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巴基斯坦货物贸易外汇政策
巴央行对出口收汇有强制结汇的规定,央行允许出口商在巴基斯坦国内银行账号中保留出口外币回款,包括“出口预收款”外币,但最长时间为三个工作日,过期须在银行结汇。
文 / 中国工商银行卡拉奇分行营业部 杨胜
来源 / 《贸易金融》杂志2019年12月刊
巴央行对出口收汇有强制结汇的规定,央行允许出口商在巴基斯坦国内银行账号中保留出口外币回款,包括“出口预收款”外币,但最长时间为三个工作日,过期须在银行结汇。
巴基斯坦是我国的友好邻邦,“中巴经济走廊”更是“一带一路”战略的“桥头堡”,中巴两国经贸往来密切。据巴方统计,我国已连续四年成为巴最大贸易伙伴,是巴第一大进口来源国和第三大出口目的国。2017-2018财年,中巴贸易总额达132亿美元,占巴基斯坦贸易总额的16.4%。同时,巴基斯坦也是我国在南亚地区最大投资目的地。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17年末,中国对巴基斯坦直接投资存量57.1亿美元。根据巴方统计,2017-2018财年中国对巴直接投资15.858亿美元,同比增长30.9%,占巴吸收外资的57.3%,连续5年排名巴外资来源国第一位。
巴基斯坦有一套完整的外汇管理政策,其核心的外汇制度是巴基斯坦国家银行(央行)制定的《外汇手册》。同我国外汇政策相比,巴基斯坦在进出口外汇规定方面有其特殊之处,主要体现在进出口收付汇时间、贸易术语以及结算方式等方面。
一、关于出口收汇的特殊规定
根据巴央行规定,巴基斯坦政府有权禁止邮寄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将任何物品出口到巴基斯坦以外的地方,禁止出口商品到以色列;而且要求出口商在报关时必须在WEBOC(巴基斯坦电子报关系统)系统中提交FORM-E(电子进口报关单)。
在出口收汇方式和时间方面,巴央行规定巴基斯坦出口货物报关的全部金额需以央行允许的方式收款,回款日以约定的付款日或装船后六个月中较早的日期为准,出口收汇应是以可兑换的外币,结汇到银行的巴基斯坦卢比账户中。然而,如出口商品为手工编织地毯,其付款条件或信用证条款为远期180天/ 270天,则回款日可延长至发货/邮寄后195/285天。同样,在出口到南美国家的情况下,如果信用证为付款条款为发货之日起见单/远期270天,且在装船后285天内收到货款。
巴央行对出口收汇有强制结汇的规定,央行允许出口商在巴基斯坦国内银行账号中保留出口外币回款,包括“出口预收款”外币,但最长时间为三个工作日,过期须在银行结汇。
出口商可以保留出口部分增量收入,如全年出口收汇比上年上涨至少10%,可以向央行申请在银行账户中保留其出口增长收入的50%的外汇。为申请该权利,出口商应将计算出所有分支及关联公司的出口总量,并按央行要求的格式提供其在所有银行上一财年和本财年的账号明细。同时,向央行提交一份按央行要求制作的可信证明及经营业绩,用于申请保留下一年出口净增长50%的外汇金额。
二、关于进口付汇的特殊要求
1950年,巴基斯坦商务部颁布的《进出口管控条例》规定,不得从以色列及其他一些国家(名单由商务部通知)进口任何商品。在这些国家有生产的商品也不得进口,对于从印度进口商品受巴商务部特别管控。
在进口贸易术语以及付款方式方面,进口商进口价格术语可用FOB、 CFR或CFR不卸货等术语。但是使用CFR不卸货术语进口糖和食用谷物时要有央行许可。巴基斯坦进口结算方式包括跟单信用证、注册合同、进口代收和汇款等。
亚洲清算联盟(Asian Clearing union )简称“亚盟”或“亚清盟”,是一个区域性的多边贸易清算机构,成立于1974年,亚太经社委员会的成员和准成员均可参加亚盟。巴基斯坦是亚洲清算联盟成员国,与成员国间的收付汇遵循相关协议,只能使用亚盟规定的货币。亚盟现有7个成员国:伊朗、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孟加拉、尼泊尔和缅甸,总部设在德黑兰,伊朗马卡西银行为其经营机构。
在转口贸易方面,巴基斯坦国民和企业可以从事转口贸易,前提是通过开立背对背信用证,并以可兑换货币或预付款的方式对外付款。但以下几种商品以双边/多边交易是不包括在内:即原油、食用油、小麦、橡胶、棉花、茶、糖、化肥等。
银行可以为进口商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或预付款为前提给第三国的受益人开出信用证,但要遵循下列条件:两证的价差包括中间商佣金在内不得低于总金额的1%。若中间商愿意,可在巴境内银行开立“特殊外币账户”用于存从第三国买家处收到的信用证/预付款费用。该费用只能用于对背证下游客户支付货款或预付款。付款后的剩余金额要结汇成卢比。
