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晓枫:警惕单证业务中放单环节的操作风险

2014-10-07 16:161454

谈到单证业务的风险,大家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授信的风险以及开证、审单环节的操作风险,却常常会忽视放单环节的风险。事实上,放单给客户是单证业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谈到单证业务的风险,大家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授信的风险以及开证、审单环节的操作风险,却常常会忽视放单环节的风险。事实上,放单给客户是单证业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单据地交接,常常意味着货权的转移,也是是否需要承担付款责任的分水岭。在国际结算业务中,许多造成银行资金及声誉风险的案例,恰恰就是由于对这个不起眼的放单环节的忽视造成的。
  
  下面,笔者就单证业务中,在放单环节比较常见的风险现象进行分析。
  
  现象一:对于有不符点的单据,未得到开证申请人的书面确认,便将正本单据放给开证申请人。
  
  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错误。信用证的付款条件是“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对于有不符点的单据,银行有权拒付;而一旦银行接受了单据,就意味着放弃了拒付的权利。若开证申请人事先未确认接受不符点,却拿着银行转交的单据提取了货物,再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承付,银行就会陷入两难的境地,即既丧失了对外拒付的权利,又难以在信用证下得到开证申请人的偿付,最后不得不与相关当事人对簿公堂,资金、声誉、客户关系都会受到影响。因此,在收到有不符点的单据时,正确的做法是先将单据副本通知开证申请人,待得到其书面确认同意承付后,再释放正本单据。
  
  现象二:将国外银行或受益人寄给银行的1/3提单直接转交开证申请人
  
  有时,国外银行或受益人会将应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的1/3提单寄给开证行,由开证行转交开证申请人。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并不多见,但仍应引起重视。若开证行一看提单收货人是自己的客户(开证申请人),就直接将单据转交开证申请人,则将埋下风险隐患。因为若日后银行提交的全套正本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拒付,而国外银行或受益人必然会以全套提单都交给了开证行,而货物也已凭提单取走,而向开证行追索货款,从而使开证行陷入旷日持久的贸易纠纷之中。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开证行在收到1/3提单后,要求开证申请人追加保证金,同时书面承诺放弃改信用证下单据的一切不符点,保证到期付款,否则不予放单。
  
  现象三:转让信用证下,将第二受益人提交的提单等单据放给第一受益人换单
  
  众所周知,转让信用证下,第一受益人常常要用自己的汇票与发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相应单据,以赚取其中的差价。但如果转让行将第二受益人的提单也放给第一受益人,而第一受益人偷换了提单或转卖了提单而消失,开证行必然会拒付,此时,转让行就无法将提单退还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权益受损,必然要向转让行追索,转让行就不得不陷入风险与纠纷中。因此,正确的做法是:第一受益人只能替换第二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发票与相关的受益人证明信等,而不能替换提单等单据。若第一受益人未能及时换单,转让行有权根据UCP600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直接寄开证行,以保护第二受益人的权益。
  
  现象四:代收项下,银行未付款或未承付,直接将单据放给买方。
  
  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对国际业务不太熟悉的银行分支机构。个别分支行由于不熟悉代收业务,在直接收到从国外寄来的代收单据后,既未将单据交于单证处理部门处理,也未根据代收面函,要求客户付款/承兑,即放单给客户,造成极大的风险。
  
  代收业务根据放单要求,分为D/P(付款交单)与D/A(承兑放单)两种形式。代收行必须完全按照托收行的指示,在客户付款/承兑后,才能将单据交于客户。在实务中,托收行一般是根据出口商的指示寄单,而出口商提供的代收行常常是进口商的开户行。但若进口商的开户行并无单证操作权限,此时正确的做法是:在收到单据后,分支行应立即将单据交于单证处理部门,在落实付款/承兑手续后再放单给客户,同时,应将单证处理部门的地址提供给客户,以方便后续业务的处理。
  
  现象五:国内信用证未经证实,即将正本通知客户
  
  这种情况与上述第四种现象相似,也是因为收到国内信用证的分支行/网点不了解国内信用证业务而造成的风险。实务中,国内信用证几乎都是信开方式,以中文开出,币种为人民币。若分支行/网点人员对国内信用证不了解,就有可能不经单证处理部门核实与审证,直接将正本信用证交客户,从而产生风险。
  
  正确的做法是分支行包括人民币柜面人员都要了解银行各类业务产品。对于自身不熟悉的业务,不能擅自作出处理,在客户咨询产品经理或相关人员后,将业务交于相关处理部门操作。
  
  现象六:客户签收不规范
  
  一种是客户取单时未签收,或以快递寄送单据而未签协议。
  
  单据必须逐笔签收。对于要求银行快递寄送单据的客户,必须签署单据递送授权书,写明若单据遗失,风险自负。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或客户不认账,银行将陷入被动。
  
  另一种是未按约定方式进行签收。这里,笔者提供两则案例。一是某公司要求单据交给财务。后公司业务员亲自到银行取单,表示急需报关,愿免除银行审单责任,保证到期付款。银行员工即放单给业务员。但付款时,财务以不知有此笔来单,未准备资金为由,要求延期支付。另一则是某集团公司有多个部门。某日,其中一个部门取单员到银行取单时,发现同一日,另一个部门也有到单,即表示两个部门办公在一起,主动要求帮助另一部门将单据带回。后此取单员回单位后,忘记将单据交另一部门,造成滞港,引起另一部门的强烈不满。尽管银行有签收记录,但因未按约定进行签收,客户无足够时间准备资金,故在影响客户关系的同时,仍存在资金风险。因此,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与客户的签收约定放单,若有代办,必须有原取单人的授权。
  
  总之,大风起于青萍之末,在日常工作中,银行一定要注重操作风险的防范。
  
  一是要不断加强学习,熟悉各类业务产品的特征与流程,不但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深刻了解每一操作环节所蕴含的风险。
  
  二是要严格执行各类规章制度。有章不循或执行不到位,往往是引发风险的重要因素。
  
  三是提高风险意识,遇到陌生产品或不熟悉的情况,多学习,多向上级行请示,不擅作主张,把好风险的防范之门。
  
  (作者系上海银行海外业务部单证中心陆晓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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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中放 单证 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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