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政策的最新进展
今天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主题为外汇管理政策最新进展的新闻发布会,会议由外汇局综合司司长王允贵主持,他代表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了2014年以来的外汇管理政策情况。再次,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外汇管理,取消外汇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相关汇兑的审批,简化相关登记手续。
今天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主题为外汇管理政策最新进展的新闻发布会,会议由外汇局综合司司长王允贵主持,他代表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了2014年以来的外汇管理政策情况。
2014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结合外汇管理实际,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加快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管理,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积极防范金融风险,不断提高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一、推进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外贸健康发展
一是深入推进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2012年8月外汇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核销和进口核销。2013年9月外汇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实行零审批;同时大幅简化银行审单要求,银行对5万美元以下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对5万美元以上的业务虽然保留审单要求,但明确简化审单内容。
货物和服务贸易改革实施以来,企业和银行办理业务更为简捷便利,显著降低了社会成本。改革后,占全部企业95%以上的守法合规企业充分享受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政策便利,收付汇速度加快,自主配置外汇资源的能力显著增强;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付业务享受了无需审核即可办理的政策便利,其交易笔数占比达到87%。
今年以来,外汇局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监管重心完全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管理,通过数据监测分析,向货物流与资金流严重不匹配的货物贸易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要求企业对多收汇或少付汇的原因进行说明,10日内未做出说明或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企业,外汇局依法对其进行降级处理。对于降到B类企业,银行要审核进出口单证,不得办理90天以上的预收汇和延期付汇,不得办理超过90天的转口贸易收付汇。对C类企业,企业需要到外汇局逐笔申报,不得预收或预付货款,不得办理转口贸易收支。
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守法合规的企业在外汇业务上一路绿灯,有异常交易的企业时常被问询、核查,甚至处处受限。截至2014年8月底,在全国55万家外贸名录企业中,B类企业3194家、C类企业709家。
二是稳步扩大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业务试点。2013年,外汇局启动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5个地区17家支付机构试点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今年2月,我们又增批了5家支付机构开展试点。试点允许支付宝、银联电子、首信易智付等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办理小额购汇和机票、酒店、留学及软件购买等服务项下的跨境外汇收付及结售汇业务,便利了电子商务跨境支付。截至2014年7月,22家支付机构累计办理跨境收付业务69.2万笔,总交易金额6.3亿美元;办理结售汇业务857.9万笔,交易金额6.5亿美元。
三是进一步便利边境贸易外汇结算。2014年3月,外汇局从市场交易需求出发,对边贸企业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包括取消行政审批、进一步简化单证、明确现钞结汇依据、针对边贸代理企业特点完善相关非现场核查管理指标,对于加快边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国边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四是简化个人贸易收结汇审核单证要求。2014年3月,外汇局选择个人贸易较为发达的浙江和福建地区,在坚持现行结算账户管理模式基本不变的基础上,试行以物流凭证等商业单证代替海关报关单作为收结汇凭证,进一步便利个人贸易活动。
二、扎实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改善投融资环境
一是改革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管理。2014年7月,外汇局推出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对境内机构和个人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资产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的企业,明确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企业出资前应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境外企业返回境内设立企业应按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同时我们简化了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仅要求提供标准化、格式化的申请表、资金合法性承诺、身份证明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允许境内居民购付汇用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及境外营运资金等,并放宽境外融资资金使用限制。
二是在部分地区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改革试点。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天津滨海新区局部成功试点的基础上,2014年7月,外汇局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复制、推广到沈阳经济区、苏州工业园区等16个国家级经济、金融改革发展试验区,允许试点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经营需要自主选择外汇资本金的结汇时间和方式,并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人民币收付,同时,为防范风险,规定意愿结汇的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经营范围使用,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委托贷款、房地产投资。试点以来,相关区域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运用的灵活性增强,有利于企业适时结汇、规避汇率风险。
三是进一步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主要包括三项:首先,放宽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凡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凭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即可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其次,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并取消了放款额度2年有效期限制。再次,简化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审核材料。
四是实施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改革。为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14年5月,外汇局出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实施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改革。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取消所有与跨境担保相关的事前审批,取消担保履约事前核准以及大部分业务资格条件限制,代之以比例自律管理和登记管理,统一境内中、外资企业的外保内贷政策,同时强化了跨境担保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改革实施以来,跨境担保业务总体运行平稳,没有发生跨境担保履约异常增长情况。企业和银行普遍反映,改革之后办理业务更为简捷便利,企业融资渠道拓宽,融资成本有效降低。改革前,企业申请额度、签合同、担保登记整个流程走下来,至少1周时间,改革后企业仅需登记,完成担保项下融资只需要1天时间;在企业办妥担保品质押手续,并提供完整申请材料的前提下,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平均处理时间为1-4小时。原来是1周现在变成了1—4小时。
五是实施跨境信贷相关简政放权。主要包括:首先,简化转贷款外汇管理,取消转贷款在外汇局环节的逐笔登记、账户开立和相关核准手续,实行转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其次,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登记管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实行事后登记,取消账户开立及核准手续。再次,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外汇管理,取消外汇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相关汇兑的审批,简化相关登记手续。
六是推动证券投资项下简政放权。一方面,改进证券公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取消3年更换许可证的要求,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另一方面,简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操作流程,简化或取消延期汇入资金、额度调剂等审批,便利机构根据市场需要灵活运用额度。
改革过程中,外汇局注重清理和整合法规,努力为市场主体提供更为透明清晰的政策框架。目前,资本项目下行政许可项目已由原来的59个子项减少至20个子项,下降了66%。2014年上半年,依托改革,共废止资本项下相关规范性文件18项,其中,仅跨境担保项下就废止了12项。
三、稳妥推进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
2014年6月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升级版"在全国推广。"升级版"的主要内容:一是扩大试点范围,使更多企业受益。凡是符合需求真实、上年度外汇收支达一定规模、内控完善、三年内没有重大违规的中外资跨国公司,都可以申请开办试点业务。二是允许跨国公司统筹境内境外资金使用,提高运作效率。跨国公司可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和国际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三是国内主账户经常项下资金可以集中收付、轧差结算。资本金和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跨国公司可统筹使用成员企业外债、对外放款额度,在成员公司内部进行调剂余额。四是强化风险防范措施,采集包括集中收付、轧差净额结算在内的跨国公司外汇收支信息,对于在非现场监测中发现的可疑情况及时进行现场核查检查,坚守外汇管理的风险底线。
四、加大外汇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活动
2014年以来,外汇局针对外汇资金流动异常的领域、环节,组织了多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在促进外汇业务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继续加大对异常外汇资金流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开展虚假转口贸易和远期结汇等专项检查。今年1-8月,共查处外汇违规案件967起,共处行政罚款1.8亿元人民币。
二是加强跨部门金融监管合作,与海关总署缉私局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打击走私活动的资金链条,联合公安部严厉打击地下钱庄、外汇信用证诈骗等外汇违法活动。截至8月底,共破获地下钱庄6起、非法网络炒汇案件1起,涉案金额达28亿元人民币。
三是依托外汇检查系统,加大外汇违规线索的查找力度,进一步提升打击的精准度和检查效率。今年1-8月,通过数据分析发现违规线索共立案353起,处罚金额1.18亿元,分别占全部案件和处罚金额的36.5%和65.5%。
总体来看,今年前三季度各项外汇管理改革措施实施平稳,简政放权大大节约了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显著激发了涉外企业的经营积极性,有效促进了贸易投资便利化,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通过强化监测分析和及时调整风险防范预案,外汇管理局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得到了显著增强。
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