.47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10.27%;国际保理1140.94亿美元,同比增长21.41%。
显然,2013年我国保理市场的主角仍是银行。但2012年以来,商务部主导的商业保理试点逐渐在各地铺开,商业保理公司在我国保理市场异军突起,业务发展方兴未艾。2012年以前,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非常缓慢,举步维艰,甚至不能称其为一个行业。2012年6月,商务部批准上海、天津两市商业保理试点办法,为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同年11月26日,首个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自律组织——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CFEC)在民政部获准登记,并于2013年3月举办了成立大会和首届商业保理行业峰会,标志着我国商业保理行业揭开了新的篇章。2013年,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纷纷对商业保理业的发展颁布新规。自2012年以来,除正式批准的两个试点地区之外,重庆、苏州、广州、深圳、北京、浙江、河南、辽宁等地区陆续批准成立了商业保理试点企业,但地区间管理手段和措施差异较大。2013年,多个地区纷纷针对商业保理业的发展制定和修订了管理办法。2013年,商业保理业务总量超过200亿元人民币,尽管与银行保理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但中国保理市场进入了银行与商业保理公司共存的时代,两类保理商在业务上既存在一定的竞争,又有相互合作的契机。
中国保理行业环境不断改善
一是银行保理监管主体和政策逐渐清晰。银监会于2013年7月31日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是银监会首次发布的关于规范银行保理业务的管理规定,共十二条,主要明确了保理业务定义、银行保理融资的定义;银行开展保理融资业务的组织机构要求、相关政策和程序要求、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要求、电子化系统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不得开展保理融资的应收债权类型进行规范;针对双保理中对买方保理机构的准入要求、单保理项下对客户的授信、回款、客户经营情况变化等全流程管理进行了要求;明确如银行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将要求停止该业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银监会在下发《通知》前,就加强保理融资管理相关事宜开展了调研、征询意见等工作。《通知》下发后,银监会又起草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2月分别向商业银行和全社会征求意见。此举显示,银监会准备更加全面规范银行保理业务。
二是商业保理行业各地纷纷出台支持政策。2013年,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纷纷对商业保理业的发展颁布新规。2013年8月15日,商务部办公厅为进一步加强商业保理业的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布了《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3]718号),就行业统计、报告重大事项以及实施监督检查等事项做出了通知,为主管部门规范和监督商业保理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2013年,多个地区纷纷针对商业保理业的发展制定和修订了管理办法。2013年8月,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深圳市外资商业保理试点审批工作暂行细则》,就商业保理企业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2013年9月2日,上海浦东新区商务委员发布了《浦东新区商业保理试点期间监管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了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经营监管、资金管理、融资管理、风险处置等方面。2013年11月2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也修订了《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从商业保理定义、商业保理企业设立和业务范围、公司治理和合规经营、支持鼓励政策、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协会服务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这些新规的制定、修订,更加细化了此前各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商业保理业的发展。天津市还提出了新的鼓励政策,对其他试点地区具有一定借鉴作用。
中国保理业务变革与展望
伴随市场需求的日新月异以及经营者自身管理要求的不断提升,保理在中国正经历着全方位的变革,变革中孕育着新的希望,也面临着挑战。
首先,从经营模式来看,中国保理银行大多从国际保理起步,开始着手保理业务的运营与管理,逐步发展到向国内保理业务的衍生。在经营模式上,最为显著的是保理业务的本外币一体化经营。但是随着业务的发展壮大,许多保理银行发现,亟需建立更符合保理业务的经营管理体制,以及配套专门授信的评估体系和专业的运营管理人员。原有的总分行体系,似乎已难以满足业务的规模化、跨区域化发展,需要银行着手建立完全垂直化的事业部制管理架构。
其次,从产品创新来看,我国保理商在将保理业务这一舶来品引入中国后,也在孜孜不倦地寻求着产品创新模式的发展与突破。近年来,中国经济本土特征日趋多样化的同时也伴随着国际化的进一步深入,这些都为保理业务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遇与挑战。国内的保理商从覆盖行业的范围、组合化的产品方案、保理商间的合作模式、保理与投行的跨界经营等诸多方面积极推进产品创新,设计出了多种组合方案,如信用保险与国际保理的巧妙合作、保理业务与融资租赁的跨界结合、结构化应收账款融资方案及保理与投行跨界合作的资产证券化方案等。
最后,从科技创新来看,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大数据时代颠覆性的统计分析能力、更为强大的物流跟踪技术,都将对传统贸易融资的经营方式带来巨大的影响。对于保理而言,科技创新带来的将是从客户搜寻、业务信息获取、信用额度审核、风险管理视角等多方面的巨大变革。建立高效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有助于拓展保理业务客户搜寻及业务信息挖掘的深度和广度。随着客户信息系统的完善,银行操作保理业务时,可以通过从系统中录入出口客户额度申请的相关数据,由系统根据进口客户的信息直接得出初步的信用风险额度,出口保理商据此提出正式申请,提高保理业务办理效率,商业银行的客户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亦将持续完善。(责任编辑:李立群)本刊实习记者魏天超对此文编辑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