除上述商品外,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进口商也可直接开展转口贸易;①如果是先收到上游客户的货款后再支付下游客户,则中间商包括佣金和费用在内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0%;②如果是先向下游客户付款,则利润率不低于15%。
三、对电汇结算方式的特殊要求
根据巴央行2018年7月份发布的规定,以前进口预付款许可已经全面叫停,根据该规定只有进口五种商品的情况下,银行才可以在未经央行审批的前提下对外汇出不超过1万美元的预付款,即①基本药品和医疗器械 ;②航空器配件 ;③教育机构自用的实验用品 ;④报纸杂志书籍等 ;⑤制造业企业进口自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
但是进口预付款付出后四个月内进口商或银行要收到提单,否则要每月收取预付款1%的罚金,罚款从付款日算起。对于预付款的信用证,银行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交保证书原件,保证书必须包含有预付款日后4个月后如无法提交运输单据原件,则按每月预付款金额1%的比例罚款。进口商的外汇只能支付货款,不能挪为他用。
由于外汇储备持续下降,对于货到付款的结算方式,目前巴基斯坦也是采取了限制措施, 只允许制造业企业和实体工厂进口自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另外,央行允许企业通过电汇支付不超过5万美元的救生器材进口付汇,或者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4类产品进口(①基本药品和医疗器械;②航空器配件;③教育机构自用的实验用品 ;④报纸杂志书籍等)。汇款时进口商应提供发票、提单、报关单以及缴税单原件。
但央行同时规定,在电汇方式下进口上述产品必须在报关后6个月对外付款,否则银行要将逾期事件上报央行,央行将对此类企业采取处罚。
四、对注册合同和进口代收结算方式的特殊要求
注册合同方式进口是巴基斯坦一种特有的结算方式。巴央行规定,买卖双方在签署进出口合同后,进口商提供合同/购买协议/形式发票/意向书的复印件供银行登记,银行登记上述资料后,给进口商出具一份央行规定式样的登记证明,然后进口商可以凭合同到海关进行报关。但是出口商必须将单据通过其银行邮寄给进口商的注册合同的银行,如果注册合同银行从出口商或者进口商处直接收到单据,则按电汇结算方式的规定处理单据,单据的处理方式类似于进口代收。
对于进口代收,巴央行的要求跟URC522相似,但是对于承兑交单(D/A)方式,部分省份根据相关税法的要求缴纳印花税,需要到税务局购买单据金额一定比例的印花税票。
五、对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殊要求
巴央行规定,银行不能开立光票、循环、转让或者打包信用证,如需开立须得到央行审批。禁止为以色列的受益人或进口该国的货物开立信用证。在开立信用证前,银行要求进口商提交确凿的合同依据。如果国外出口商接受形式发票或订单,银行可以此为依据开立信用证,但要保证进口货物的描述及价格术语都包括在内。如果信用证金额在150万卢比(含)以上,银行应让其分支或海外代理行对出口商进行尽职调查或审慎地参阅像SEYDS、DUNN、 BRADSTREET等国际机构发行的书刊来评判出口商的资信状况。资信报告只能由银行自己获取而不能由进口商提交。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也可对有多个原产国货物的出口商付款,只要出口商相同且货物不包括额外费用。但没有央行批准,不能对单据上显示有不固定产地国的出口商付款,欧盟国家除外。
对于信用证的期限,如进口政策没有专门规定,信用证最长期限为12个月,如果进口的是机械、机床,其生产有特殊要求且生产期限要长于12个月,则信用最长期限可达24个月。如进口政策有规定,且货物的性质没有改变,产地或起运国付款方式在有效期内不改变,在申请人自担费用的条件下,银行可将信用证展期12个月。如果条件符合,已闭卷的信用证还可重新生效。
议付方式下,央行要求信用证项下单据应在装船后30天之内在银行议付,远期单据不可变成即期付款,更不能提前付款。
对于单据的要求,央行有详细的要求,即用信用证或其他承诺方式付款出口商必须提交全套清洁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邮政包裹单(如从英国进口散货,可提供相应发货证明来代替包裹单)等,单据上要显示货物已装运至巴基斯坦。海运单不被接受。除了进口政策里规定的其他单据外,所有信用证必须要求在发票证明产地国。
