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产业链金融的创新与发展

邵平 |2013-11-21 15:386469

近年来,随着银行业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传统供应链金融模式局限性的逐步显现,一种结合实体经济特性和产业发展趋向,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挖掘产业金融价值的全产业链金融模式悄然出现,开始受到关注和重视。

  近年来,随着银行业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传统供应链金融模式局限性的逐步显现,一种结合实体经济特性和产业发展趋向,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挖掘产业金融价值的全产业链金融模式悄然出现,开始受到关注和重视。全产业链金融是指商业银行作为产业的类经营方参与到产业链中,通过对产业的深入研究,实现产业链参与方的横向联盟,并针对产业链各个环节上企业需求进行准确定位和切入,设计兼顾个性化需求与标准化要求的金融服务产品,全方位地为产业链条上的多个企业提供综合化、复合式的金融服务,从而实现整个产业链不断增值的金融服务模式。

  全产业链金融发展创新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挑战

  目前,商业银行普遍开展供应链金融,其模式的本质就是:产业链的上下游中小企业在核心企业的信用提升下,获得银行相关金融服务资格。大多数银行围绕核心企业,管理上下游中小企业的资金流和物流,把单个企业的不可控风险转化为供应链企业整体的可控风险,通过获取各类信息,将风险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传统的供应链金融对产业链条中的相关企业的贸易融资起到了有效的推动作用,但存在以下几个明显缺陷,制约了其再进一步发展。

  信用风险。供应链融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但同时也加大了供应链的整体信用风险。因为供应链融资的信用基础是供应链的整体管理水平、核心企业的管理与信用实力,随着融资工具不断向上下游中小企业延伸,风险也会相应扩散。而当整个产业发生经营困难时,风险基本很难控制。

  供应链融资在降低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的同时,加大了银行的操作风险。银行需要对贸易项下的货物、应收账款、业务流程进行监控,同时供应链上业务流程环节多、决策链条长和环节多的情况,也要求银行从业人员对贸易项下的企业商品经营规模有深刻的了解,建立专业化的审查、审批团队和专业的产品业务团队,这加大了业务人员的操作风险。

  法律风险。供应链融资包括四大类金融主体:银行、企业(包括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中小企业)、相关的中介组织(包括物流公司、保险(放心保)公司等)和监管机构。主体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而供应链融资又属于金融创新产品,传统的监管法律难以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可能会引致潜在的风险。总的来说,供应链融资风险集中在动产担保物权中的法律风险,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分为以下三种方式:一是银行或其员工、代理机构在法律上的无效行为;二是法律规定和结果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三是法律规范的相对无效性……(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3年第22期)

  作者系平安银行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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