单据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如果超出部分在5%以内且不多于500美元,银行可对外付款,但进口商要提供相应发票证明。
六、对进出口商品价格的要求
巴基斯坦央行禁止进口商故意做高商品的发票价格及出口商故意做低发票价格,使价格与实际价值相背离,或者利用虚假贸易套汇,从而造成巴基斯坦外汇流失。巴央行要求银行对进出口商品的发票单价和总价进行审核,巴基斯坦银行一般会通过参考以往申报的相同海关代码的商品价格信息进行比价。对于有可疑的价格信息,巴基斯坦银行一般会拒绝处理或者要求客户提供原始报关单或发票以及其他央行认可的方式对价格信息来佐证价格的合理性。
七、应对策略
针对巴基斯坦特殊的外汇政策要求,建议在巴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应了解巴基斯坦的外汇政策并采取合理的方式规避风险,遇到不解之处积极向合作银行咨询。对于几个常见的问题,笔者给出了如下几点建议:
1. 出口商品应及时收汇
在巴出口商应注意,所有结算方式项下的出口都需要出口商银行审批电子出口报关单(EFE),同时只有该银行出具无争议证书后海关才会允许出口商装船,因此出口商应跟银行保持密切的沟通,并按照央行要求在装船14天内将单据影印件发送给银行,以便其在电子报关系统中进行登记。同时,出口商应审慎地选择进口商,合理选择出口结算方式,保障在约定的付款日或装船/邮寄后六个月中较早的日期汇款,而且要足额收款,否则巴央行将要求出口商召回货物或者接受处罚。因此建议采用出口预收款或者信用证等稳妥的结算方式。
2. 合理选择结算方式
由于巴基斯坦已停止进口预付款结算方式,且货到付款方式下仅允许制造业企业和实体工厂进口自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或其他有限的金额的部分商品。出口商向巴基斯坦出口货物时,因尽量避免采取电汇这种结算方式,对于不熟悉的新客户,一般建议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而老客户则可以使用注册合同或者进口代收的结算方式。
3. 注意规避投保风险
在保险方面,对于出口商而言,比较合理的方式是在本国对出口货物投保。然而,巴基斯坦央行规定进口到巴基斯坦货物须由进口商投保,且强制在巴基斯坦经营的保险公司投保。因此,进口的贸易术语只能是CFR或FOB,保单的币种必须是卢比。这对于出口商不利,货物一旦发生损失,无法及时向保险公司直接索赔而只能是通过进口商间接索赔。另外,巴基斯坦的营商环节复杂,赔付环节复杂,出口商形势很是被动。因此建议对于不是很信赖的巴基斯坦进口商,出口商应该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或者采取在国内在投一份保险的方式来规避风险。
4. 提高制单水平
为了防止触碰巴基斯坦的监督红线,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要提高制单质量。发票上一定要注明原产国信息,同时一定要避免使用带有保险的贸易术语,否则会被银行退单。如果没有在买卖合同上约定港口的表述,到货港一定要是Keamari, Karachi or Port Qasim, Karachi,避免“any port in Pakistan” or “Karachi”。同时要尽量提交全套清洁提单,避免使用副本提单或者电放提单。
5. 价格设置要合理
巴央行贸易项下反洗钱政策明确要求银行对进出口商品单价进行审核,但由于行业知识限制,银行很难对进口商品的价格进行审核,银行一般通过海关申报数据库查询同类商品的历史报关价格进行对比。然而巴基斯坦海关官方商品申报数据库中的信息不是很完善,更新较慢且同种海关代码的商品申报的标准也不一。同种商品的申报有的是按整件申报,而有的是分拆成几部分进行申报,甚至有的是按重量进行申报。因此,建议出口商在制作发票时,应参考巴基斯坦海关的官方申报数据,将价格设置在合理范围内,如果没有参考数据,建议在进口商银行询问价格时提供定价依据,以防被银行退单。
6. 注意出口收汇延迟
自2018年以来,巴基斯坦外汇储备急剧减少。巴央行对银行对外大额付汇有时进行窗口指导,如果遇上特殊情况巴央行会要求银行延期几天付汇,这就会造成国外出口商收汇延迟。因此建议出口商做好资金安排,尤其是远期承兑方式下要在出口商银行做融资的业务,应提示融资行提前预留充分的宽限期,以免导致融资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